如何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征收,如何审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案件当中,往往是被征收人最关注的,因为里面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实利益和补偿,那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怎么界定是否合理呢?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的实践都是根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案件当中,往往是被征收人最关注的,因为里面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实利益和补偿,那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怎么界定是否合理呢?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的实践都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定程序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修改、公布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不是说拆迁办、行政机关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对补偿方案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程序审查。包括法律规定的论证程序、征求广大被拆迁户的意见程序、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程序、听证程序以及最后的公布程序,如果欠缺以上程序的话,就是程序上存在违法,每个程序都有法律的严格规定,对于一些不明确的概念,要结合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二是内容审查。一个合法的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包括,《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七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给予的奖励补偿,一个合法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包括以上内容,还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法规,对整个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异议。
一、房屋被强拆后如何对房屋损害评估
房屋被强拆后的评估程序是按照机构的估值来认定的,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此时,对强拆过程中“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法律分析:征收个人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征收非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执行。最低货币补偿面积为45平方米.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5平方米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多层安置住宅按45平方米进行安置,高层安置住宅按47平方米进行安置。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重要法律文书,很多人常讲如果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你的房子距离强拆不远了,但百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不必过度慌张,本文通过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注意事项进行简要阐述,希望能对百姓在主张维权过程中有所助益。
关注点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从该条文中可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2.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此外,最为重要的是,征收过程中关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等各项事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百姓要具体审查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各项补偿数据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等事项,抓住其中的违法点为后序维权做准备。
关注点二: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百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具体区分以下两个部门:
申请机关:房屋征收部门
作出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百姓应当具体审查作出上述行为的机关是谁,以防出现被拆迁办、镇政府等无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所误导,因对法律的不了解造成被迫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
关注点三: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程序
在了解上述可能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的违法点之后,百姓更应当了解的是具体的救济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百姓在对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救济:
1.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无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中,均表示百姓可以采取上述救济途径,百姓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可能遇到政府在补偿决定书中未提及救济途径的可能,但对此并不影响百姓对权利的主张。
律师说法
3月12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在会议期间,周强提出:推进征收拆迁工作法治化
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拆迁问题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一、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
3.协商不成的,由多数被征收人决定估价机构,也可以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10个工作日)
1.估价机构选派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
2.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三、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估价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3.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4.当事人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估价报告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等;
2.协商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具体补偿与安置事项;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五、先补偿后搬迁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六、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2.施工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拆除任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政府进行审查,政府也可以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审核通过的会公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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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严安然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