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合达经典案例】因抽逃出资而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合达律师谢少赟、唐云、黄雨馨担任李某委托代理人2023年,武汉某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李
【合达经典案例】
因抽逃出资而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合达律师谢少赟、唐云、黄雨馨担任李某委托代理人
2023年,武汉某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李某、第三人赵某某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李某委托合达律师事务所谢少赟、黄雨馨担任案件代理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求请求;2024年,武汉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李某委托合达律师事务所谢少赟、唐云担任案件代理人。
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达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方案,从事实和法律适用角度做了详细的论证,与审判法官做了专业细致的沟通,最终取得了预期的代理结果。
近日,本案经过两审宣判,驳回武汉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合达律师在本案中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李某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7年,武汉某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北京某公司、郭某、赵某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北京某公司向武汉某公司支付款项三百余万元。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武汉某公司以赵某某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赵某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法院裁定不予追加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终,法院判决追加赵某某为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抽逃出资500万元范围内对北京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赵某某抽逃出资行为发生时,李某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武汉某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李某诉至西城区法院,要求认定赵某某对北京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系夫妻共同债务,并请求判令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委托合达律师事务所谢少赟、黄雨馨两位律师担任本案代理人。
【争议焦点】
合达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某因抽逃出资而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否为赵某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该问题,应从以下几个层面审查。
一、赵某某因抽逃出资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性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股东因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系侵权责任。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赵某某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系因其作为北京某公司的股东违反法定减资程序抽逃出资而产生,故赵某某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系侵权责任。
二、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客体。
合达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以意定之债为前提来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规范的,而赵某某因抽逃出资所负补充赔偿责任,系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而生的侵权之债,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三、李某与赵某某就抽逃出资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或共同实施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因夫妻一方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以一方名义作出侵权行为,或者夫妻双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侵权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在案证据,李某并非北京某公司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在北京某公司有其他任职,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参与了减资决策或实施了减资行为,故李某对抽逃出资与赵某某没有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共同实施行为。
四、赵某某承担的涉案债务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或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武汉某公司主张,李某明知赵某某担任北京某公司股东、经营北京某公司,且实际收取了北京某公司转账款项;在与赵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还收取了赵某某的大额转账,用于日常生活、偿还房贷等,故李某与赵某某共同经营北京某公司,赵某某的抽逃出资收益以及对北京某公司的经营收益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赵某某承担的涉案债务系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合达律师认为,赵某某的减资行为因为存在瑕疵,相关程序并未完成,拟减资的500万,系赵某某已经实缴的资本(包括100万现金出资及400万知识产权出资),现仍然由公司所有,仍然可用于偿还公司对外债务,赵某某并未因减资行为而获得任何利益,李某则更加不可能获得任何利益。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减资行为所获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一审判决】
#万物清明#一审法院采纳了合达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从债务发生的原因、抽逃出资的主观目的、债务收益的流向和用途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抽逃出资所得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赵某某因瑕疵减资行为而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武汉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本案一审判决后,武汉某公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李某继续委托合达律师事务所谢少赟、唐云担任本案代理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因赵某某对北京某公司公司抽逃出资而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认为,武汉某公司主张赵某某因对北京某公司公司抽逃出资而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产生的债务属于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对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现有证据来看,赵某某的行为无论从主观目的及行为后果来看,均无证据证明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有关。武汉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合达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成为公司股东并在公司增资过程中出现抽逃出资行为,若无证据证明该抽逃出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对该抽逃出资款项的返还不承担责任,即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一、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分别是什么
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有:
1、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2、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先行偿还公司债务,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负有补充赔偿责任。
3、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相关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解除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该进行立案:1、有限公司股东虚假抽逃出资三十万元以上,占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虚假抽逃出资三百万元以上,占百分之三十以上;2、公司、股东、债权人遭受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3、股东两年内因合谋虚假抽逃出资,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犯新罪,导致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
三、股东被抽逃出资怎么处理
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如果发生了股东抽逃出资,那么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单方成为公司股东并在公司增资过程中出现抽逃出资行为,若无证据证明该抽逃出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对该抽逃出资款项的返还不承担责任,即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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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临律-抽逃出资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