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信息应该全面公开吗?,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信息应该要全面公开的,如果不公开的,被征收人是可以申请政府公开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信息应该要全面公开的,如果不公开的,被征收人是可以申请政府公开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1、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征地公告的规定如下: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一、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
1、向农民告知征收土地事项
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收土地方案报批
按照上述步骤进行完毕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及相关文件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公示征收土地批准事项
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批准事项。
5、公告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该宗土地征收工作。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6、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相关材料文件到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7、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的补偿标准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9、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10、征收土地批准后的监督检查。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信息应该要全面公开的,如果不公开的,被征收人是可以申请政府公开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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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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