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如何维权,土地征收维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途径:一、协商被征收方可以首先尝试与征收方进行协商,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等事项达成一致,订立补偿协议。这种方式快速、简便,是解决争议的首选途径。二、行政救济如果被征收方对征收决
土地征收维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途径:
一、协商
被征收方可以首先尝试与征收方进行协商,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等事项达成一致,订立补偿协议。这种方式快速、简便,是解决争议的首选途径。
二、行政救济
如果被征收方对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其重新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司法救济
行政诉讼:被征收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征收决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征收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征收决定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
民事诉讼:如果已经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征收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被征收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征收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四、上访和申诉
被征收方也可以通过上访和申诉的方式维权。上访是指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申诉则是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或人大等机构提出对征收决定的异议,并要求其进行复查或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维权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非法手段。同时,被征收方在维权前应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在法律依据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被征收方的权利和维权途径。例如,被征收方可以与征收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五条),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这些法规为被征收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维权手段。
厂房拆迁补偿规定及签合同注意事项。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应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自建部分的厂房需额外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赔偿款按法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效益和期限确定,具体办法由上级政府制定。签合同时需注意与拆迁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赔偿款项、支付方式、时间和争议处理办法。《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级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法律分析
租赁的厂房如果是正常营业中遇到拆迁,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如果厂房有自建的部分,补偿除了停产停业的补偿外,还有被征收的房屋价值的补偿。如果厂房没有自建的部分,补偿只有停产停业的补偿。赔偿款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签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需与拆迁的单位签合同。
2、赔偿的款项需清楚注明,以及赔偿款给付的方式及时间也需一一列明。
3、赔偿争议的处理办法也需注明。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拓展延伸
租地自建厂房被要求拆迁,政府如何进行合理赔偿?
当租地自建厂房面临拆迁时,政府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合理赔偿。赔偿的方式通常包括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两个方面。经济补偿方面,政府会根据拆迁房屋的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款项。安置安居方面,政府会提供安置房或安居补贴,确保被拆迁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在赔偿过程中,政府会与被拆迁人员进行协商和谈判,以确保赔偿方案公平合理。政府在拆迁赔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结语
在租赁厂房遇到拆迁时,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自建部分的厂房,除停产停业补偿外,还有房屋价值补偿;对于没有自建部分的厂房,只有停产停业补偿。赔偿款按法律规定计算。合同签订时需注意明确赔偿款项、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解决赔偿争议的处理办法。政府在拆迁赔偿中起重要作用,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房屋征收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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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
来源:临律-土地征收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