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听证,放弃后可否再申请?,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结合听证程序本身的设立目的出发,期限届满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结合听证程序本身的设立目的出发,期限届满前且决定或报批尚未作出,行政机关应予受理。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听证可以分为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和依申请组织的听证。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属于国土资源部门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这类听证的相关期限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等到相应期限届满后才能进行下一个程序,不论听证参与人在期间有没有表示过放弃听证权。换言之,依职权的听证不存在放弃一说,行政机关也不得以参与人弃权为由省略程序。
一、征地拆迁听证程序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就听证会的进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步,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第三步,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第四步,最后陈述;
第五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其中,我们应当注意的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有关征地听证的程序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听证会在召开时,还应当与当事人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对相关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具体情况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来进行。
一、征地听证,放弃后可不可以再申请举行听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也是对行政机关合理合法行政的有力监督。尤其在征地程序中,对于拟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更是直接影响到所有被征收人的整体利益。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听证可以分为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和依申请组织的听证。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属于国土资源部门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这类听证的相关期限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等到相应期限届满后才能进行下一个程序,不论听证参与人在期间有没有表示过放弃听证权。换言之,依职权的听证不存在放弃一说,行政机关也不得以参与人弃权为由省略程序。依申请组织的听证是当事人依自己意志主动申请的,其当然有权利放弃听证权。放弃听证权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即在申请期限届满前,主动宣告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二是默示,即直至期限届满也不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先放弃听证,后又再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受不受理呢?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结合听证程序本身的设立目的出发,期限届满前且决定或报批尚未作出,行政机关应予受理。
二、征地拆迁听证程序《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就听证会的进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步,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第三步,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第四步,最后陈述;第五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其中,我们应当注意的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结合听证程序本身的设立目的出发,期限届满前且决定或报批尚未作出,行政机关应予受理。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听证可以分为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和依申请组织的听证。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属于国土资源部门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这类听证的相关期限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等到相应期限届满后才能进行下一个程序,不论听证参与人在期间有没有表示过放弃听证权。换言之,依职权的听证不存在放弃一说,行政机关也不得以参与人弃权为由省略程序。
一、征地拆迁听证程序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就听证会的进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步,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第三步,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第四步,最后陈述;
第五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其中,我们应当注意的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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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临律-征地听证,放弃后可否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