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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胜诉案例,广州一征地人员骗取巨额拆迁补偿款获刑 不服上诉: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13 12:27:2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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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胜诉案例,「广东胜诉案例」可曾见过征收部门要求老百姓退回补偿款,很多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想维权,又害怕征收部门反悔现有补偿协议该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

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胜诉案例,广州一征地人员骗取巨额拆迁补偿款获刑 不服上诉: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胜诉案例,「广东胜诉案例」可曾见过征收部门要求老百姓退回补偿款

很多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想维权,又害怕征收部门反悔现有补偿协议该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世代居住在广州市某区某村,后该地房屋征收进行拆迁,在征收方许诺不久后进行摇号可购买分配安置房以及补偿奖励等各种利诱下,王先生与其很快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在签约后,约定期限内征收方很快支付了补偿款。然而不久后王先生发现,所谓的分配安置房需要额外花费大量金钱,近乎于重新购买一套商品房,拆迁行为严重降低了自己的生活质量。在咨询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团队后,王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依法维权,京康律师团队很快针对补偿协议进行起诉。



万万没想到的是,此时征收部门一改签订协议前的“温柔体贴”,反而开始“咄咄逼人”,说之前房屋征收存在问题,要求王先生退回补偿款,并不准王先生家庭参与摇号、选房……

京康律师风采

京康律师团队冷静分析,先出具了律师函,要求有关部门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并请求给予书面答复,不久之后,有关部门给出了《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经核查,王先生之前的住宅 HB057号房子在2014年并不存在,重新核定补偿面积为0平方米。”京康律师团队针对此意见书立即启动诉讼,在一审庭审中指出,王先生已于2022年4月18日已针对涉案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经补正相关材料后,原审法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征收部门亦已应诉,涉案协议的合法性仍在司法审查阶段。在涉案协议尚未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征收部门迳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依据不足,而且在本案一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答复意见书》的合法性,一审法院支持了京康律师团队的意见。



征收部门不服,继续上诉并且提交补充了新的相关证据,京康律师团队在二审庭审中指出,上诉人(征拆部门)在二审过程中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既未在一审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也没有对其延迟举证提出正当理由,其怠于履行举证义务的事实清楚,相关补充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其作出《答复意见书》合法性的依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二、广州一征地人员骗取巨额拆迁补偿款获刑 不服上诉

利用手中审批拆迁补偿的权力,骗取巨额拆迁补偿款,伙同他人瓜分,自己吞下101万元,致使公共财产损失达902万元。近日,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对叶飞国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11万元。  现年33岁的叶飞国自2005年4月起进入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公司),在拆迁部负责拆迁管理工作。2011年5月26日,广州市开发区征用土地办公室委托东进公司负责奥林项目及其周边涉及长平村土地的征地、收地等相关工作。时任拆迁部业务主管的叶飞国在涉及长平村土地的征收过程中,负责摸查动迁、协商谈判、资料审核上报、进度跟进、补偿安置等相关现场动迁事宜。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11月期间,叶飞国利用负责长平村土地征收现场动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振雄、张锦明、张志辉等人,在测量过程中将不属于任何一家种植场的12亩土地划入广州市萝岗区金兴种植场和诚锋种植场,叶飞国在审核上述种植场的苗圃迁移补偿材料时予以确认,从而骗取萝岗区政府的苗木迁移补偿费75万元,叶飞国将钱款用于购买房屋。  起诉书显示,同一时期,叶飞国还伙同钟伟明,在测量过程中将不属于任何一家种植场的一块土地划入广州市明晖园艺场,利用同样方式骗取区政府的苗木迁移补偿费29万元,并据为己有。萝岗区法院审理查明,在此期间明晖园艺场负责人钟伟明贿送给叶飞国26万元。  法院综合认定叶飞国贪污金额为83万元,受贿金额为18万元。案发后,叶飞国家属已将赃款101万元全部上缴。  此外,叶飞国还被指控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法院查明,2012年期间,被告人在组织测量种植面积和审核种植场拆迁补偿材料时,明知广州市萝岗区金兴种植场和诚锋种植场分别存在约10亩和140余亩虚假挂靠的土地,仍违反规定予以确认并且上报领导审批,致使政府多支付了苗木迁移补偿款902万元,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萝岗法院一审判决叶飞国犯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11万元。  宣判后,叶飞国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三、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满意,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

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满意,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满意的,被拆迁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强制拆除房屋注意事项

1、组织强制拆迁的力量

如果强制拆迁户数较多、难度较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做好工作。

2、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

(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

(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

(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被拆迁户所提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要求,仍应重视考虑。被拆迁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负责人应对被拆迁人多加关心,深入细致地对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沟通思想,理顺情绪。拆迁主管部门应继续召集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以求达成一致。被拆迁人上访时,有关部门应了解情况,掌握法规、政策、有针对性地宣传引导等。

四、征收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一、民法典中农村土地侵权纠纷如何外理

土地确权纠纷处理的一般方法有:

1、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进行协商,自行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2、当地相关部门。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纠纷(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申请进行调解来解决纠纷。这个时候土地纠纷调解员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

3、仲裁机构。调解都未能解决纠纷,那就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果后30日内,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也就是土地确权纠纷才是行政复议前置,而普通的土地侵权不需要行政前置。

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四类:

(1)土地确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不同主体间就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界限等问题产生异议而引发的争议纠纷。

(2)土地侵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对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构成侵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引发的争议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同成员(承包户)之间,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与外村承包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各类纠纷。

(4)土地行政争议。此类纠纷是指因相对人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争议纠纷。

二、签订拆迁协议不履行的怎么办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三、土地纠纷的解决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不同类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五、广东省征地补偿维权

行政强拆是有相关规定有明确的表述,一旦政府有对不动产作出决定,而百姓不同意可以到不动产(房产)所在地的法院去状告该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如果作出决定的机关是级别很高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等这类,可以去房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状告。

一、广东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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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苏文盈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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