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款分配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征收被告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征收被告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该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征收被告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该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其中包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具体来说:
司法解释的适用性:该司法解释适用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各类纠纷案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若发生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该司法解释同样适用。
被告的确定: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被告通常为负责征收并分配补偿费用的主体。这可能包括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这类纠纷的诉讼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诉讼救济途径:当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 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主观:对于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 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 仲裁 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 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 土地确权 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措施 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第十一条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因新建设公共设施等公共利益实现的需要,在保障耕地红线不突破的情况下,全国各地都在征收或变相征收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最高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政策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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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汤明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