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的主体是谁,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司法强拆的主体是谁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司法强拆的前提是什么●司法强拆的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做出强拆决定的是法院,但是执行的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政府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可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因其对所拆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迁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可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因其对所拆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迁的补偿。事实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协商补偿、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承租人也没有权利参与到其中来。这样一来,一旦面临拆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想获取补偿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现实生活中,因历史上的改制原因,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集体企业转型不成功,企业产权、厂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混乱不清等情况,导致企业以承租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非常之多。一、承租企业在拆迁前的准备许多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往往抱有一种“等”、“耗”、“拖”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我能拖得住撑得久,动迁组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首先,法律上规定了“久拖不搬”的救济手段。《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确立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两种救济手段,面临被拆迁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况,拆迁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度申请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意图想通过“拖”的方式而阻止拆迁人的拆迁,这是不现实的想法;其次,在以前的拆迁案例中确实存在因时间拖得过久,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较高补偿的情况,但我们不能把给予较高补偿的原因简单归于“等”、“耗”、“拖”。拆迁是一种依法而为之的法律行为,哪些项目应当补偿、哪些情形应当照顾、基于何种标准补偿,都是经由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规范的,所有的拆迁补偿都是纳入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迁人自主决定的事情。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迁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补偿款的安置上,而忽视了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风险化解。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补偿款谈妥之前,被拆迁人、承租人往往站成一线,共进共退,以图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一旦补偿款落实之后,被拆迁人、承租人以及拆迁关系人会因为之前的权属约定不明而再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为其进行动迁款的分割,拆迁之事本已麻烦甚多,再加上动迁款的分割,更容易出现亲朋关系破裂、子女关系紧张的情况。而这一切,其实都可以通过拆迁前的准备,通过约定各方权利的方式,很容易地把拆迁后的法律风险给化解掉。但很多拆迁人、拆迁关系人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徒增许多烦恼和纠纷。承租企业在拆迁前可以做的准备工作有:(1)深度审查拆迁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因拆迁而发生关系的各方主体与住宅房屋拆迁相比,非住宅房屋拆迁(企业拆迁)因为土地、房屋的权属关系复杂,在拆迁过程中会有更多的拆迁关系人在里面。如果被拆迁房屋是自有产权办公用房,并享有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拆迁人就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拆迁关系主体就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有些房屋是租赁办公用房,拆迁关系主体则有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有企业拆迁以及国有改制不彻底的企业拆迁,因原有权属不明,甚至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等各种在法律规范之外的事实出现,使得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不清楚,拆迁获得补偿款后往往更容易发生纠纷。由此,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对于产权归属不明确的企业,在拆迁实施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这段时间内,建议咨询或者聘请律师介入,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法定形式把拆迁各方的权利、动迁款分割方案做民事权利的约定,以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2)积极准备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现有设备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装修装潢费用支出等相关材料证明有很多当事人并没有预估到相关材料证明是件很复杂的事情,临到限期,匆匆估算企业内的设备数目,对因拆迁而引起的设备迁移费、哪些设备迁移动是损害设备价值的没有进行精细的清点核查,而使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安置补偿时相当被动。常言道,破家值万贯,对企业资产设备的核查应当是一个细致、认真的工作,应当提前介入,为后来的评估做好准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主要有房产证、土地证或者租赁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现有设备清单指企业运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设备价格、规格、数量、使用年限、有无抵押等情况的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是指企业与本企业实际用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以证明本企业内共有多少在职员工,劳动期限如何等。如有事实劳动情形的,建议应尽快补充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另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单等实际证明企业员工报酬情况的材料证明也应一并整理并列清单。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看名气和口碑名气和口碑是考验装饰公司实力的一个重要标准,网上的消息可以作为参考,但是最真实的消息还是应该从身边装修过的业主口中得知。2、看设计师到装修公司后最先接触的就是设计师,因此考察设计师也是非常重要的,除了看其接人待物的态度之外,还应该看其基本的能力,一般会在问清楚业主需求之后出一张简单的设计图,通过设计图就可以看出设计师的能力高低。3、看施工现场若是接触感觉还不错就可以去实际工地看看,虽然会去样板间,但是想要看到真正的施工情况还是要去工地的,可以多走几个工地多方面看看,就能知道这家装修公司是真的好还是只是说的好了。4、考察施工队装修工人的素质关乎着装修的整体质量,因此一定要去看下施工队,这基本上在施工现场可以看出来,可以看下现场的整洁度,看材料堆放是否整齐,是否备有灭火器,另外还要看下施工队使用的工具,这也是实力体现的一个侧面,如果采用的都是高科技的设备,这足以说明这是一个在技术上不错的施工队伍。
政府拆迁与开发商拆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拆迁的目的区分:1、开发商拆迁,即商业拆迁,是指拆迁人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拆迁的目的是营利;2、政府拆迁则是指政府为了特定的利益,通常是为了公共利益,以其名义实施的拆迁行为。二、拆迁的性质区分:1、商业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完全应该是民事关系,两者的地位平等;2、政府拆迁是一种行政拆迁。实质是一种剥夺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服从是其主要特征,符合征收的概念。
根据我国《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不得实施四种禁止性行为,并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对发生的违禁行为有权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四种行为有:1、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2、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3、私搭乱建,乱听乱放车辆,在公共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4、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同时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房屋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入荷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进行审定,经批准后,申请人还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如果张某的装修行为危及到房屋的安全,构成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张某继续装修。但是,对于物业公司提出的根据自己制定的管理公约对张某进行处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才能设定行政处罚,小区管理公约这种自律性规章是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的。小区公约中可以规定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因为物业管理是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的管理权限,且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为法律规定的有执法权的行政主体。
封闭式阳台从理论上来说就是平面阳台,也就是没有突出部分,整体结构是一个平面。挑阳台是在建筑中阳台为独立楼板,建筑在两个楼板建筑中间,通过承重和主体钢筋连接所形成的阳台结构。 封闭阳台大概分为两种封装形式: 一种是防盗网封法,这种方法只能达到安全防盗的效果,其他作用无法发挥,在居住条件允许并宽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 另一种是以窗户的形式封堵,这种形式采用最为普遍。 封闭阳台面积计算标准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按封闭与否有所不同。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范》中明确写着:封闭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也就是说,全封闭阳台的价格等于房产单价乘以阳台实际测量面积。比如说一套住房的房间面积为100平方米,阳台面积为10平方米,设计方案上的销售面积就应标为105平方米,而不是11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辖区无权利)。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从这些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但是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交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收拆迁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强拆是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进行强制拆除工作,否则都是违法的。
房屋质量鉴定建议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1、施工周边房屋纠纷鉴定;2、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3、房屋完损等级评定;4、房屋装修质量检测和鉴定;5、自然灾害损坏房屋检测鉴定;6、超过使用年限房屋损坏鉴定;7、安装广告屏幕等装修加固改造前的性能鉴定;8、五无工程房屋的检测鉴定五无工程房屋质量检测鉴定;9、特种营业的房屋质量安全年审鉴定;10、公共场所及特种营业场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等安全鉴定;11、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承载能力不足而引起房屋可靠性鉴定;12、建筑物的年限鉴定;13、房屋主体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性、构件耐久性、使用性存在质疑时的复核鉴定;14、改变使用用途、拆改结构布置、增加使用荷载、延长设计使用年限、增加使用层数可靠性鉴定;15、司法仲裁委托鉴定;16、房屋地基基础下沉定期监测;17、灾后建筑物鉴定;18、钢结构工程等各种大型及特殊结构形式房屋的可靠性鉴定;19、学校校舍抗震鉴定;20、图纸复合、楼板承载能力验算鉴定;等等还有很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墙面脱落、屋面漏雨,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滴漏、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暖气不热、漏气,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放射性氡、甲醛、氨、苯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等。上述说的这类房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法律责任。
装修房子不一定非得物业来装。但一般最好是找有资质证明的装修队来装修。 具体规定请参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房屋装修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1、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2、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选择是产权置换的模式,因为产权置换拆迁,往往都是新房还未落成,那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就尤为重要,根据以往的经验以及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特地提醒几点:(1)、签订协议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政府才是征收的实施主体,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单位都不能参与征收拆迁。(2)、关于置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含坐落的具体位置,甚至层数,朝向,房屋交付时候的质量及物业情况,产权证的办理,面积,交付日期等等均要详细约定。(3)、关于过渡期的安置。(4)、关于违约责任的分配及具体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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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司法强拆的主体是谁,司法强拆的主体是谁啊
投稿:黄清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