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拆迁补偿主体为产权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和主要内容是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13 12:07:46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拆迁补偿主体为产权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是什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

拆迁补偿主体为产权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和主要内容是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拆迁集体维权 强拆起诉 拆迁律所 拆迁诉讼律师 拆迁赔偿官司 北京拆迁律师 资深征地律师 工厂拆迁律师 北京征地律师 养殖场拆迁 拆迁官司律师 养殖场关停 城中村改造 水电站关停 煤矿关停 城市更新 征地补偿 北京专业的拆迁律师 北京前十的拆迁律所 征拆律师 最好的拆迁律师 拆迁纠纷 征地纠纷 最好的拆迁律师事务所 最专业拆迁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拆迁补偿 拆迁怎么谈能多要一点 国家征收土地多少钱一亩

一、拆迁补偿主体为产权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是什么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后悔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一)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二)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

(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

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和主要内容是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2、补偿方式;3、补偿金额;4、安置房的面积;5、支付期限;6、搬迁期限。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补偿协议是民事还是行政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之前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合同的规定,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道德行为、情谊行为等,也区别于其他法律领域的行为,比如犯罪行为、行政行为等。民事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经过协商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协议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词。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根据征收补偿的规定,我们得知,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那么,征收补偿应该是属于行政行为。建设用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建设用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被征地单位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2、补偿方式;3、补偿金额;4、安置房的面积;5、支付期限;6、搬迁期限。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是谁

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依法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实践中,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典型代表作为征地补偿协议的一方订立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实施征地,相关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农村征地补偿协议一般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作为另一方订立主体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办公室作为市、县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授权机构,代表市、县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其法律后果由市、县政府来承担。

一、拆迁安置补偿多少钱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3、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流程是怎样的

(1)征地告知书;

(2)征地公告;

(3)补偿登记;

(4)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补偿安置方案;

(6)听证

(7)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

(8)支付补偿款。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房屋拆迁补偿主体

拆迁补偿的主体是否合理

拆迁主体是

拆迁安置补偿主体

拆迁赔偿主体

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是谁

拆迁房屋主体

拆迁实施单位

政府拆迁主体

拆迁主体的认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

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现存法律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行政强拆的主体,行政强拆的主体包括: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拆迁补偿协议效力评判,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主体是谁呢: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城市拆迁补偿协议主体,拆迁安置协议签约主体是谁: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行政强拆主体确定,强拆的行政主体: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强拆诉讼主体包括,强拆诉讼主体包括什么: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强拆诉讼主体是谁,强拆诉讼主体是谁的责任: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强拆被告的主体是谁啊,强拆被告的主体是谁啊法律规定: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签约主体是谁: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强拆的实施主体是谁(强拆的实施主体是谁负责)

强拆实施主体包括什么(强拆实施主体包括什么)

强拆主体认定规则最新(强拆主体认定规则最新规定)

违法强拆诉讼主体是谁(违法强拆诉讼程序)

强拆的赔偿主体是什么(强拆的赔偿主体是什么)

强拆的赔偿主体有哪些(强拆的赔偿主体有哪些要求)

强拆的赔偿主体是谁(强拆如何赔偿)

补偿办 拆迁主体,拆迁补偿合同能变更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拆迁补偿主体法律规定,我国法规对于征地拆迁主体是怎么规定的: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拆迁补偿主体,拆迁主体是谁: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强拆的执行主体(强制拆除的执行主体)

强拆诉讼主体(强拆诉讼主体是谁)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主体为产权单位,拆迁补偿的主体是否合理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吕涵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