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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实施主体是谁(强拆的实施主体是谁负责)

  • 发布时间:

    2024-11-05 17:54:4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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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实施主体是谁,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强拆的实施主体是谁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实施强拆的法定程序●强拆的实施主体是谁负责●强拆主体的推定。

强拆的实施主体是谁(强拆的实施主体是谁负责)

#哪些部门可以实施强制拆迁#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现在强制拆迁钉子户,是什么部门去执行的,怎么执行?知道的回答谢谢?#

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做出强拆决定的是法院,但是执行的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政府

#每次拆迁政府都是各个部门来了很多人,到底谁才有这个权力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辖区无权利)。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从这些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但是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交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收拆迁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强拆是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进行强制拆除工作,否则都是违法的。

#事实存在的违章建筑,城管可以强拆吗?如果城管不可以,谁可以?#

1、如果超过二年未被发现,不可以强制拆除,否则违法。2、如果二年内被发现,可以拆除,但要履行法律程序,否则违法。3、实施拆除的部门,要看你所在城市的法律授权,一般是由城管部门,或由法院强制拆除。希望帮到你。

#拆违强制执行决定主体是政府还是城管#

拆除违建的执行者是城管部门,违建的认定需要政府综合国土、市政等部门认定,下达拆除任务。

#谁具备拆迁主体资格#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房屋拆迁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的主体有哪些?#

2001年以后,根据87号文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而在以前的法规(98年16号文)规定“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这是个区别,也就是说拆迁的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而没有个人了。我知道你想问的是什么,别着急,继续看。拆迁的主体有很多,既包括开发商,也包括政府部门。如:商业开发项目拆迁主体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储备的拆迁主体一般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环境整治项目,一般为市政管委;市政道路的项目一般为区建委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联公司等;地铁线路站点拆迁项目主体一般为轨道公司以及下设的地铁线路投资公司……所以只要是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取得立项、规划、用地、拆迁许可的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都是拆迁人。都是拆迁主体

#房屋拆迁新房子还没给,老房子要拆如何签协议?#

1、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2、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选择是产权置换的模式,因为产权置换拆迁,往往都是新房还未落成,那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就尤为重要,根据以往的经验以及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特地提醒几点:(1)、签订协议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政府才是征收的实施主体,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单位都不能参与征收拆迁。(2)、关于置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含坐落的具体位置,甚至层数,朝向,房屋交付时候的质量及物业情况,产权证的办理,面积,交付日期等等均要详细约定。(3)、关于过渡期的安置。(4)、关于违约责任的分配及具体的违约责任。

#拆迁令和征收令有区别吗#

首先是主体不同: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土地储备中心等非政府机构;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像乡政府、镇政府不具有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而行政级别为省级的直辖市北京也不具备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  其次目的不同:拆迁的目的会有很多种,比如说绿化隔离、危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而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如修地铁;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国家就无权进行征收土地

#拆迁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拆迁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1、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3、强制拆迁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纠纷处理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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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强拆的实施主体是谁,强拆的实施主体是谁啊

投稿:任文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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