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拆如何举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政府强拆如何举报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政府强拆怎么举报最有效●政府强拆如何举报●政府强拆向哪个部门投诉。
一般找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拆迁的是地方政府,则要向上一级政府部门的信访局或建设部或纪委投诉。
养殖场如果是安照正常手续经行拆迁那举报了也没用,如果是强行拆迁直接打110求助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现在国家即将设立专门的城镇房屋拆迁投诉中心,再未设立之前,如果您对拆迁补偿的结果不认可,那么您可以到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那么您可以申请当地的估价师协会进行评估复核。
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有两点:其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其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您可以首先向该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没有结果可继而提起行政诉讼,再没有结果的就只能上访了
一是设法团结别人一起阻止强拆。二是到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或报警,请政府出面干涉。三是到法院起诉这种违法强拆行为。
具体哪一部分不合理,那么相应的处理方法也会不同。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所对应的处理方法也不一样。以国有土地为例,如果在看到征收决定的时候,就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两个月内申请复议,6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评估不合理,那么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是鉴定。如果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复议或诉讼,如果不搬迁,不复议也不诉讼可能会面临法院强制执行。
遇到强拆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第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第十八条 菜地青苗(含套栽套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补偿,以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地类为补偿依据。温室和大棚为一类菜地,按下列标准补偿:(一)常年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15-18元;(二)季节性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5-15元;(三)大棚生产蔬菜的菜地,每平方米5-12元。裸地生产蔬菜的青苗补偿,按下列三种地类标准补偿:一类菜地,每平方米4-7元;二类菜地,每平方米4-6元;三类菜地,每平方米4-5元。专业种植果树或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以《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规定和专家的论证结果,作为补偿依据。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树苗木植株稠密的,由评审专家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距进行确认,并按评审专家确认的植株数予以补偿。果树苗木植株密度未超出结果龄所应保持的合理密度的,按实际植株数予以补偿。第二十条 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钢砼式温室,按下列标准补偿;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一)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设备、锅炉暖气、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35元;(二)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的(包括有灌溉设备、火墙、火炉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三)砖瓦结构,生产设施不齐全,无取暖设备和防冻设施的,每平方米20元。第二十一条 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木制式温室,按下列标准补偿;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一)木制骨架,生产设施齐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设备、锅炉暖气、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二)木制骨架,生产设施齐全的(包括有灌溉设施、火墙、火炉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18元;(三)木制骨架,生产设施不齐全,无取暖设施及灌溉设施的,每平方米14元。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大棚,按下列标准补偿:(一)钢砼式大棚,每平方米12-16元;(二)钢木式大棚,每平方米10-14元;(三)纯木式大棚,每平方米8-10元。第二十三条 农民每户只限一处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作业用房;作业用房超面积或面积不足的,均按2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一)砖砼式作业用房,每处4000-6000元;(二)砖木式作业用房,每处2000-4000元;(三)土木式作业用房,每处10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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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政府强拆如何举报,政府强拆如何举报电话
投稿:马芷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