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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伤亡案,强拆致人死亡事件: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14 09:13:3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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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伤亡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强拆伤亡案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强拆引发的命案●强拆致人死亡事件●强拆引起的血案。

强拆伤亡案,强拆致人死亡事件: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为什么强拆的人犯罪不被追究,被强拆的人反抗就犯罪#

这是权利不对等造下的恶果,强拆致人伤亡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只是现实生活中鲜有人被追究责任罢了。

#为什么要强制性拆迁?造成那么多无辜的性命当场死亡?#

你好,这是中国法治的悲哀,说明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谢谢,望采纳!

#简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抽查有哪些要求#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挖地基井的施工方案应该怎样写合同#

其实最主要是施工质量,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放线要准确,不能偏位。达到设计深度、保证桩径,混凝土配合比符合质量要求。施工合同样本我提供一份给你,但具体内容你可以根据以上项目再定条款。工程施工协议甲方: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相互协商,甲方把 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的施工,单包全部人工、模板、机械费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内容:。三、工程范围:1、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图纸会审纪要所示内容的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安装工程即泥工、木工、钢筋工、水电工等所有人工,包括材料、设备的上、下车人工等;2、本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模板全部由乙方提供;3、安全文明施工的外双排脚手架搭、拆,安全网及围墙、地面硬化等均由乙方负责;4、包括图纸所示的检查井、排水管道安装等;5、包括机械、设备等的安装、拆除、维修的人工。即在施工以上项目时不存在任何计时工或点工。四、工程价款:五、质量等级: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验收规范规定。六、工程工期: 天。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七、付款方式:在施工期间,按照每人支付基本生活费;其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结帐付清。八、基础超深、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项目另外计算费用,届时由甲乙双方相互协商。九、施工中乙方必须听从甲方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应相互爱护其成品和半成品,不浪费材料。浪费材料按照其实际价值的2倍进行赔款,立即在甲方支付给乙方款项时扣出。十、施工中乙方所用的材料和设备等必须节约和爱护,作到材料及时收整,堆放整齐,工完场清。十一、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交底等进行施工,若因质量达不到要求,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不由乙方负责。十二、乙方及乙方工人必须遵守本队伍的有关组织纪律、安全制度、各工种的操作规程。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安全帽由乙方自备),不允许穿拖鞋上班。十三、施工中一切安全、伤亡、病、残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乙方现场生产人员必须进行生产工人人身安全投保,费用由乙方负责。十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我父亲在一个拆迁工程中意外摔死这个工程是一个非法承包工程,怎样界定,应或赔多少#

您查当地的居民收入 赔偿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交通事故我鉴会责什么时间可提车#

赔说来回答事故车辆扣留后拿车的办法:一交够押金在交警蜀粟的事故专用账户里。二等事故认定书拿到后,检验、鉴定车辆后按照程序放车。三对方签字、达成协议后放车。四用“特色办法"。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俗称暂扣证)。同时,又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 3 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并且,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级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 2 日之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 3 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公安交管部门应该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 2 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 5 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注意,此时可以领取事故车辆、行驶证及扣押物品了)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 10 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 5 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级部门应当在 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级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有关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终止复核)。上级公安交管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 10 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 5 日之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注意什么#

是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之前有事故认定了,然后你在二次手术后,可起诉对方要求赔偿你的所有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被告是对方司机、保险公司。案件尽量在一年内起诉解决。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施工安全事故 原因#

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在于管理系统的缺陷和失效。1) 安全意识淡薄。一些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没有真正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没有按照要求将安全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重要议程。一些建设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协调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本不懂安全工作却要领导和协调这方面的工作,以致只能应付任务, 造成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滞后于质量管理和资质管理; 而有些建筑企业的领导不能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摆在应有位置, 看不到安全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制度不落实, 甚至还有的管理者认为“建筑施工死人不可避免”, 片面强调妨碍建筑施工安全的客观原因, 忽视或开脱自己的主管原因和责任。2) 相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但专职监管人员少、监督覆盖面小、监管力度不够、责任不落实, 主要体现在: ①与有关部门沟通不力, 事故处理不当, 造成了很多同类事故在同一个地区屡次发生, 发生后又不能及时结案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和教育; ②部分建设主管部门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但还未能落实在行动上。如有多起事故发生时施工单位却没有按照建筑市场的规定办理建筑施工手续,照样施工, 对此建设主管部门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③对开发区、高教园区的工程, 村镇建设工程以及房屋拆除工程管理体制不顺, 存在监管盲区。3)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 ①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重效益、轻安全,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 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 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违” 现象时有发生, 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②一些建设单位, 包括有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 未能真正重视和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忽视安全生产管理; ③部分监理单位对应负的安全责任认识不清, 对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及时作出应有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未能真正落实到位。4) 缺乏完备的建筑安全业绩评估指标。我国对建筑企业施工安全评估主要由政府安全检查执法部门采用“安全检查评分表” 进行评分。这种安全检查的方式具有被动性和一定的偶然性, 只能静态地反映某一特定时刻的安全施工状况。往往国家开展安全大检查的期间, 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一旦风声过去, 安全事故极易反弹。且“安全检查评分表” 的得分, 不能充分反映出企业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 企业间的安全状况也缺乏横向可比性。应该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能充分反映建筑企业安全业绩的指标体系, 不仅可以满足政府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单位、保险公司等部门了解施工企业安全状况和业绩的需要,而且可以促使建筑企业更加关注自身的安全形象,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之中。5) 缺乏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实践证明, 安全状况仅仅依靠外部法律制度强压的被动做法,其效果有限, 要彻底扭转被动局面, 必须借助市场经济杠杆的巨大调节作用, 变被动为主动, 充分调动建筑业主体真正自发追求良好安全业绩的动力。由于建筑市场安全制约机制不健全, 建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重视安全业绩, 有关安全的强制保险制度不完善, 违规处罚力度较轻等原因,市场经济杠杆对我国建筑企业安全业绩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积极调节作用。而由于保险法制不健全,没有权威及真实的安全业绩纪录, 建筑企业安全状况无法判断, 保险公司不敢过多涉足建筑市场,直接导致建筑保险市场发展缓慢, 保险险种单一,保费高昂, 理赔困难, 大多数建筑企业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不高。6) 工程项目安全投入不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建筑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 多是低价中标,所以普遍存在片面强调工程造价低、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现象, 在压缩各项费用支出时首先压缩安全支出, 致使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偏低,安全设备陈旧、老化, 操作人员的自身防护用品缺乏, 职工处在一个充满事故隐患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中。企业管理人员在侥幸心理支配下, 舍不得必要的安全投入, 没有开展必要的安全活动, 缺乏保护措施, 致使安全状况得不到有效改善。7)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目前建筑业的总体情况来看, 操作工人主要是来自农村的多余劳动力, 其文化素质普遍偏低, 安全意识、安全技术普遍缺乏。主要原因是企业对使用的职员教育培训不到位, 甚至放任不管, 招来即用, 这部分人员目前占操作者的绝大多数。他们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不具备起码的安全意识。从伤亡事故的统计情况来看, 绝大部分的伤亡者也是这部分人。

#谁知道错钱的包工头有钱还按揭房子的钱,却不给农民工工资,经法院法院能给要回来吗#

关键在于证据,且要在诉讼时效内农民工能够提供包工头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就会获得法院采信支持。待判决生效后,包工头若仍不支付工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包工头的财产或给予拘留!追回的希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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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强拆伤亡案,强拆刑事案例

投稿:时辰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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