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宣讲《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与市民群众、社会生活有什么关系?4月26日举行的广州市《反有组织犯罪法》“百名法学家百场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与市民群众、社会生活有什么关系?4月26日举行的广州市《反有组织犯罪法》“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宣讲专场暨系列宣讲活动启动仪式,为大家一一解读。
据悉,今年4月至7月,广州市扫黑办、市法学会将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一系列宣讲活动,邀请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大学等院校的知名专家教授组建专业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同时多措并举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活动:一是通过“广州地区法学院院长论坛”、专题培训班(座谈会)、线上知识竞赛等方式开展宣传。二是开展“五进”活动(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重点场所),提高《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覆盖面,提升群众知晓率,增强市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三是将《反有组织犯罪法》纳入干部学习教育内容和各级领导干部学法重点,实现全覆盖,进一步提升全市各级各单位干部运用《反有组织犯罪法》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法律知多D】
《反有组织犯罪法》小知识
一、《反有组织犯罪法》何时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该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三、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四、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五、为什么反有组织犯罪人人有责?
(一)《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八条指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六、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有哪些规定?
(一)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学校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有何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
(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九、对有组织犯罪分子的涉案财产如何处置?
(一)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二)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三)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十、符合什么条件的涉案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哪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办理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三、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如何处理?
(一)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十四、对举报、控制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证人有什么保护措施?
(1)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 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4)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 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6)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十五、哪些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工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条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法律分析:扫黑除恶的12项重点: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修等黑恶势力;4、在征地、租地、拆迂、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运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法律依据:《关于集中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的通知》 第二条 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坚决依法集中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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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临律-广州宣讲《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