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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被告的确定依据是,强拆被告的确定依据是什么法律: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08 15:45:5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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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房屋我家增加卫生间物业有权利停水停电吗#

依照相关合同法,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得停水停电的,理由如下: 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缴交水费电费,而供水代电人有义务依约供水供电。也就是说,用水用电人享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人则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其不享有停水停电权。停水停电权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抗辨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即使约定在业主欠费情况下,赋予物业管理公司以停水停电权,这显然也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他合同条款。依法理,这种条款一般应经得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同意。否则,即为无效。 物业管理公司即使代为收取水费、电费,这种“收费权”只是受供水供电人委托。在业主拖欠水电费的情况下,只有经过水电供应部门授权,物业才有权去停业主的水电,而物业因其它原因对业主停水停电是不会得到水电供应部门授权的。 物业公司停水停电纠正业主违章装修行为被判侵权 [案情] 原告林某诉称,原告系某花园A座1202的业主。2002年12月12日,原告因生活需要在自家阳台安装活动玻璃窗户,进行了正常装修,但自2002年12月中旬起,被告以原告违章装修为名,非法多次对原告的住宅停水停电,导致原告一家无法正常回家生活。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但是被告一直不予理睬,致使原告一家数月来被迫在外租住酒店、在外就餐,原告为此还支付了大量的交通费用,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损害。因供水、供电合同是原告与供水公司、电力公司之间的合同,被告无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被告非法对原告的住宅停水、停电,造成原告一直不能正常居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当于其房屋正常租金的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供水、供电;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物业公司答辩称,原告(被反诉人)系A座1202房业主,于2002年11月26日办理了入伙手续,并在《朗庭豪园业主公约》上签了字。同年11月28日,原告向我司提出房屋装修申请,其在装修范围和内容上只列明墙面、天花、部分家私制作、部分电路改造、门制安,并未提出阳台装修申请。同时,其在装修申请表中承诺“遵守本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和管理处的规定,保证按期完成,若有违反,愿接受管理处的处理。2003年1月15日,我司在例行的消防检查中发现原告已将其阳台用玻璃封闭,我司管理处向原告送达了业主委员会[2003]l号决议,要求原告对其阳台予以整改,原告对此置之不理。2003年3月4日,业主委员会作出[2003]2号决议,要求我司管理处从即日起停止对原告房屋的水电供应,以督促原告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为不影响原告的生活,我司管理处并未立即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仍劝其主动整改,但直至3月26日原告仍无动于衷。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与我司管理处联合向其发出了停电通知,停止其水电供应。原告未经申报,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14条、第17条、第20条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原告也违反了其在《房屋装修申请表》和《花园业主公约》上作出的承诺。被告依据《朗庭豪园业主公约》第三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有权对原告违章装修不予改正的行为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要求整改。被告依双方约定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并无过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A座1202房业主,于2002年11月26日办理了入伙手续,同日签订了《业主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业主不得有“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分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002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一份房屋装修申请表,该表的装修范围和内容一栏显示:1、墙面、天花,2、部分家私制作,3、部分电路改造,4、门制安。装修保证一栏显示:本住户和施工队保证“遵守本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和管理处的规定,保证按期完成,若有违反,愿接受管理处的处理。”装修期限自2002年11月29日至2003年1月15日。被告在(《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中具明了“不得在阳台上安装防盗网或以其他形式封闭阳台”。2003年1月l 5日,被告发出一份整改通知,该通知要求原告于2003年1月l 7前将阳台整改完毕。业主委员会于2003年2月19日作出[2003]l号决议,该决议要求原告在三天内拆除阳台上的封闭物及商业广告;2003年3月4日,业主委员会作出[2003]2号决议,要求被告从此日起对原告实施停水、停电措施,直至其整改达到深圳市有关规定为止。2003年3月27日,业主委员会及管理处联合发出一份停电通知,决定从2003年3月27日对原告的住宅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 法院认为,从原告签署的《业主公约》及《房屋装修申请表》可以确认,原告应知晓被告制定的关于阳台的装修规定,但因停水、停电的权利,只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政府相关部门依一定的程序才能合理行使,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施行。因此原、被告双方就违反《业主公约》的相关规定约定的停水、停电条款为无效条款,被告不得据此对原告的住宅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因被告对A座1202室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导致原告无法在该房内正常居住,造成了必要的损失,被告对此应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物业公司应向原告林某支付损失费人民币10519元,逾期支付则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门面房在合同期拆迁的会不会得到赔偿#

你作为门面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间遇到拆迁,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租赁房屋因政府征收而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农村房屋拆迁都有哪些补偿项目#

农村征地,拆迁中究竟有多少项目能得到补偿,各地政策不一,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房屋拆迁需要注意什么#

1、房屋拆迁需要注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签订。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拆迁人必须是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房屋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8)违约责任。  3、参考资料:http://www.fabao365.com/fangchan/5407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清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是否为合格主体,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此许可证的,不具有拆迁人的资格,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能导致无效。被拆迁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其次必须确定协议中被拆迁房屋的建筑情况,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最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约定,拆迁安置补偿应分为三部分,拆迁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补偿费用,这部分约定中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款数额或者差价数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区位、用途等、需要补偿的附属物及其价值、搬迁补助费数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数额、装修补偿费及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最后还要注意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是否公平。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应注意哪些事项#

拆迁协议书一般情况下应使用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但在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时,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同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拜托各位大神#

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稿) 根据《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 制定本细则。 一、拆迁人 (一)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拆迁房屋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三)拆迁房屋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项目计划和方案; 5、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净地方式出让的储备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 应当提交土地收储计划和土地收储文件以及前款第4、5项资料。 (四)土地储备项目房屋拆迁, 应根据不同的收储方式确定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 1、净地收储、净地出让地块,可由原用地单位申办; 2、毛地收储、净地出让地块,可由市土地储备部门申办。 (五)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仍应报市拆迁办核准: 1、延长拆迁期限的; 2、延长暂停期限的; 3、有产权纠纷、 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 5、使用补偿安置资金的。 (六)拆迁人自行拆迁或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 其从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岗位证书。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被拆迁人 (七)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八)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下列情况不能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只能货币补偿; 2、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只能实行产权调换。 (九)租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 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补偿安置: 1、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 拆迁人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2、房屋承租人未购房的,拆迁人应当将房屋补偿金额的10% 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承租人。 (十)被拆迁人用货币购买或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 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契税、 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 三、拆迁管理部门 (十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部门, 市拆迁办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市拆迁办受理拆迁许可申请后, 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初审呈报。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15日内审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十三)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样本另行制定); 被拆迁人必须在协议期内完成搬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搬迁期限、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等原因达不成协议, 均可依法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 (十四)市拆迁办受理当事人行政裁决申请后, 应即时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申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裁决。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申报市政府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调解、 裁决、强拆另行制定规则)。 (十五)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适时公布符合拆迁评估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 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十六)为保证估价鉴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设立估价鉴定专家库, 组建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适时公布专家库人员名单, 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异议, 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申请鉴定。市拆迁办应在5日内, 组织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完成鉴定工作。 (十八)为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制度( 办法另行制定)。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十九)市拆迁办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处罚。 (二十)市拆迁办应当加强房屋拆迁资料管理, 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使拆迁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 附则 (二十一)违章建筑的认定。《城市规划法》实施前( 1990年4月11日)房屋, 可由拆迁人申请市规划部门对其合法性认定。《城市规划法》 实施后,未取得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为违章建筑, 应予拆除,不予补偿。 (二十二)未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 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拆迁时一律按照住宅房补偿安置。 (二十三)拆迁估价应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及时当参照相邻地段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被拆 迁房屋的状况确定。 (二十四)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 调换的安置房价格和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一般应由同一房地产评估 机构按照同一时点采取同一评估方式评估确定。 (二十五)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屋拆迁未签订协议,但房子被拆迁公司拆了,怎么办?#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协议已签,现在拆迁办要反悔,要撕毁协议,怎么办#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第一、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第二、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

#d级危房达不成协议能强制执行吗#

调解协议不一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要让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需完成司法确认程序。  司法确认程序是司法机关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和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经确认的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根据《人民调解法》、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同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方式。试点地区法院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的解决纠纷。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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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强拆被告的确定依据是,强拆被告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投稿:萧爽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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