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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被告是谁提出的(强拆被告是谁提出的申请)

  • 发布时间:

    2024-11-01 17:54:1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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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被告是谁提出的(强拆被告是谁提出的申请)

#我家改了烟道,物业有权利给我家停水停电吗?#

依照相关合同法,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得停水停电的,理由如下: 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缴交水费电费,而供水代电人有义务依约供水供电。也就是说,用水用电人享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人则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其不享有停水停电权。停水停电权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抗辨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即使约定在业主欠费情况下,赋予物业管理公司以停水停电权,这显然也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他合同条款。依法理,这种条款一般应经得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同意。否则,即为无效。 物业管理公司即使代为收取水费、电费,这种“收费权”只是受供水供电人委托。在业主拖欠水电费的情况下,只有经过水电供应部门授权,物业才有权去停业主的水电,而物业因其它原因对业主停水停电是不会得到水电供应部门授权的。 物业公司停水停电纠正业主违章装修行为被判侵权 [案情] 原告林某诉称,原告系某花园A座1202的业主。2002年12月12日,原告因生活需要在自家阳台安装活动玻璃窗户,进行了正常装修,但自2002年12月中旬起,被告以原告违章装修为名,非法多次对原告的住宅停水停电,导致原告一家无法正常回家生活。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但是被告一直不予理睬,致使原告一家数月来被迫在外租住酒店、在外就餐,原告为此还支付了大量的交通费用,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损害。因供水、供电合同是原告与供水公司、电力公司之间的合同,被告无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被告非法对原告的住宅停水、停电,造成原告一直不能正常居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当于其房屋正常租金的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供水、供电;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物业公司答辩称,原告(被反诉人)系A座1202房业主,于2002年11月26日办理了入伙手续,并在《朗庭豪园业主公约》上签了字。同年11月28日,原告向我司提出房屋装修申请,其在装修范围和内容上只列明墙面、天花、部分家私制作、部分电路改造、门制安,并未提出阳台装修申请。同时,其在装修申请表中承诺“遵守本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和管理处的规定,保证按期完成,若有违反,愿接受管理处的处理。2003年1月15日,我司在例行的消防检查中发现原告已将其阳台用玻璃封闭,我司管理处向原告送达了业主委员会[2003]l号决议,要求原告对其阳台予以整改,原告对此置之不理。2003年3月4日,业主委员会作出[2003]2号决议,要求我司管理处从即日起停止对原告房屋的水电供应,以督促原告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为不影响原告的生活,我司管理处并未立即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仍劝其主动整改,但直至3月26日原告仍无动于衷。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与我司管理处联合向其发出了停电通知,停止其水电供应。原告未经申报,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14条、第17条、第20条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原告也违反了其在《房屋装修申请表》和《花园业主公约》上作出的承诺。被告依据《朗庭豪园业主公约》第三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有权对原告违章装修不予改正的行为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要求整改。被告依双方约定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并无过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A座1202房业主,于2002年11月26日办理了入伙手续,同日签订了《业主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业主不得有“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分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002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一份房屋装修申请表,该表的装修范围和内容一栏显示:1、墙面、天花,2、部分家私制作,3、部分电路改造,4、门制安。装修保证一栏显示:本住户和施工队保证“遵守本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和管理处的规定,保证按期完成,若有违反,愿接受管理处的处理。”装修期限自2002年11月29日至2003年1月15日。被告在(《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中具明了“不得在阳台上安装防盗网或以其他形式封闭阳台”。2003年1月l 5日,被告发出一份整改通知,该通知要求原告于2003年1月l 7前将阳台整改完毕。业主委员会于2003年2月19日作出[2003]l号决议,该决议要求原告在三天内拆除阳台上的封闭物及商业广告;2003年3月4日,业主委员会作出[2003]2号决议,要求被告从此日起对原告实施停水、停电措施,直至其整改达到深圳市有关规定为止。2003年3月27日,业主委员会及管理处联合发出一份停电通知,决定从2003年3月27日对原告的住宅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 法院认为,从原告签署的《业主公约》及《房屋装修申请表》可以确认,原告应知晓被告制定的关于阳台的装修规定,但因停水、停电的权利,只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政府相关部门依一定的程序才能合理行使,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施行。因此原、被告双方就违反《业主公约》的相关规定约定的停水、停电条款为无效条款,被告不得据此对原告的住宅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因被告对A座1202室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导致原告无法在该房内正常居住,造成了必要的损失,被告对此应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物业公司应向原告林某支付损失费人民币10519元,逾期支付则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案件怎么区分?#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比如因拆迁,城管执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争议的全部属性。与行政争议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项程序,即由国家审判机关立案的程序。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向国家审判机关提出起诉,请示解决该项争议,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受案条件者,决定立案处理。故此,原行政争议转化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构成,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端,它决定着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否享有诉权,国家审判机关是否取得对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权。因此,正确认识行政案件的属性,从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争议能否立案处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很显然,这四个基本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人民法院依此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从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在我国行政争议的立案处理中,除司法程序外,还有一种是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本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而申请复议的,依《行政复议条例》受理复议申请的程序。有学者认为这也是行政案件。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一般专指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称为行政复议案件。 执行是在原有行政争议解决后或失去解决途径后,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开始的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这种程序的运作,也应列为一种案件。行政执行案件是行政案件范畴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未经复议或起诉且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予履行的,根据有些法律、法规如(《价格法》、《税收征管法》)规定,也可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由此,行政执行案件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直接承办的执行案件。尽管行政执行案件缺乏行政案件的某些要件,但考虑到我国法院审执分立的框架已经形成,目前程序法合一的现状体制以及法制建设发展的趋势,将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是适宜的。

#买房注意事项:买房前应该先做什么准备#

购房前,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买房应有明确的目标  理性和有规划的消费是购房的前提。买房前,应根据自己的收入、支出等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自己的楼盘。未必非要买大的房屋、未必要买三室两厅、未必非要复室等等,未必要一步到位。而是应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规划,选择能满足自己居住需求的房屋就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额外负担,而培养理性、有梯度的消费观更重要。买房首付款的积累买房首付的积累是购房的关键。首先,初定一个目标,比如毕业后5年内支付一个首付款,那么就为了实现自己这个目标,合理的分配自己的收入。每月固定的留出一部分资金出来,制定出一个定期定额的计划。因为如果开通了定期定额的强制储蓄计划,那么每个月必须得固定提出一笔资金,从而意味着可用资金必定减少,那么消费一定可以更加理性。点点滴滴的积累就是一笔财富。此外,建议也可先向父母借首付款,日后陆续返还,缩短积累时间和降低潜在的涨价成本。买房范围的筛选选择适合自己的楼盘——购房量力而行。面积小、首付少、总价底的楼盘适合年轻人。购买商品房最好在临近的单位上班,否则,现在年轻感受不到路途遥远的累,等年龄大了,就会追悔莫及的。建议可购买市中心的二手小房子或是新开盘的小户型。二手小房子的优势是交通便利、配套方面成熟、价格相对优惠;此外,由于年轻人的工作流动性还相当大,所以考虑一个交通合适的地方,即使工作变换而搬迁,出行还能依旧方便。新开盘的小户型的优势是户型更合理、居住舒适性较高、未来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居住环境的选择(一)买房只看到某个楼盘的一个亮点还不够,还要去综合的考虑其它因素,如户型、内部环境、物管服务、生活成本等。(二)要看小区临什么路,周边居住的人群怎样,开发商在楼盘打造上是否做了隔音、降噪、防尘处理。(三)沙盘漂亮,并不肯定楼盘实景就漂亮,楼盘漂亮最终应实现与沙盘一致,当从沙盘模型变为实景时,需开发商有这样的执行团队,它的专业、用心程度、理念、建筑用材等。所以不要被沙盘所迷惑。(四)楼间距。楼间距宽是保障业主生活宁静、私密、视野宽阔,也是景观打造的一个平台,但没有很好利用平台打造景观造成宁静、私密、舒适的环境,它同样不是好小区。反之,楼间距不是特别宽,但它有这样的理念和团队去打造优美、舒适、健康的环境,同样称得上好小区。(五)看小区的绿化、娱乐等设施是否健全。出行时间之考虑购房前还应考虑出行的时间成本。因为我们不难发现,穿越城市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正变得越来越昂贵。开车或乘公交车的上班族,若平均一天有两个小时花在交通上,一年就有约一个月的时间待在车里。如果把这每天花掉的两个小时集中起来,连续不断地坐一个月车,或不眠不休地开一个月车,就能体会其时间数量的可观了。反之,如果把这些时间花在工作上或其他方面,则能创造更多的效益。如果再将时限放大到30年,时间成本的价值就显得惊人了。故,提醒要买房的朋友,把握5公里生活圈,是衡量购房效益和购房质量的一个有效参数,支出的成本越小,表明所购房屋的性价比越高。这样一来,买房后额外付出的钱也会越来越少。买房常识的学习买房前,最好学习一些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屋因为涉及的金额巨大,支付它是一个比较专业的行为。在有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可以为自己聘请专业人士来参谋,比如聘请律师为自己在认购房屋、交纳定金与首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情形时提供专业帮助。对购房费用的了解在确定了买房的目标和范围之后,一些购房的基本费用是一定要提前计算的,虽然这些费用表面看起来似乎不多,还有些是固定值,但是与以后的房屋总价结合起来计算的话,它们的费用还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购买二手房相关费用购买二手住房相关费用有:中介费,测绘费(有土地证的,测绘时不需交费,没有土地证的,测绘费); 评估费,交易费用:契税,登记费,印花税,手续费,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的3%缴纳,由卖方缴纳。另外,假如在购买时,卖方申明所卖房屋的标价为净价,则意味着在双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以上只是通常所需交纳的购房费用,而买不同的房需要交纳的费用是因人而异。开发商资信的考察在选择好地段及房屋基本情况后,就是要考察开发商资信的问题了。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志着开发企业的实力、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高资信的开发企业,其工程工期和工程质量都会有所保障。大开发商并不等同于有信誉的开发商。开发商自信从以下方面考察:(一)开发商的财务状况。开发商的资产负债状况直接表明其财务状况,也能反映其履约能力。审查的文件主要有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二)开发商在此之前与第三人之间的履约情况。买方应了解开发商在与第三人履约时的一贯态度和信誉。开发商对待第三人的态度不仅可能被用于对待我们,而且可能直接影响到其履约能力。例如,一旦被他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减少其经济资源,履约能力便相应地受到影响。为此应调查了解:1、开发商是否作为被告人或被申请人已经陷入或将要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2、是否存在已经审理终结且开发商负有给付义务,同时有关判决或裁定尚未履行完毕的案件;(三)了解开发商从事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是否存在以及何种程度上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预测其可能遭致的行政处罚三,评估其可能被处罚后所要承担的经济义务。如果违法违规情节比较严重,应预见项目被责令停建、缓建甚至拆除建筑物等可能性。(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到开发商以前的楼盘了解业主的评价,有的开发商有好的口碑,业主会客观的介绍,多找几个业主打听就可以。注意事项综合以上九点,可能不全面,甚至会遗漏一些重要的提醒项目,但这些只是买房前期的一些注意事项与必要准备。而其后认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才是买房环节中最重要的环节,里面涉及不少法律风险,也就是买房者真正挑战房产商霸王条款的一环节,传说中的“五证二书”的奥秘都在其中,相关注意事项随后会为大家奉上。

#房屋买卖公证流程#

房屋买卖公证流程如下:第一步:当事人准备材料。应携带以下资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关键提示: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第二步: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关键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第三步: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第四步: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关键提示:至此,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扩展资料: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房屋买卖合同

#拆迁补偿最多的方法#

合理获得最大拆迁补偿方法: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诉讼期间无权裁决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 合理获得最大拆迁补偿方法: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诉讼期间无权裁决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2、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

#关于分户头,为什么分户头要拿房产证,而房子不管多少也不要求户本数。#

派出所的做法符合现行规定,并无不当。分户的前提是有属于自己的独立的住房,因此,你们现在还不具备这个条件,暂时是无法分户的。

#财产保全只能保全被执行人本人名下财产吗?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吗#

财产保全能保全被执行人本人名下财产,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房地产需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简单地说,如果没有房产证就无法确定房屋的权属,无法确定是否是义务人的财产,也就无法起到保全的作用。扩展资料:财产保全的条件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财产保全

#没有房产证只有房子的使用合同能保释候审人吗?#

不能。  保释,即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以房产作为保证金,其实质是以房产为抵押的保证金,而房产的抵押,其基本条件是要拥有对房产的产权,而没有对房产的产权,就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当然就不能抵押了。

#问题补充:请专业人士费心 邻里纠纷造成轻伤,属于刑事案件吗?会怎样处理?#

邻里纠纷致使受伤人轻伤,要看是过失还是故意,如果故意就构成犯罪属于刑事案件。  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打官司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要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保全的数额,这个数额一般是诉讼请求的数额加上诉讼费,不能超额保全。然后就是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来担保,比方说原告要申请保全被告20万的财产,那么在申请时就要提供价值20万的财产来担保,房产、车辆或存款都可以,没有担保的,法院将驳回保全申请。担保一般需要担保人提供财产权属证明和担保书,一起交给承办法官,再有承办法官交由执行局负责实施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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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强拆被告是谁提出的,强拆被告是谁提出的诉讼

投稿:袁玲月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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