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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通知书的有效期,强拆通知书可以签字吗: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08 12:10:2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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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下达的拆除通知书有效期多长#

12个月

#说说房子拆迁的政策。#

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舒城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供应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舒城县县城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 拆迁被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集体用房、乡镇村办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和农民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和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第五条 拆迁安置采取自拆自建的方式进行。被拆迁人需重新安排建设用地的,由所属村民委员会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选址规划,本村集体范围内已没有土地可供选址规划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在本乡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选址规划。按照规划要求,被拆迁人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自建。 自建的用地程序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按拆迁房屋永久性结构住房建筑面积每月1.5元/m2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临时安置时间按实际月份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临时安置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500元。乡镇村办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和设备搬迁费等,一律按所拆厂房结构补偿标准的30%一次性给予补助。第七条 被征土地上的树木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依据《舒城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供应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偿。第八条 下列房屋和附属物不予补偿:(一)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或附属物;(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的树木、抢打的水井;(三)违反殡葬管理规定所立的坟墓:第九条 无有效产权证书的房屋拆迁时,可以其主体房屋按本《办法》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对一户多宅的拆迁户,拆除部分房屋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160m2以及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拆迁户,不予安排宅基地。第十条 被拆迁人确需使用其他集体土地安置的,应当对被用地单位给予补偿。补偿费由负责选址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从被征土地补偿费中事先筹划留足。第十一条 自拆后进入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自建的,征地单位按拆迁永久性结构住房建筑面积30元/m2的标准补助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的五保户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安置;特困户由村民委员会从土地补偿费中补助安置。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及时供地的,征地拆迁事务实施单位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办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证据保全公证后实施拆迁:(一)产权不明确的;(二)产权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的;其他因故确实无力自行拆房的农户, 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实施征地拆迁事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已经达成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在约定期限内拒不拆迁的;(二)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经县政府协调后,仍然达不成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被拆迁人不向省政府提出裁决申请的;(三)补偿争议经省政府裁决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办理被拆迁标的保全公证。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时需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对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产权过户手续有哪些?#

一、什么是房产证:首先,房屋产权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次,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产证是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后的证明文件之一,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是产权证,此外还有《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房产过户手续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利证书;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三、个人办理房产证的流程:1、确定开发商相关手续是否齐备。2、到房产登记机关就购房合同进行登记。3、向开发商领取房屋测绘报告和买卖契约。4、到房产机关申请办理、缴税费。5、在验核无误后,发放产权证。四、办理房产证的注意事项:1、产权不明容易引起纠纷在房地产消费投诉中,因产权问题引起的纠纷是最多的,其中产权不明是引发纠纷的焦点。房屋是特殊的财产,所有权权属的确定应以产权证记载为准,因此应在购房以前对此就有清楚判断。弄清房屋的产权是共有关系还是赠送关系还是继承关系等。2、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我国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 持。也就是说,由于卖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那么在该期限届满一年后,购房者可以退房并要求卖房者赔偿经济损失。3、鉴别房产证的真伪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设计监制,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印钞厂独家印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内页印有统一规范的填写项目。由于是统一监制、独家印制,这就有效地保证了权证的规范、标准、统一,增强了权证的权威性。4、警惕重复抵押购房时要去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所购房屋是否有抵押,如果开发商或者卖家所售房屋存在抵押,要谨慎购房或者先把抵押解除后再购买。总之,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都存在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可以选择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也可以选择自己办理房产证。产权过户的流程就是以上所提到几个步骤,购房者如果自己办理房产证需要花费时间和体力,最好提前了解自己办理房产证的程序和要求。在办理房产证之前,首先要确定是否符合自行办理的条件,如果房子是一次性付款,或贷款已经还清,则完全可以自行办理,省去代办费用。但是如果是使用银行按揭贷款买房,要先仔细了解《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是否有相关规定,有些合同中有约定必须由开发商办理的,只能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4-0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企业装修,招标时应注意什么?#

首先,要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招标法律服务,首先应查明委托人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并据此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而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 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次,明确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过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把握好工程招标的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工程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施工招标的,应有满足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把握好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按照法律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对于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五,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资格权限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但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开展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在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严格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八,拟制好招标文件   (一) 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特别注意,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② 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③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④ 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⑤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⑥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注意,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② 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④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⑤ 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⑥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⑦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⑧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⑨ 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⑩ 拟选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或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九,把握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 相关规定是: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房屋被拍卖,价钱过低,可以上诉吗?#

可以要求重新估价鉴定。

#银行抵押的房产依法拍卖后怎样过户及其有哪些规定?#

法院拍卖房子的过户流程:(一)首先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二)材料准备好,用书面方式寄给有关部门。(三)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一方不愿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由银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四)可让法院出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提交证件(以下资料必须是原件)(一)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民事裁定书(三)委托拍卖书(法院委托)(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发票(五)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六)地税完税证明(七)契税证明法院拍卖房产的过户费用:1、法院拍卖的房产过户费用一般都是由买家交付的,拍卖的房产除了过户的手续与普通的房产交易有所差别以外,税费方面都是一样的。2、拍卖的房产产权没有满五年的,费用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是房屋拍卖价格的1%;土地增值税是房屋拍卖价格的1%,增值税是房屋拍卖价格的5.5%;契税是房屋拍卖价1%至3%之间,具体的比例由房屋的建筑面积而定;房屋交易费是面积乘以6元每平米单价;房屋评估费是房屋拍卖价的0.5%;登记费是80元。3、以上的税费情况单指出售房屋的一方只有一套房产和买家没有其他房产的情况。拍卖的房产房屋的产权满五年的,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三项税费。4、其他的费用还有相关部门所收的房产没有缴纳的生活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入住费等费用,这些也都是由买家支付的。扩展资料房地产拍卖的委托一般需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文件:1.房地产拍卖标的的产权证;2.产权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4.对拍卖房地产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5.产权证上标明是共有的,需出具共有证书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6.拍卖房地产的详细资料,包括权属、位置、数量、面积、性质、使用年限和当前使用情况、地图等;7.其他有关证明资料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8.至于私产,如果拍卖委托人是受托人,要出示房地产的权利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委托文件二拍卖房地产标的确认和调查:拍卖行应对委托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有关文件批文、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取证,并进行现场勘察。文件和资料核实内容主要包括:1.拍卖标的与所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是否一致,产权档案所标明产权人与产权证上产权人以及卖房人是否一致;2.产权来源是否清楚,如新建、翻建,是否有规划、用地、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批准文件,是否领有新证;3.房地产面积是否与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报告一致;4.产权证中”他项权利”一栏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或租赁权登记等其他权利登记;5.是否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文件;6.是否有他人声明对该房地产享有权利的文件;7.是否有产权证丢失的记录;现持产权证是原证,还是新证;是否登报声明;8.是否有关于产权纠纷的记录,处理情况如何;9.是否在拆迁范围,在被冻结和禁止买卖的范围内;10.土地来源和变更情况,包括用地性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用途变更及其他。三接受委托、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具备接受拍卖委托条件后,应按照<拍卖法>的要求,结合所拍卖房地产标的的特点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房地产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2.委托房地产的名称、坐落、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等;3.拍卖房地产的交付方式、价款的支付方式;4.拍卖费用条款、佣金及其支付方式;5.拍卖方式和期限;6.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7.违约责任;8.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9.拍卖底价;10.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七产权过户现场竞买成功后,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立刻交纳成交价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拍卖行的协助下与委托人签定拍卖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书,协助买卖双方做好房地产权属转移和登记等各项工作,以最后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窗口受理单为止拍卖过程才告最终结束。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产权过户

#遇到地震怎么办#

一、地震发生时应随手开关那些开关,防止火灾发生? 电源、火源及煤气。 二、居家如何做好防震措施? 1、家中应准备急救箱及减火器,并告知家人所储放的地方,了解使用方法。 2、知道煤气、自来水及电源安全阀如何开关。 3、家中高悬的物品应绑牢,橱柜门闩宜锁紧。 4、重物不要置于高架上,栓牢笨重家具。 5、事先找好家中安全避难处。 三、学校之防震措施? 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校)应经常在课堂宣导防震常识,并教导学生避难事宜,举行防震演习。 1、教室的照明灯具、实验室的橱柜及图书馆的书架应加以固定。 2、地震时避于桌下,背向窗户,并用书包保护头部。 3、地震时切忌慌乱冲出教室,并避免慌张地上下楼梯。 4、地震时如在室外,远离建筑物。 5、地震时如在行驶中之校车,应留在座位上勿动,直至车辆停妥。 四、办公室及公共场所之防震措施? 1、经常检验防火和消防设备。 2、规划有关紧急计划,并分别告知紧急情况时各人的任务以及应采取的行动。 3、地震时注意天花板上物品(如灯具)掉落下来。 4、地震时躲在办公桌或坚固的家具下或靠支柱站立,远离窗户。 5、地震时公共场所中,应小心选择出口,避免人群推挤。 6、地震时切忌急着冲出门,请勿使用电梯。 五、地震时在室内如何应对?1、保持镇定并迅速关闭电源、煤气、自来水开关。 2、打开出入的门,随手抓个垫子等保护头部,尽速躲在坚固家具、桌子下,或者靠建筑物中央的墙站着。 3、切忌靠近窗户,以防玻璃震破。 3、切记!不要慌张地往室外跑。 六、地震时在室外如何应对? 1、站立于空矿处,不要慌张地往室内冲。 2、注意上方可能有如招牌、盆景等掉落物。 3、远离兴建中的建筑物、电线杆、围墙、未经固定的贩卖机等。 4、行驶中的车辆,勿紧急煞车,应减低车速,靠边停放。 5、若行驶于高速公路或高架桥上,应小心迅速驶离。 6、若在效外,远离崖边、河边、海边。找空旷的地方避难。 七、地震后如何紧急处理,以减少灾害损失? 1、察看周围的人是否受伤,如有必要,予以急救。 2、检查家中水、电、煤气管线有无损害、轻轻将门、窗打开,立即离开并向有关权责单位报告。 3、打开收音机、收听紧急情况指示及灾情报导。 4、检查房屋结构受损情况,尽快离开受损建筑物,疏散时请使用楼梯。 5、尽可能穿着皮鞋、以防震碎的玻璃及碎物弄伤。 6、保持救灾道路畅通,徒步避难。 7、听丛紧急计划人员的指示疏散,并注意余震之发生。 8、远离海滩、港口以防海啸之侵袭。 9、地震灾区,除非特准,请勿进入,并应严防歹徒趁机掠夺。 八、我家的房子经过九二一大地震后严重损坏,经工务局会同专业技师勘估,并评为“危险”且无法补强,如何处理? 经勘估评为“危险”(张贴红色警告标志)且无法补强之建筑物,应由所有权人于收到工务局拆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得免申请拆除执照,自行拆除完毕,拆除后以书面向本府工务局辩理报备;拆除后之重建,得以原建频率;原容积率申请建造。所有权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书起五日内向本府工务局申请缓拆,并自行委托开业建筑师或专业技师办理监定存证,缓拆斯日以三十日为限。此类危险建筑物应于期限内拆除完毕。逾期未拆除者,本府工务局得依规定强制拆除。 九、因九二一大地震损坏严重之建筑物,经勘估评为“危险”,但得以补强者,所有权人后续应如何处理? 此类建筑物应由所的权人,委托专业技师公会制作监定报告书建议补强方式,并拟定具补强计划,依据补强计划施工完成,再经原监定本府工务局备查,上开补强应于工务局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又所有权人如不愿意以补强方式办理,得比照“危险”且无法补强者之方式,免申请拆除执照,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后,以书面形式向工务局报备,其拆除后之重建,亦得以原建频率、原容积率申请建造。 十、房子因为九二一大地震损坏,经勘估评为“需注意”并被张贴黄色警告标志,如何处理? 经勘估评为“需注意”并张贴黄色警告之建筑物,应由建筑物所有权人自行委托专业师或公会制作补强计划书,并依补强计划书施行完毕,再经原委托专业技师或公会确认后,向工务局补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十一、房屋危险分“红、黄、绿”三级意义为何? 1、红色“危险”表示:指建筑物整体塌陷或结构严重损坏、明显倾斜,堕落物及维生管道线随时有塌落危险,禁止进入者。黄色“应注意”标志:指建筑物部分损坏应注意者。绿色“安全”标志:指建筑物安全,无明显结构及基础损坏,住户可安心居住者。 2、房屋使用者可依上述定义,在技师未到达前自行检查、 十二、危楼拆除应注意事项为何? 1、民众自行拆除者,应注意公共安全及不要损及他人权益。 2、强制拆除者应注意程序合法。对于民众财产权之冲击有争议之虞者,应与检方共同完成举证,且应以影响救灾动线或危及邻居者优先。 十三、强烈地震后你了解居家附近避难场所位置吗? 请各市民同胞多留意你居家住所邻近之“防灾公园”避难场所之位置

#拆迁过程中的住宅性营业用房是否可以要求以店面交换,可以以此为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哪条?#

不可以,说见下面  第一章 拆迁评估总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2005第2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的专业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 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 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 估价对象及分类:房屋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产认定的被拆迁建筑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组成的房地产(简称“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非住宅房屋又分为非营业用房和营业用房两类,适应拆迁评估的技术需要,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又划分为若干细类,参见附件一。  第六条 估价目的:统一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第七条 估价时点: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八条 价值标准: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完全产权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受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九条 拆迁区位分区:根据泰州市城市现状,将市区城区和经济开发区按住宅、非营业性用房、营业性用房三种情况,划分为三类拆迁区位及分等分区,划分结果见《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分体系》,作为拆迁补偿评估依托的技术基础。  第十条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构成:是被拆迁房屋(含一般装修)拆迁补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室内装饰装修内容不列入被拆迁房屋评估内容而另行专项评估,也不包含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助费等。  第十一条 评估程序: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2.验收查产资料,开展前期调查;3.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4.按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5.确认测算结果,撰写评估报告;6.汇总相关资料,提交评估报告;7.评估结果公示,送达被拆迁人;8.现场咨询答疑,评估材料存档。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表达:一是房屋拆迁项目补偿资金概算评估,作为拆迁项目补偿资金总额概算依据;二是房屋拆迁分户补偿金额评估,作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依据。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三条 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评估结果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  第十四条 高档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方法:高档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适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直接套用可比实例修正方式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其它市场化方法评估,具体操作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执行,可比实例的选择要求参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一般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方法:一般被拆迁住宅房屋的界定及细分参见附件一,适用市场比较法的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其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确立评估基准。在拆迁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参见附件三;  2.测算基准价格。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二。其计算公式为:  基准价格 = × × × ×  Vs—可比实例价格,n为可比实例的个数;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由估价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相关价格指数进行确定;  —可比实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可参见附件四;  —可比实例区位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五;  —可比实例权益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权益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根据上述第八条规定,该系数取值为100;  3.确定分类基准价格。为保证测算结果的客观性,对“标准样本住宅”按成套、独门院落、非成套三种情况,测算其对应的分类基准价格,其公式为:  ,j=1,2,3  其中Vo1为成套住宅分类基准价格,Vo2为独门院落住宅分类基准价格,Vo3为非成套住宅分类基准价格,Kj为对应的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其取值参见附件三;  4.确定评估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对应类型“标准样本住宅”进行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住宅评估价格 = 标准样本住宅分类基准价格 ×  K31i—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被拆迁房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四。  第三章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十六条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评估方法: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因案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适用成本法评估。非营业用房的成本法应用说明参见附件六。  第十七条 成本法评估技术路线:  1. 测算地价:根据被拆迁非营业用房的占地范围,可选用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市场比较法等测算其为空地时的土地重新取得价格PD;  2. 确定房价:根据被拆迁非营业用房的建筑结构,参照附件六所示重置价格标准作适当调整,确定其建筑物的重置价格PJ;  3.估测折旧:现场勘察对照附件七所示的《房屋成新评定等级标准》和不同年限建筑物成新上限的相关规定和说明,估计测算确定建筑物的折旧额C;  4.补偿价格评估: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考虑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特点,按成本法评估的基本公式计算被拆迁非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价格Vi为:  Vi=PD+PJ-C。  第四章 非住宅营业用房拆迁评估  第十八条 非住宅营业用房评估方法:非住宅营业用房拆迁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因案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适用以收益法为基础的商业街区基准价格修正方式评估。但其中高档次宾馆、高档写字楼、高层商务楼、大型超市、百货商场等适用可比实例比较修正方式或单纯收益法方式。  第十九条 收益法评估商业街区基准价格:设定典型商铺类营业用房为样本房,参见附件八。采用收益法评估被拆迁营业用房样本房的基准价格时,应采用有限期收益法公式。考虑到拆迁评估的补偿性质,一般采用稳定收益情形测算,即通常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Vo为基准价格,a为设定样本房的年纯收益,r为资本化率,n为收益年期,相关系数的确定参见附件八。  第二十条 营业用房商业街区基准价格修正法评估:被拆迁营业用房评估适用商业街区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方式,其拆迁补偿价格经过商业用途修正、商业街道路线修正和实体因素修正后得到,其评估测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  —商业街区基准价格;  fxy—商业用途修正系数,具体数据的选用参见附件八;  fm—商业街道路线修正系数,具体数据的选用参见附件八;  f31i—为被拆迁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参见附件八;  第五章 其他拆迁评估问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大于房”的评估:对被拆迁住宅房屋及“住改非”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情况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应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  1.“地大于房”面积S=合法土地面积-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2. “地大于房”区位单价 VW= (VO- PJ×g)Kj  VO—该拆迁项目标准样本住宅基准价格;  PJ—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物重置单价,参见附件六;  g—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成新率,参见附件七;  Kj—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参见附件三。  3.“地大于房”补偿金额=VW×S  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评估:对泰州市直管公房、单位系统房为住宅房的,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给产权人,其它部分补偿给使用人,计算方法如下:  (1)用市场比较法求出标准样本住宅房的价格VO  (2)求出该拆迁范围的区位价格VW  :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的重置单价,参见附件六;  g: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成新率,按附件三的设定要求,g=0.8;  Kj: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参见附件三。  (3)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补偿给产权人的部分:  :为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金额;  :为对应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重置价格,参见附件六;  :为对应的被拆迁房屋成新率,参见附件七;  :房屋建筑面积。  补偿给使用人(承租人)的部分:  :为被拆迁房屋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外的补偿金额;  :为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价格(已包含相应土地使用权价格);  pi4:为被拆迁房屋层次修正系数;参见附件四;  :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三条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住宅房地产,对被拆迁房屋和待调换房屋进行价格结算时应按上述同样的基准价格修正评估模式和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划拨土地评估:拆迁评估时涉及的被拆迁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合法用地为划拨性质时,其土地补偿金额按土地基准地价的60%进行计算。非住宅营业房屋补偿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Vi: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评估价格;  V: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Vjo:泰州市土地基准楼面地价, ,Vj为基准地价,m为标准容积率。  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确定可按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住改非”房屋评估: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应当参照营业用房分两种情形评估。  1.沿街“住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房屋性质的拆迁评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其公式为:  Vi=wy×Viy+wz×Viz  Vi—“住改非”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Viy—“住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评估价格,Viz—“住改非”房屋住宅性质评估价格,wy、wz分别为“住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性质的价格权重系数,具体权重系数的选取参见附件九;  2.非沿街“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单价为:  拆迁评估单价=住宅性质评估单价+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的标准根据经营年限确定,具体参见附件九。  第二十六条 “非改非”房屋评估: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至少一年以上的产权登记性质为非营业用房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参照营业用房分“沿街”和“不沿街”两种情形评估。  1.沿街“非改非”房屋:  Vi=wy×Viy+wF×ViF  Vi—“非改非”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Viy—“非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评估价格,ViF—“非改非”房屋非营业用房性质评估价格,wy、wF分别为“非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和非营业用房性质的价格权重系数,具体权重系数的选取参见附件九;  2.非沿街“非改非”房屋:  拆迁评估单价=非营业用房性质评估单价+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的标准根据经营年限确定,具体参见附件九。  第二十七条 室内装潢评估:房屋拆迁评估中,室内装饰装修部分为独立的专项评估,评估结果供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时参照。室内装潢部分专项评估补偿价格的标准按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它评估:房屋独立附属物补偿价格可对照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测算;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对未鉴证的建筑物补偿评估以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按实际建筑面积测算,测算时应考虑其使用现状;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土地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六章 拆迁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出具报告要求:拆迁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依照本细则的要求出具拆迁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签名盖章: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报告装帧: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  第七章 拆迁评估工作准则  第三十二条 评估委托:被选定的拆迁评估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原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评估委托协议中应约定本次拆迁评估操作程序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三条 评估技术负责人:评估机构必须确定受委托拆迁评估项目的评估技术负责人,评估技术负责人最终确定评估技术方案,并对评估方法的选用和应用以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承担技术责任。  第三十四条 现场勘察:所有拆迁评估项目均须开展现场勘察工作,承担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派出有拆迁评估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据查产资料和前期调查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记录资料是拆迁评估测算和撰写评估报告必备的基础资料。  第三十五条 评估到户:评估人员应佩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拆迁评估上岗证逐户逐项评估,做到评估到户,实地勘测准确、权证查验无误,不得错计或缺项。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核评议:拆迁评估价格结果须经评估机构内部审核评议,评估机构在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负有审查、调整、复核评估报告的技术责任。  第三十七条 报告提交:拆迁评估机构在评估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应向拆迁人提交正式的拆迁评估分户报告。拆迁评估分户报告需经项目评估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八条 报告解释与答疑:拆迁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负有解释评估报告技术问题,接受拆迁当事人就评估报告相关问题咨询和质疑的义务,并负有向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报告和答复技术质询的义务。  第八章 拆迁评估工作资料存档  第三十九条 整理存档内容: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与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存档:  (1) 评估委托协议;  (2) 拆迁许可证;  (3) 评估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4) 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5) 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6) 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7) 其他涉及评估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四十条 保存期限: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至少应保留六年。  第四十一条 资料证据保全:评估涉及办理证据保全手续的房地产情形的,估价机构应将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及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评估资料同时提交委托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细则附件:本技术细则附件系本技术细则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特种业务: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评估、工程造价分析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第四十四条 范围外拆迁评估: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评估以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评估,可参照本技术细则实施。各市房屋拆迁评估可参照本技术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实施时间:本技术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泰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泰建房【2004】1号)同时废止。  附: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分体系

#没有经过同意在公用地上建房违法吗,#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处罚程序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新建、临建、改建、拆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沿街装修、道路和各种管线,其它工程设施及各类占地等规划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规划监察权,对于在监察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占地和建设的处罚程序如下:一、 规划管理人员发现违章后,即令建设单位停工。建设单位务必在限定时间内携带有关规划和建设资料交送规划科审查。二、 规划科管理人员在确认其违法行为后,立即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违章通知书”,并如实填写“违章处理意见表”,提交到规划联席办公会。三、 规划管理联席办公会视违章单位或个人违章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规对违章事件作出处罚决定。四、 规划管理人员根据联席办公会的决定向违章单位或个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以建委名义下达。五、 违章单位或个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 违章单位或个人接受处罚后规划管理人员将处罚情况上报规划科,并将有关资料存档永久保存。

#有没有人知道深户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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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乐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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