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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停车由于需要确认驾驶人不在车内,所以很少会使用电子眼进行拍摄。如果是电子警察拍违章停车拍到的话一般是指挥中心的专项行动或者停车地点严重阻碍交通通行,很可能处罚标准不是按照违停处罚。如果处罚名称确定是违停的话,罚200不扣分。
违章停车交罚款流程如下:
第一,通过查询确认自己的交通违例行为是电子眼拍摄的交通违例行为,方可选择任一处理点接受处理。如果是流动电子警察,即路面执勤民警用相机或摄像查处的,必须到执勤民警所属大队违例处理点接受处理。
第二,依法要求接受处理的是交通违例的当事人或车主。当事人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方可查询、打印违例处理通知书。
第三,当场核对违例通知书各项条款、指标,确认无误后才可以签名。违例当事人或车主代办者需在相应位置签名,一经签名认可,法律上即时生效。
第四,要妥善保存交款单。
第五,被扣车、扣牌证者或外地车需要出具违例处理回执者,交款后须返回处理点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情况交款后不必返回。
第六,领取电子监控交通违例行政处罚通知书后15日内缴款,免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七,单位要求领取违例记录清单的,凭当事人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企业代码办理。
违章停车查询有交通支大队终端查询、交警网站查询、电话查询、短信查询、手机app查询五种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查询终端查询。
2、登陆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违章查询即可。
3、拨打各市各区县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各市各区县发布的特服号码,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5、在手机上安装车轮查违章等手机app软件,输入车牌号、发动机号、汽车车型等,即可查询机动车违章信息。
苏州社保积分一年5分。社保积分一年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查询社保积分的方法如下:
1、可以到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社保积分一年5分,查询方法简述。
(1)审查核发许可证;
(2)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
(3)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
(4)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5)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6)委托拆迁合同备案管理;
(7)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
一、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程序
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如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
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4、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
二、房屋拆迁纠纷要如何处理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行政裁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3、进行强制拆迁。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三、房屋拆迁需要办理的手续有哪些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
(4)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
(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
(11)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
(12)申请强制拆迁。
(13)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
房屋拆迁程序是拆迁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具体体现,了解房屋拆迁流程会使我们对整个拆迁环节有一个概括性的把握。房屋拆迁程序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房屋拆迁程序
一、拆迁实施程序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13、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
14、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15、工程决算;
16、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报程序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对建设地段的城市房屋需要拆迁的,应按下列程序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1、依法取得市发展计划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依法取得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定点图;
3、依法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建设单位凭上述批准文件,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拆迁申请,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拆迁总量进行计划安排,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并向拆迁实施单位下达《拆迁计划通知书》,建设单位依据《拆迁计划通知书》携带上述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委托批准后的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拆迁,并出具委托书、双方签订拆迁协议书。同时初定评估机构和拆迁中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5、拆迁实施单位按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进行摸底调查、计算拆迁面积、测算拆迁经费,会同建设单位制定拆迁计划和实施方案。
6、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提供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8、按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拆迁管理费;
9、拆迁实施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填报《兰州市房屋拆迁许可申报表》一式四份。
10、建设单位携带拆迁申报的所有资料,向兰州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管理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
11、经行政审批中心初审合格后,报拆迁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核。
12、拆迁管理办公室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公告。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姜堰市菱某运输有限公司(简称菱某公司),住所地:姜堰市通扬东路70号。
被告:姜堰市曹某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曹某市场),住所地:姜堰市姜堰大道东转盘。
被告:姜堰市姜堰镇人民政府(简称镇政府),住所地:姜堰市长江西路16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姜堰市曹某市场拆迁补偿某置协议书》对原被告双方没有约束力;由菱某公司补偿镇政府1001406.8元。
2、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3年10月29日,菱某公司与二被告签订了所谓的《姜堰市曹某市场拆迁补偿某置协议书》(简称拆迁协议,详见附件一),其中特别约定:若有违约,受害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拆迁协议签订后,菱某公司为继续生产经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建设用地,菱某公司与姜堰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协议书》,并与相关集体单位、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根据泰州市国土资源局[2004]地转字第32号通知和姜堰市发改委姜行发改投[2005]256号批复,姜堰市国土资源局以姜国土资[2006]建字14号《土地征收、出让批准通知书》同意将征收后的824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菱某公司,菱某公司缴纳了相应的出让金以及征地等费用。镇政府协助办理上述土地与村民的补偿事宜,并支付了补偿费、代征费、规费共计1001406.8元。2006年3月29日,姜堰市人民政府依法给菱某公司颁发姜土国用(籍16)第3099号《土地使用权证》。2004年3月8日,姜堰市发展计划局姜行计投[2003]34号文件同意菱某公司新建综合大楼。
在菱某公司申办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综合大楼期间,作为一级政府的第二被告未履行义务,导致菱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土地,并使综合楼的建设多次停工,给菱某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上述情况,菱某公司及时通报给二位被告。镇政府于2006年4月7日给菱某公司送达书面《通知》,对原《姜堰市曹某市场拆迁补偿协议》有关搬迁腾空以及垫付费用的约定变更为:2006年4月8日前由菱某公司向第二被告结算,同意菱某公司4月11日搬迁腾空。菱某公司立即前去镇政府结算费用,然镇政府至今不予结算,遂起争议,商谈未果,菱某公司于2006年5月8日给二位被告送达关于拆迁补偿协议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现经了解,曹某市场至今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菱某公司认为拆迁协议不具有拆迁约束力:(一)曹某市场在签字时单方面增加协议精神,但菱某公司至今未见协议精神内容,因此,拆迁协议尚未生效。(二)曹某市场没有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且没有依法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主体进行拆迁,拆迁协议无效。(三)菱某公司依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之日起生效,原合同对原被告不再有约束力。需要强调的是,二位被告应当属于过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法律的公正,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姜堰市菱某运输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1、《姜堰市曹某市场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公告》各一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协议书》、《土地征收出让批准通知书》、《土地使用权证》各一份。
3、《关于同意姜堰市菱某运输有限公司新建综合大楼项目的批复》、《停工通知书》各一份。
4、姜堰镇人民政府的《通知》一份。
5、《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姜堰市菱某运输有限公司(简称菱某公司),住所地:姜堰市通扬东路70号。
代理人:王某树,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39586**。
被上诉人:姜堰市曹某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曹某市场),住所地:姜堰市姜堰大道东转盘,法定代表人:康某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姜堰市姜堰镇人民政府(简称镇政府),住所地:姜堰市长江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戴某平,职务:镇长。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并确认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姜堰市曹某市场拆迁补偿某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无效,由菱某公司补偿镇政府1001406.8元。
2、由二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等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与二位被上诉人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补偿协议至今没有履行,被拆迁的所有房屋和土地从未交付给拆迁人,上诉人一如既往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上诉人也没有依照补偿协议履行其义务。
一审判决书第15页第2段认为本案当事人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协议为拆迁补偿某置协议,是无可非议的,但其后认定该协议且已履行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庭审已经查明涉案的房屋和土地至今在上诉人一方正常地生产经营,被上诉人因为非法至今没有实施拆迁,以至今天恼羞成怒。
二、被上诉人曹某市场根本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而被上诉人姜堰镇政府压根不能成为拆迁实施单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国务院《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可见,被上诉人曹某市场并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作为拆迁人签定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而作为拆迁实施单位的被上诉人姜堰镇政府同样是违法的!
三、协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协议有效的充分条件,即使意思表示真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没有拆迁许可证不得进行拆迁活动,这不仅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国务院《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中严令禁止的不法行为。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并不是一审法院认为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就合法了(一审判决书第15页第1段)。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对拆迁许可审批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强化拆迁项目管理,对没有拆迁计划、没有拆迁某置方案以及拆迁某置资金不到位、拆迁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坚决不准实施拆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由此说明被上诉人的拆迁活动是违法的,无效的。
苏州市劳动局:
一、电话:0512-65218826
二、地址:苏州体育场路4号
三、交通指引:
1.苏州市劳动局附近的公交站:大公园、大公园、饮马桥东、饮马桥、苏州日报社、饮马桥、三元坊、市立医院本部、苏州日报社、三元坊(十全街)、三元坊(十全街)、乌鹊桥路、乐桥、乐桥站、乐桥、南林饭店。
2.苏州市劳动局附近的公交车:261路、960路、309路、8路、101路、933路、1路、38路、5路、游4路、102路、511路、931路、40路东环线、40路西环线、89路、200路北环线、200路南环线、308路、47路、900路北环线、900路南环线、923路、9路、32路、60路北环线、60路南环线、146路、地铁1号线、2路、307路、800路东环线、800路西环线、112路、204路、游2路等。
一、苏州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地址及电话
1、苏州姑苏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2、苏州虎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虎丘区华山路95号体检中心3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73、苏州吴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越溪吴中开发区苏街198号
上班时间:春夏季(5月~9月):上午9:00—11:45,下午13:00—17:00;秋冬季(10月~4月):上午9:00—11:45,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2
4、苏州工业园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苏虹西路200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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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苏州相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元和街道庆元路168号政务服务中心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45;下午13:00—16:45,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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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苏州吴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高新路551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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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枫林路150号2层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00—11:15;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9
8、张家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杨舍镇城北路22号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内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昆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同丰西路458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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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太仓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县府东街30号
上班时间:夏季: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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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医保查询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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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查询,参保人可拨打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热线12333,根据电话语音提示选择人工和自助服务;
2、终端查询,参保人携带个人医保卡和身份证,到就近街道或受理服务中心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查询机上就可以查询到个人账户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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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付宝或微信查询,支付宝查询医保个人账户,在城市服务中,找到政务一栏,参保人输入相关的信息就能直接查询到。微信查询医保个人账户在城市服务中,找到社保功能,进入后就能查询到个人账户的明细信息。
所以,医保卡查询个人账户的方法有很多,参保人选择自己方便的方法查询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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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苏州拆迁通知书查询官网电话,苏州拆迁通知书查询官网电话号码
投稿:于霖泽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