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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诉讼案例分享材料(强拆诉讼案例分享材料范文)

  • 发布时间:

    2024-11-05 14:11:4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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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收集下这两年违法拆迁的案例?#

□袁桂芳诉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因黄德才诉其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沈阳克菜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与代洪霞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重庆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雕刻工艺厂、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刘桂英诉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新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新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沈阳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张勇与赣州胜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霍光诉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上诉案□马文洪与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宁都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金生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孙伟玲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苏稼琴等7人诉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上诉案□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诉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纠纷案□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何寿兰诉武义县建设局房屋拆迁事宜裁决行政争议上诉案□石继源诉浦江县建设局拆迁补偿行政争议上诉案□石庆华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行为案□袁桂芳与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诉龙州县建设局执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胡明德与昆明市味精厂、昆明西山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侵权纠纷案□李如木诉李秋明、李寿明、李明芳拆迁房屋财产权属纠纷案□汤德明等不服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案□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成都市未来号商场诉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拆迁安置行政裁决案□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杨永生不服永安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案□于栖楚诉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拆迁房屋案□张恩华张宝庆诉海淀房管局拆迁纠纷裁决案□单荣贵与高县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陈正心与定西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聂俊熙等与魏勋惠等房屋析产、拆迁安置纠纷案□温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温州市茂华五金装潢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吴金梅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上诉案行政判决书□王洪不服大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大政限拆字(2001)1号限期拆迁决定案□宋永波不服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上诉案□郑德诉常村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房屋未予补偿纠纷案□孙厚经诉讼孙传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沈阳三满贸易有限公司诉张忠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赵一飞诉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拆迁安置纠纷案□周旭铭诉讼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付殿燕诉沈阳同联集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肖荣光诉沈阳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于文章诉大庆市房产局房屋拆迁纠纷案□刘嗣钰等与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局房屋拆迁上诉案□孙和平诉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侵权附带行政赔偿案□王洪诉大丰市人民政府限期拆迁决定案□李庆龙诉宿迁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陈携顺诉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黄甜等六人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裁决案

#沈航拆迁民事诉讼案,一、二审判决沈航百姓败诉,沈航百姓在中院申请#

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没那块,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估计是这个是还需要一段时间,最少出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

#【急】上诉土地强拆的上诉书要怎么写?(格式是什么样的 想要看下模版 最好有样本)#

您也没说您告谁啊,是民事的还是行政的,但是都是一个原则,交钱就起动二审,格式没有统一规定更无格式一说,手写都可以,不用电脑打出来的就是写明白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人不服那的法院一审判决书案号写清提出上诉,完就是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和您起诉书一样完就是此致那的中级法院上诉人年月日

#拆迁房屋的上诉书怎么写#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广州市xxxx检验所,住所地:广州市某大厦x楼法定代表人:xxx,xx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广州市xxx路xx号xxx单元中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上诉理由:一、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96年,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法院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产权调换的面积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的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上诉人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远远超过了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因此,上诉人不应再对原审原告进行额外的产权补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再补偿原审原告x.x㎡建筑面积无法律依据。其次,从《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三条的约定可以看到,双方约定的产权补偿的面积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都是以建筑面积为准的,因此,在发生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时,应当以建筑面积为标准来计算。而且,在2006年x月xx日,原审原告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超面积购房款xxxx元(x㎡×xxx元),原审原告的做法等于是认可了面积差异的处理应当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因为如果原审原告对公摊面积的差异有异议,是不会同意支付超面积购房款的。由于上诉人实际补偿给原审原告的建筑面积超过了约定的建筑面积的27.7平方米,因此,上诉人并没有违约,不应对原审原告进行补偿。第三,虽然《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公摊面积,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将近xxx㎡的建筑面积只分摊x㎡的公摊面积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此外,此项约定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因此,x㎡的公摊面积的约定无效,应当按照房地产测绘所测绘的结果来确定公摊面积才是公平合理的。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进行改判。此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广州市xxxx检验所20xx年x月xx日

#家庭房产纠纷案例#

原告:杜海生,男,30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原告:杜满生,男,27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被告:杜喜生,男,3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第三人:杜永生,男,4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第三人:杜海鱼,女,21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原告杜海生、杜满生因与被告杜喜生发生房产确权纠纷,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是第三人杜永生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现被告杜喜生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依法确认争议房屋的产权为全家人共有。 被告杜喜生辩称:争议房屋是第三人杜永生买下后准备以原价转让给我的,故在宅基地使用证上写明户主是我。既然原告想争此房产,我可以不要,但须物归原主杜永生。 第三人杜永生称:被告杜喜生所辩属实,因杜喜生身有残疾,故我买下此房后准备以原价转让给他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平定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本案当事人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第三人杜永生即成家另过,只留母亲杨三妮和被告杜喜生、原告杜海生和杜满生以及第三人杜海鱼在一起生活。1984年,杜永生以700元价款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1986年,杜永生出面为此房产申领了 “宅基地使用征”,证内填明户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员为五口人。该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户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员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1987年杨三妮去世。1992年4月原告、被告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杜永生在此时声称争议房产只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并将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杜喜生以1800元价款将争议房产出租给邻居卢维柱使用。杜海生、杜满生以房产是全家共有财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 平定县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杜永生以700元价款购得争议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杜永生在自己申办的宅基地使用证上已经声明户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员是杜喜生、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五口人,这是杜永生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实属自愿转让。宅基地使用证是合法有效的证件,应当予以保护。以杜喜生为户主的全家五口人,在杜永生申办了宅基地使用证后,已经对此房产进行管理使用,至此,杜永生对争议财产的所有权,已合法转让给以杜喜生为户主的五口人共有。在家庭发生纠纷后,杜永生对自愿转让产权的行为翻悔,私自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上的记载事项,声称只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对杜永生的翻悔行为,不予支持。据此,平定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18日判决:讼争之平房三间、马棚一间属杜喜生、杜满生、杜海生、杜海鱼及其母杨三妮五人共同所有。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杜喜生、第三人杜水生不服,以杜喜生、杜永生之间是准备以原价转让房屋。至今房产证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审认定所有权已经合法转让与事实不符为由,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查明:上诉人杜永生仅在1986年口头答应过将争议房产以原买价出卖给上诉人杜喜生,但双方至今未交付房产和价款,也未办理房屋买卖契税及书面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审认定的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是指五口人在无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在此房中居住过一段时间这一事实。一审认定的杜喜生将此房以1800元价出租给邻居使用一节,事实是出租房屋是由杜喜生联系的,但承租人所交的房屋租金却是由杜永生收取的,且最后议定房屋出租价是900元。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农村居民建筑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状况予以确认的证件。只有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范围内建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房屋产权证书是确认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据,其他证件不能代替房屋产权证书确权的效力。被上诉人杜海生、杜满生以宅基地使用证上的记载内容要求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不妥的。 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分无偿转让(即赠与)和有偿转让(即买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一审判决既然认定杜永生已将房产所有权转让、又没有查明受让人有给付对价的事实,就应当对本案适用赠与房屋的规定。但是,房屋产权证书至今仍在上诉人杜永生手中。上诉人杜喜生和被上诉人杜海生、杜满生等人虽在此房中居住过,却并不是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一审判决以宅基地使用证上的记载和杜喜生等曾在此房中居住过的事实,就认定杜永生已将房产所有权合法转让,于法不符。杜永生虽然口头上说过要将此房以原价转让给杜喜生,但从未交出过产权证书,也未收取过杜喜生给付的房价,更没有实际将房产交付给杜喜生使用,却收取了邻居卢维柱交纳的900元房租,这些事实都说明,争议房屋的产权既没有发生过无偿的转让,也没有发生过有偿的转让,一直控制在产权人杜永生手中。据此,阳泉市中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4年11月9日判决: 一、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1994)平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双方所争之平房三间、马棚一间归杜永生所有。

#非法强制拆迁如何起诉#

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有两点:其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其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怎样合理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怎样合理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在拆迁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许多被拆迁人错过了能够合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和机会,我们将在近期进一步探讨被拆迁人如何通过法律赋予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初某在北京市xx区xx路23号有私房一处,建筑面积121平方米左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拟拆迁该地块并建设高档公寓,按照北京市的拆迁补偿价格,初某私有房屋经评估作价每平方米的区位补偿价格为人民币4300元,开发商要求按照评估的价格给予初某补偿,初某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拆迁协议,开发商申请北京市xx区建设委员会裁决本案。 初某找到张翔律师工作室要求解决本案。 初某在本案中提出的问题是:对经评估作价的重置成新价格没有异议,之所以与开发商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的原因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一期项目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11000元,现补偿给初某的房屋只能购买同地区房屋的60平方米左右,因此不同意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方案。 我们经分析,本案的拆迁争议实际上是补偿价格的争议,对该争议如果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如下: 首先,初某私有的房屋的补偿价格作价的依据是2001年北京市公布的拆迁补偿价格标准,而现行的市场价格已经远远超过了2001年的市场价格,因此初某即使提出了拆迁补偿的价格复核,也仍然不能实现其目的。 其次,初某要求按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价格进行拆迁补偿也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进一步研究了初某的要求后,提出的对策如下: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利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即是按照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选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代理初某向开发商和建委提出:初某要求产权调换,不实行货币补偿。 提出上述意见后,开发商以该地区没有产权调换只能实行货币补偿为由拒绝了初某的要求,建委的工作人员也解释说只能货币补偿,没有批准产权调换。 我们根据建委工作人员的意见,明确提出建委的意见不能成立,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就建委审批的拆迁方案提起了诉讼,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开发商同意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与初某进行拆迁补偿,但提出:初某私有的房屋只能按照拆迁评估价格,而开发商提供的产权调换用房有二,其一是开发商建造的原地回迁的房屋,每平方米的售价按照11000元计价,其二是位于海淀区山后地区的房屋,每平方米售价4500元。 我们拒绝了开发商提出的上述意见,并明确提出:在进行产权调换时,开发商提供的产权调换的房屋也只能按照2001年的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补偿的价格,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妥协,最后与初某达成了拆迁协议,对初某私有房屋按照每平方米9800元的标准进行了拆迁补偿。 我们最终撤回了对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终结。 案例结论: 在北京市,许多被拆迁人均提出,按照2001年公布的拆迁评估价格进行拆迁补偿,已经远远低于现在的商品房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被拆迁人选择了被动的等待。 其实,上述案例提供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思路:即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在选择产权调换的形式进行拆迁补偿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原地回迁,这对拆迁人的影响将可能比较大,在双方进行选择的过程中,相互的妥协必然就产生了。

#房屋保全期间,被保障的房屋受到强拆,应该受到那些补偿?强拆者受到哪些处罚?应该参考法律的哪一条?#

诉讼保全的财产被强拆,这由保全的法院负责,由法院追缴强拆单位的钱款来保证诉讼,强拆单位应受到什么处罚,这由财产所有者上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拆迁的房子开始签字同意拆了,后来觉得他们赔偿不合理,反悔可以吗?开发商起诉想强拆法院支持吗?#

如果说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订了,多数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因为补偿是否合理不是由你说了算,多数情况下在拆迁项目开始之前安置补偿办法都是经过政府批准的。只要拆迁项目的合法的,没有存在非法拆迁的情况,你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时履行协议。如果你没有按时履行协议(比如按时搬家腾房)拆迁人是有权到法院起诉你的。到时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要求你履行协议的。

#房屋强拆如何进行行政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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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钱雪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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