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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之前不是共同原告,而邻居这样的行为危害到你的安全,可以起诉!当然也可以让之前起诉的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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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一楼层高和面积均符合正常楼的标准,即使这样,拆迁时也不会按正常楼房的标准给予补尝,而是按照地下室的标准给予补尝。
如果自建房属于合法建筑,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不是合法建筑,法律不会支持。
公开对“刘亚楼旧居”这样的历史文物进行强拆,打破了历史的沉寂,给这些历史文物留下了无法抚平的伤痕。要知道,文物本身的价值是巨大的,无法替代的,包括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等。这里面,文化价值是与民众利益最相关的,其有着现实启蒙和教育的作用,本质上就是民众的“文化价值利益”。可以说,被利益支配的野蛮行径是冷漠的,更是在撕裂文化价值,而其背后触碰的则是民众的核心利益,这是最大的痛。那试问,这种野蛮的行径因何而来?是什么能让拆迁者眼中看不到“挂牌保护”这四个字?是什么能让拆迁者不屑于文物的文化价值,去以身试法?在如今的社会,最大的原因就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拆迁者的个体利益面前,“刘亚楼旧居”的文化价值被无限的缩小,甚至不值一提。这受经济利益驱动的个体利益是在与文化价值背后的民众利益抗争,是在践踏民意,这也是我国文物保护的隐痛和障碍。从整个强拆行为的过程来看,拆迁者的经济利益其实只是表面利益,背后还有更大的利益链条。因为从有拆迁想法到真正去做到强拆,仅靠拆迁者单方面的利益诉求是无法完成的,过程中理应会受到拆迁办、文物管理所等相关负责部门的阻碍。可现实情况偏偏是顺利强拆了,而且“刘亚楼故居”等文物损失惨重,让人疑问,这些相关负责部门在强拆过程中哪去了?据报道,在强拆时,是几个村民和文物部门人员报的警,村民报警可以理解,但文物保护部门若也只能是在强拆时起个报警的作用,而不知晓拆迁事情,不在前期依法阻止,那还谈何文物保护呢?这是在打自己的脸,也让存在的猫腻不言而喻。很显然,这里的利益链条已经扩散到这些相关负责部门上了。而且,在之后披露的细节中,涉事的拆迁当事人也称“受人指使”,这就更能证明相关负责部门有问题。但最大的悲哀并不是这些相关负责部门被利益侵染,而是他们作为公职人员,竟然也漠视文物的文化价值,带头撕裂文物的文化价值,让个体利益凌驾于民众利益之上,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这次“刘亚楼旧居”强拆事件,除了个体利益的驱动、相关链条上的利益勾结等原因之外,其实还有一些人潜意识里对文物文化价值的轻视,这也是文物保护意识缺失的一种重要体现。当然,这些人不仅仅是强拆的相关人士,也可能是某些民众。试想,如果此次被强拆的不是刘亚楼将军的故居,而且不知名的文物,是否还会有这样的热议?人们的热议是因为名人效应还是因为真的在乎文物的文化价值,这需要我们好好反思
是暴行 强拆的 重建
您好,我是莫满军律师,就您房屋拆迁一事给予解答:第一、房子拆除是强制拆除还是自行拆除;第二、房子如果被强拆是否经过行政裁决;第三、您是对房子的补偿价格不满意,还是对方非法强拆。
买房未过户要拆迁怎么办? 我于2003年购买陈某自建房屋一套,当时陈某只取得了该房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房产证。因嫌麻烦,我也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名字变更为我的姓名,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今年,我居住的小区遇政府征地拆迁,拆迁部门要陈某和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陈某以未过户为由把我排除在拆迁补偿之外。请问,我该怎么办?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九十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由此可知,房地产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均有办理转让登记的义务,共同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是陈某的法定义务,你可以与陈某协商解决该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此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你还可以陈某独享拆迁补偿费用行为表明不履行共同办理过户登记义务为由,或以陈某不履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房屋所有权转让之合同目的为由,向法院主张解除你与陈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要求陈某承担赔偿损失以及其他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在采取上述诉讼手段的同时,为更好地实现你的权利,你亦可向法院申请对安置补偿费用、安置补偿的土地使用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陈某选择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你也就不能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公民具有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当初你要是及时履行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产生现在的被动状况了.
配合拆迁人,做好拆迁后的安置工作和拆迁补偿问题才是首要,都走到强拆了,何必自己找最受呢!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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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强拆恢复原状案例分享,强拆恢复原状案例分享
投稿:彭轩松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