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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属于什么性质(强拆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 发布时间:

    2024-10-31 11:26:5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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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属于什么性质(强拆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吗#

1、行政法规中的责令限期拆除,既是是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管理中一种纠错或法定强制行为。限期拆除在定性上,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与观点,都是有道理的。2、首先,从法学理论上我们可以把行政处罚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四种处罚类型。按照上述分类,限期拆除不能归入任何一类。3、其次,从性质上分析,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惩罚性。这种惩罚性,是通过给违法相对人的合法的权利或权益造成损害来达到惩罚的目的。换句话说,就是对违法者施以额外的义务以示惩戒,这种额外义务的增加,不是督促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不是等同于原来的义务,而是一种新的义务。而限期拆除则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这种强制性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违法行为、恢复法律秩序,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实施限期拆除本身并没有对违法者课以新的义务,虽然能够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却并没有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它不具有惩罚性。

#未经主人同意,强行拆迁他人祖坟是什么性质?#

你好这属于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违法行为,可以起诉。

#买了套二手房,过户以后,土地使用证上土地性质还是划拨正常吗?#

原则上,在你买这个房子办理过户的时候就应该缴纳土地出让金。所谓划拨就是在早年,国家把土地无偿划拨给单位,单位在上面盖房子,然后分给职工居住,最早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后来国家房改,单位就折算工龄什么的,把房子优惠卖给个人了,购买时候又什么成本价,优惠价的区分。这个时候,房子是个人的,可是土地性质还是划拨。你买的就是这种性质的二手房。即使你在过户的时候交了土地出让金,土地仍旧是国家的,不过就是你可以有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了,在中国,土地永远是国家的,你只有70年使用权。一般上,拿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就说明房子是你的了,北京这边普通住宅已经没有土地使用证了,只有早期的外销公寓和别墅项目有这个证。

#新拆迁法有哪些修改呢?#

参会的北大法学专家建言:一是先补偿再拆迁,二是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看得出,这两条是为了防止强拆。第一条很好,第二条值得商榷。 一直以来,我对城市拆迁中所谓的公共与商业之分,非常不理解。土地是国有的,即便是集体土地,也是先由国家征收,然后再进行开发,无论是公共性质,还是商业性质,都是这样的途径。开发商基于商业利益开发所使用的土地,都是从政府那里拍来的,而不是从个人手里买来的。换句话说,开发商原本就不该与被拆迁人发生联系。就好像,甲(政府)从乙(被拆迁者)处买东西,然后卖给丙(开发商)。可是现在是,乙和丙直接谈起了价格,甲坐地收差价,这好像不符合常理吧! 拆迁原本就是政府与被拆迁人的事儿。政府只有与被拆迁人达成赔偿协议,从被拆迁人那里“购得”土地,才可以或用于公共利益进行开发,或卖于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但现在,很多时候政府为了减少麻烦,把拆迁的任务一起转给了开发商。而当被拆迁人与开发商面对面时,一旦谈不拢,强势的开发商就难免会强拆。而如果完全撇开开发商,让政府与被拆迁人面对面,哪怕一时谈不拢,出现强拆的概率也会小一点吧。而且,在与被拆迁人面对面谈判时,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要比开发商更能取得被拆迁人的信任。 所以,无论从政府出让土地的程序看,还是从更有利于拆迁谈判的角度看,政府就应该负责全部的拆迁,所有拆迁不应该有什么公共拆迁与商业拆迁之分。在我看来,北大法学专家所言“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原本就是一个伪建议。不是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而是政府原本就不应该让渡拆迁责任。当政府把原本属于自己的拆迁责任外放给开发商时,强拆纠纷也就埋下了种子。各地频发的拆迁大战、拆迁自焚等,无不是这个种子萌芽的结果。

#政府拆迁和开发商拆迁有什么区别#

政府拆迁与开发商拆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拆迁的目的区分:1、开发商拆迁,即商业拆迁,是指拆迁人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拆迁的目的是营利;2、政府拆迁则是指政府为了特定的利益,通常是为了公共利益,以其名义实施的拆迁行为。二、拆迁的性质区分:1、商业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完全应该是民事关系,两者的地位平等;2、政府拆迁是一种行政拆迁。实质是一种剥夺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服从是其主要特征,符合征收的概念。

#违章建筑保留有什么前提#

违章建筑保留有以下4种前提:1. 违章建筑交税后使用:在农村,存在一户村民有两处宅基地的情况,或者村民私自扩大房屋面积的情况。这些违章建筑,不能进行确权,属于违章建筑。若是强行拆除难免会造成资源浪费,且容易发生矛盾。这些违章的房屋,村民可以选择交税后使用,不会被拆除。2. 只有一处住所:有部分村民只有一处房产,但是宅基地的审批没有通过,房屋拆除后没有其他住所。这样的情况房屋可以保留。但是建筑面积需小于当地困难户的住房标准面积(人均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3. 宅基地周围违章建筑:在农村,村民习惯性的将自家周围的土地占为己用,有些村民在房子旁边围一个小菜园,或者搭一个小车棚。这些宅基地周围的建筑也是违规的。若是没有影响其他村民的利益,没有占用公共面积可不拆除。4. 证件不全的厂房:在农村有些证件不齐全的厂房,这类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户主可将证件补办齐全后继续使用。二是,为了不浪费房屋资源,可由村集体收回后再做分配。5. 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6.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哪些: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棚户区和城中村的区别#

1.生活水平大不同 百万富翁的摇篮VS脏乱差聚集地:城中村:由于已经处于都市化地区,实际地价已很高昂,为了尽可能提高房地收入,当地户籍居民建造的出租屋往往是高度密集的简易楼,楼高可达十多层,而其密集程度则被人称为“亲嘴楼”。这样楼房林立的聚落类型看上去远比通常所说的棚户区“现代化”。而这些楼房的主人虽然户籍上是“农民”,在面临强制拆迁时也可能是弱者,但他们与数量多得多的贫困租户相比不是一个档次,甚至与“市民”相比,他们的房租收入也令人羡慕,以至于改变他们的“农民”户口反而常常要实行强制。而且伴随着城中村改造,很多村民能得到大量的补偿,往往就是百万富翁诞生的摇篮。所谓矮穷挫一夕变身高富帅,根本不是梦想。棚户区:城乡接合部,尤其是远郊区,由于实际地价低,当地户籍居民投资少,出租屋更为简陋,楼房很少,常常就是棚户,由此在一些大城市的“城乡接合部”往往形成一条“棚户地带”。同为租户,与“城中村”的租户相比,这里的“外地”租户居住条件更差。与往往同为“农民户口”的城中村房主相比,则这些租户不仅住得差,而且身份也更为卑下。而与“合法棚户区”的市民相比,他们由于没有“棚户居住权”,更是明显的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换言之,在“租户”、“农民户口”和“棚户居民”这三重身份中,他们的地位都是最低的。2.土地性质大不同 改造后房产境遇两重天:  其实城中村和棚户区最大的不同还在于两者本身的土地性质的不同,城中村属于城市中的农村,其土地性质本身是属于集体土地的!而棚户区在太原主要是西山矿区,东山地区,太钢周边地区。国有大型老厂矿周边和城中村是改造的重点地区等等。这些土地一般均为国有土地。  因此同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很多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这种房子对于城中村本身的居民是无伤大雅的,但是对于外来购买居民则是大忌,因为没有产权,无法卖出和转让,就变得十分不靠谱。  但是棚户区改造则与之不同,因为棚户区本身的土地性质就属于国有土地,在此进行的改造其房子产权一般即为大产权,国家会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将会给予备案。外来居民购买棚户区改造的房子也不用担心产权问题,可以领到大红本,日后房子也可以进行买卖和转让。注:城中村——从狭义上说,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从广义上说,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 棚户区——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购买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一、正在还房贷,还没有交房的情况:注意事项:1、房子在更名前卖房者必须还清银行的全部贷款;2、更名必须取得开发商的同意;3、购房者不能再进行贷款,也就是说必须一次性交清全部房款。(1)房屋买卖双方约定等房产证下来再过户这种方式属于二手房买卖,需要要缴纳的税费会比新房多一些。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等。这种方式比较简单直接,能及时过户,风险较低。不足之处就是税费相对较高,且时间成本比较长。(2)、直接更名流程1、卖房者需要首先还清银行贷款;2、卖房者拿着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后去房管局拿出正在抵押合同;3、开发商带着合同和注销备案登记表去房地局办理该房屋的注销手续;4、注销完成后由购买者和开发商签署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再到房管局重新备案。通过这种方式进行买卖其手续相对比较简单,并且整个房屋交易过程中没有税费。但是选择这种方式的话购买者是不能再进行贷款购房者了,必须一次性缴纳全部房款,且中间有很长的空白期,风险相对比较大。小编告诉大家,其实从国家法律政策来讲,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允许交易的。所以,从法律上来看这种房屋交易行为是不保护的,一单交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只能自己来承担后果。二、刚交了首付款,还没有办按揭的情况:这种情况比较好处理,因为开发商还没有到房管局备案。买卖双方可以直接到开发商那里办理合同转让,就是跟开发商商量好,跟买方重新签订一份购房合同,并将老的购房合同收回即可。然后买方再将首付款付给卖方就行了。后面需要做的事情就跟买新房一样,房管局备案就直接写买方的名字,银行按揭也是买方自己去办理即可,房产证下来就直接是买方的名字了。注意事项: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在交易时有很大的风险,买方和卖方需要认真考察,谨慎交易!如果碰到特殊情况一定要卖(买)没拿到房产证的房子,双方应对该房产进行详细了解,了解清楚房产证什么时间能拿到,并事先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标准,同时也要有心理准备。对买方来讲,降低风险可以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取得房产证之前,尽量少交房款;二是应先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这样法律会向购房者倾斜。扩展资料:房产证纠纷解决:(一)开发商原因造成的勤于查询购房人签合同前应查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的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也可以登录相关网站查询,在北京,可以登录“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认真查验文件签约前可以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是“临时使用证”或有抵押,要拒绝签约,或者一定要求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保证于xxxx年x月x日之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签好《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要有专门条款对房屋产权和房产证相关内容有所约定,不仅要约定具体办理的最后时限,还要约定不能按时办理的处理办法。1.关于初始登记(1)建议范本“出卖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2)日期的确定对于期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为起点,计算90日。对于现房,可以根据销售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计算90日。(3)退房违约金的确定不超过100%即可。2.关于转移登记(1)建议范本“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办理转移登记:(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3)买受人同意委托____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日内由出卖人支付。”(2)日期的确定对于期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为起点,计算120日。对于现房,可以根据销售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计算120日。(3)退房违约金的确定不超过100%即可。不签不合理的委托书很多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在合同外另签一份协议,委托其代办房产证、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这种不合理的委托购房者可以拒绝。不用担心如果不委托房地产商代办,自己就无法办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此,不管购房人是否委托房地产商代办房产证,房地产商都有法律责任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解约与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存在下列严重违约行为,您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除、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二)购房者本身原因造成的对于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产证不发的,应及时沟通,及时解决矛盾,避免长期拖延。并可以主张开发商扣发房产证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参考资料:房产证-搜狗百科

#没有产权的房屋,开发商可以参与拆迁吗?#

房屋征收的主体都将是政府部门,补偿款也由政府来给,开发商只能因为公共利益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但不能“插手”拆迁,具体操作还是由政府来做。

#政府行为拆迁是行政行为吗?#

属于行政行为,但是这样的行为不一定无条件服从,这要看政府是不是为百姓办实事,性质和价值肯定会改变的,满意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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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强拆属于什么性质,强拆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

投稿:于睿泽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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