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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中有一些居民是通过拆迁搬过来的,这些居民之前的户口都是属于农村户口,然后迁移到城镇中,那么其户口性质就会变为城镇户口,也就是城镇居民了。
按照国家规定户口是哪里出哪里进的原则,你的户口性质应该是农业户口,拆迁方这样说的原因就是为了能够降低拆迁费用.
这个一般需要分析具体的情形。对于多数农村地区来说,只要你原学籍前户口是农业户口,毕业后未就业或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原则上是可以按照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的程序,直接从学校迁回老家农业户口的。既然说到多数和原则上,那就势必有所例外。一些地方,政府对农业户口有着严格的管理,可能已经对农业户口进行土地确权,未经确权的人员一律不能再迁移为农业户口,这种情况常见于一些城市的城郊结合部拆迁或者待拆迁地区。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你的户口迁回学籍地址,但是你的户口性质只能保留为城镇户口。也就是说,你的地址可以在农村老家,但是你的户口是城镇户口。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大量存在的,关键要看你老家的具体情况属于哪种。你也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具体咨询。
家庭户不是集体户,性质仍会注明只有农业与非农两种
新生儿的的户口性质,应根据当事人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页左上角的注明为准: 1,如果当事人的常住人口页登记的是“农业家庭户”的,孩子就是农业户口性质; 2,如果当事人的常住户口页登记的是“非农业家庭户”的,孩子就是非农业户口性质; 3,如果当事人的常住户口页助词的是“居民户口”,说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已经实行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 一,户口性质的分类: 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非农户口; 2,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3,户口同时分为集体户口、家庭户口、军籍户口; 4,还可以分为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农村宅基地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获得的房子要看征地拆迁后有没有改变村民户口性质决定安置房可能存在不同的产权性质。1、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重新规划建设规模扩大,安居房建设,因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及机场国防建设等,一些地方征地拆迁使原农业户口的村民成为失地农民,这些村民征地后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再享有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各地制定的征地拆迁实施办法,集体土地不作价补偿给个人,地面上建筑物造价评估补偿,因此农村拆迁的房子补偿金如产权调换成完全产权的商品房其贴补差价较大,村民难以承受,通常各地政府在安置这类拆迁户时采用划拔土地解决拆迁安置,这种房子是一种不完全产权,属于国有划拔土地,不是小产权,相当于经济适用房那种性质,由于土地划拔,土地不收钱其房屋的造价就低,房屋又在城市周边地区或原村庄位置,村民乐于接受。当然有条件的村民也可以自已贴钱选择完全产权的商品房进行拆迁安置。2、不少地 方实行新农村建设,对原有旧村庄重新规划建设,改善村民居住条件,这种性质的拆迁虽然也是征地拆迁,但重新安置的房屋还是在原集体经济范围内,村民户口性质仍属于农业户口,并依据《土地管理法》重新按户口核定宅基地,安置村民新住宅,这种房屋的性质仍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通常叫小产权房。
该项是有影响的,主要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当事人在户口登记地,是享有居住权的,本人的户口不在本地而房屋拆迁的,对当事人居住权没有影响,当事人不能享受到房屋所在地的“拆迁过渡费”。 3、而房屋拆迁本身的补偿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是无关的,只有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是本人的名字的前提下,房屋拆迁后,当事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房屋的所有权,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 4、房屋拆迁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的,以户口所在地及当事人的户口性质为准,在当事人是本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下,才能享受该项,户口不在当地的,不能享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房屋拆迁与户口人头的关系是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的拆迁而定,按现行政策法规拆迁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两种性质。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据这个法规在房屋征收时是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即房屋的产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与户口和人头没有直接联系。对于不是产权人的实际居住人没有其它住所的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政府给予廉租房解决居住问题。3、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人口可以享受宅基地,但每户只能享受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按人口分配,按这一政策农村拆迁与户口和人头就密切的关系了。4、农村集体经济除了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外,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还制定了章程,规定了集体经济福利的分配方式,宅基地按户按人口分配如遇子女成家分户如何处理各村的乡规民约中都会有约定,拆迁如果是统一建房分配的也是按户口和人头享受集体经济的福利的。
你的户口是非农户口,不能享受。虽然你的户口落在家庭,但你的户口性质没有改变
现在在我国法律文书上,农村、城镇的居住的人都叫“居民”,只要是所有合法房产被拆迁,就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赔偿的话,这个要看当地具体的拆迁政策。地方不同补偿不同,以下仅供参考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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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拆迁了户口是什么性质,拆迁了户口是什么性质的
投稿:谈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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