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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是什么性质案件(强拆是什么性质案件啊)

  • 发布时间:

    2024-10-23 14:03:3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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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资料员基础知识 1. 目 录: 一:施工现场管理与资料收集 二: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四:施工日志与施工纪录填写 五:资料管理的规定及要求 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简介 一:施工现场管理与资料收集 一: 前言:----现场施工管理的慨念 现场施工管理的组成: 施工管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 1:施工准备 2:施工阶段 3:竣工验收 (一):施工准备: 1:技木准备 承包合同,工程予算、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 2:现场准备 三通一平、工程定位放线及复核、施工许可证申报 、质监申报、临时占用道路申报、现场文明施工围蔽、 临施建造、材料、机具组织进场。 3:组织准备 组织劳动力进场, ( 1):确定施工及各工作工序,搭接次序。 ( 2):组织分段平衡流水,交义作业计划。 ( 3);组织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考核。 (二):施工阶段: 1:质量控制 贯沏施工组织设计、制度措施、监督执行规范、规程 、工艺标准,贯沏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切实执行质量检查和 质量验收,做好工序交接捡查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防渗漏试水检查验收,变更工程签证,控制材料进场质 量,加强施工复核,组织工程质量定期及不定期的质量 检查。 2:安全控制 贯沏以“予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控制五个安全因 素(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其中包括:施工作业 安排、用电与防火安全,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沏安全 生产奖惩制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安全技术交 底及安全教育学习。 3:进度控制 根据合同工期及施工组织设计,分阶段编制施工进度作 业计划,及时检查计划进度,及时调整计划,协调土建与专业 施工的协作配合。 4:成本控制 及时做好经济签证,贯沏降低成本措施,优化进度计划,优 化劳动力,严格控制材料进场数量及质量,材料发放实行限额 领料,加强施工放线复核,做到事前控制质量,减少事后返工 损失,掌握经济索赔技巧,及签证索赔,减少经济损失。 5: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场容管理 6:现场料具管理 包括:生产工具(做好发放与回收)、现场材料(施工 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并加标色),周转料(分类堆放)。 ( 三):竣工验收阶段 1:技术资料整理组编 包括:施工日志、变更工程、施工验收及检查记录, 材料试验报告,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资料应及时记录及时签证 ,及时积累,及时整理。(技术资料是甲方用作核对结算的 依据,不容忽视。) 2:竣工工程予验收捡查 组织竣工工程予检验收,检查验收前工程遗留未完善 的工程手尾,及时处理,为竣工验收创造条件。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交消防、环保 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 使用说明书》。 4:竣工工程验收: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笫一节 总则 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作用: 1:是反映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2:是单位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真实记录 3:是单位工程日后维修、扩建、更新的重要挡案材料 4:统一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有利于工程 质量检查和归挡 第二节 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分类------P1 施工技术资料按其性质分为七类: 第一类:建筑工程法定建设程序必备文件; 第二类:综合管理资料; 第三类: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包括:验收资料 施工菅理资料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报告 施工记录及检测报告 第四类: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第五类:检验批质量验收纪录; 第六类:施工日志; 第七类:竣工图; 工程技术资料的组卷要求: 1:组卷原则:“施工技术资料的组卷应遵循工程文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内容之间的系统联系,便于挡案的保菅和利用。组卷时按先文件、后图纸排列。 施工技术资料目录: ⑴ 总目录 ⑵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文件; ⑶建筑工程综合管理资料; ⑷地基与基础工程; ⑸主体结构工程; 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⑺建筑屋面工程; ⑻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综合管理资料; ⑼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⑽建筑电气工程; ⑾通风与空调工程; ⑿电梯安装工程; ⒀智能建筑; ⒁竣工验收资料; ⒂竣工图; 2:组卷顺序:一般为封面、目录、文件材料、工程照片及封底。 3:组卷质量要求:归挡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谁确、签章齐备、书写材料必须耐久、清晰,不得使用铅笔、红色和纯蓝墨水、圆珠笔等易褪色村料书写。若是复写件、复印件(需注明原件存放处)要字迹清楚、牢固能长期保存。 施工技术资料分为两部分: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由建设单位按项目立卷) 包括:24项文件材料: 1: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5:建设用地批准书 6: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 7: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9: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0:水文地质勘察报 11:建设工程测量记录册 12:规划设计文件 13: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 1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防、环保、消防、文物等)批准文件或协议 1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6:勘察设计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17:施工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18:监理委托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1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23:各责任主体及分包单位资质文件 24:电梯安装工程监督登记表 (二):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分为七类包括: 建设工程综合管理资料; 地基与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屋面工程; 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图; △分部工程技术资料组编文件材料内容包括: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产品合格证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漏项或随意涂改,尽量使用原件,若为复印件还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加盖原件存放处公章及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施工单位必须注明其代表数量。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对于重要的施工部位(如地下室底板、结构转换层、屋面等部位的钢筋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设计单位人员参加并签字。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土建资料员基础知识(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一:1:建设工程综合管理了 文件材料内容包括 (1):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单位工程座标定位测量记录 单位工程放线定位时一定要有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在场,并应认真研究规划部门的规划定点文件,对文件内有关该工程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最后需经施工、监理(或建设)在测量记录内签章认可。 工程基线复核应有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参加,并签署复核意见、签名及加盖公章。 (5):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6):工程质量事故停(复)工通知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8):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 (9):见证员证书 见证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见证员证书》由监理单位提供施工单位资料员。 (10):工程总结 (11):土建工程施工日志(单独组卷) 第二::地基与基础工程;(包括:(1):桩基础、天然 地基、地基处理等工程, (2):地下结构工程) 文件材料内容包括: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三:主体结构工程; (1:钢筋混凝土工程;2:钢结构工程 ; 3:砖混结 构工程) 文件材料内容包括: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资料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2:幕墙工程;) 幕墙工程其幕墙总面积200m2以上均应进行三性试验(空气渗透性、雨水渗漏性、风压变形性) 文件材料内容包括: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资料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报告 大理石、花岩石等室内装饰材料必须提供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五:建筑屋面工程; 文件材料内容包括: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资料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测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六: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按单位工程立卷) 文件材料: (1):工程质量验收申请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表G.0.1-2) (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 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表G.0.1-3) (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表G.0.1-4)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9):电梯安装分部质量验收登记表 (10):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认可使用文件 (11):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1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3):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纪要 (1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 (1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17):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认可使用文件 (1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1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七: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按单位工程*立卷) (1):建筑竣工图 ( 2):结构竣工图 (3):钢结构竣工图 (4):幕墙竣工图 (5):二次装修竣工图 (6):给水,排水及采暖竣工图 (7):建筑电气工程竣工图 (8):智能建筑竣工图 (9):通风与空调竣工图 (10):电梯工程竣工图 (11):室内燃气工程竣工图 (三):专业工程施工技术文件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综合管理记录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建筑电气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电梯工程 (四):广州市市政工程挡案案卷内容: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由建设单位按项目立卷) 立项文件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招投标、合同文件 开工审批文件 2:施工及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按单位工程立卷) 包括: 施工组织管理纪录 出厂证明、合格证及其他证明记录 材料试验记录 施工记录 工程检查记录 质量评定纪录 3: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按单位工程立卷) 4:竣工验收文件(由建设单位按单位工程立卷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的准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贯彻统筹规划,科学地组织施工,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充分利用空间,争取时间,采用先进施工技术,用最少的人力和财力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以建造出质量优良的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施工施工前应编制好的施工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的综合技术管理文件,文件必须经过技术审批责任人签名后方能生效土建资料员基础知识(4)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施工管理架构 三:施工总进度计划: 四:施工平面布置 1:施工平面布置 2:施工用水平面布置 3:施工用电平面布置 五:主要施工设置及机具配备 六:主要工程量及工料分析 七:主要资源及计划 八、施工方法 (一)施工顺序 (二)基础工程 (三)土方工程 (四)地下室施工 (五)±0.00以上主体工程施工 (六)天面防水及隔热层施工 (七)装饰工程施工 九:外脚手架搭设及安全防护 十:重直运输 十一:建筑物垂直度控制 十二:质量技术措施 十三:安全技术措施 十四:夏、冬、雨季技术措施 十五:文明施工措施 十六:防火、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十七::夜间施工措施 十八:降低成本技术措施 十九:产品保护 施工方案内容: 1:工程概况和特点 2:施工程序和方法 3:施工进度安排 4:施工布置 5:劳动力、构配件、机具、材料计划 6:质量保证措施 7:安全措施 四:施工日志与施工纪录填写 (一)现场施工关键资料-----施工日志 施工日志是在建筑工程整个施工阶段有关施工活动(包括施工组织管理和施工技术)和现场情况变化的综合性纪录,也是施工技术人员处理施工问题的备忘录和总结施工管理经验的基本素材。 主要内容: 1:当日气候实况; 2:施工形象进度; 3:资源进退场记录及使用情况: 4:有关工程技术文件的收发及文件内容摘要; 5:有关工程技术会议生产会议的决定内容摘要; 6:重大技术问题、安全问题的处理决定及贯沏执行情况; 7;现场施工记录;技术交底; 8:技术安全的培训教育记录; (如:工人进埸安全教育、每月不少于四小时安全学习) (二)施工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表格逐项认真填写,并经监理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认可后才能生效。 五:资料管理的规定及要求 施工技术资料填写质量要求: 1: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2: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 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标准规程。 3: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4: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不 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篮墨水、 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5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 续完备。 6: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297mm ×210mm),图纸应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7: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性大、耐 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 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 印件。 8: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竣工图”章。 “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 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 、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 上方空白处。 竣 工 图 施工单位 编制人 审核人 技术负责人 编制日期 监理单位 总 监 现场监理 9: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 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 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变更图章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尺寸为35mm×15mm) 见变更设计通知书 见 年 月 日设计 年第 号 条 图纸会审记录第 条 见工程洽商单第 条 10: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 mm ×210mm),横向按手风琴式折叠,竖向按顺时 针方向向内折,图标拦露在外面。 (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 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简介 (一).《统一标准》分为六部份,共45条,其中标准强制性条文6条,附录七项。 1. 总则--------3 条 2. 术语-------17条 3. 基本规定------5条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6条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7条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7条 (二).内容简介 1. 总则----3条 总则主要阐明《统一标准》的编制目的(1.0.1条)、编制依据(1.0.3条)、适用范围(1.0.2条) 明确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和作为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标准,并明确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2. 术语----本章给出了17个术语 土建资料员基础知识(5)本章给出了17个术语,其中: 1) 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5条)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及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检验批质量是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检验批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捡验结果;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搂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4.0.6条) 2) 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卫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9条) 3) 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验验项目(2.0.10条) 3. 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共5条,主要提出: 1) 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3.0.1条) 2) 对施工质量控制作出规定 (3.0.2条) 3) 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3.0.3条) 4) 对检验批质量检验提出了抽样方案, (3.0.4条) 对检验批抽样检验中出现的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等存在两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 即: 生产方风险α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的慨率; 使用方凤险β是指不合格被误收的慨率 两类风险一般控制范围: α==1% ~ 5%; β==5% ~ 10% 。 对主控项目,其α、β均不宜超过 5% 对一般项目,α不宜超过5% β不宜超过10% 。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本章提出建筑工程质量检收划分为: 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1) 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划分原则--------(4.0.2条)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划分原则--------(4.0.3条) (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 建筑工程分为9个分部工程:包括 ①地基与基础工程 ②主体结构 ③建筑装饰装修 ④建筑屋面 ⑤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⑥建筑电气工程 ⑦智能建筑 ⑧通风与空调工程 ⑨电梯安装工程 3)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本章共七条条文 内容主要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 (子分部) 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作出规定 并明确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0.6条 4.)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5.0.7条)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本章共七条条文 其中:6.0.4条、6.0.7条属强制条文 1) 主要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作出程序和组织规定要求; (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2)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木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2)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程验收。 (1)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投告。 (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合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0.7 工程竣工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复 习 题 1:施工技术资料按性质分为那七种类别?----p1 2:但卷要求一的分为那些施工技术资料目录?----p1 3:技术资料是在施工那个阶段收集?-----p 4:竣工图包括那些文件材料?----p30 5: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属于什么性质文件?----p43 6:单位工程施工定位放线时要完成什么文字资料工作?----p46 7:见证员证书应由那些单位提出给施工单位资料员?----p48 8:建筑工程分为几个分部工程?-----p52 9:施工方案内容?---p57 10:工程基线复线有那些单位参加并签名加善公章?----p63 11:产品合格证内容要求?若使用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应如何处理?---p70 12:大理石、天然花岗石进场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什么检验报告? ----p75 13:对于重要的施工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应有什么人员参加并签字?---p127 14:建筑幕墙要进行即三方面性能检测? ----p196 15:工程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那些单位及人员进行验收?---p235 16: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要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手续? ----p239 建议:你可以到百度文库进行搜索,资料员,就可以找到很多相关知识。

#房子是西边套,如何保温隔热,请高人指点#

最好的办法是贴一层苯板,40mm厚基本上效果就很好。苯板加上基层加上面层大概厚度在70 80mm厚;正常情况下住宅的苯板贴60到80厚,但是你家空间小,只能薄点贴。贴苯板工艺上麻烦点,得有结合面,胶泥无纺布一样不能少,但是效果很好。如果嫌麻烦,嫌厚,嫌费钱,可以弄些泡沫混凝土直接抹在墙面上,外面再抹面层。抹40mm左右基本上也可以解决不少问题。方便省钱。

#离婚,房子未办理房产证,如何分割#

(1)首先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具体协商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房屋的价值;二是双方离婚后房屋归哪一方使用,以及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归属所有;三是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补偿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双方自愿达成分割协议的,双方就要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该协议内容依法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的除外。(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仅处理房屋的使用,而不处理房屋的所有。(3)在法院对该房屋的使用作出判决之后,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该房屋的价值和归属协商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扩展资料:房屋问题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婚财产分割

#简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抽查有哪些要求#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我问下抗拒拆迁是算民事纠纷还是刑事?#

如果没有带刀倒是纯粹的民事案件,但带了刀的性质就不一样了。这就好比“抢劫”和“持枪抢劫”,虽然都是抢劫,但性质不一样的。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怎么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1、拆除房屋许可证;2、房屋拆迁公告;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在国家依法征收且卖于开发商的土地上建房能取得房产证吗,就算取得房产证此房产证合法吗?#

如果该房屋是在国家依法征收后卖给开发商后的土地上现建房屋,且取得了房产证,那么此房产证一定是通过不合法的途径获得的!所以权利人(开发商)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撤销该房屋登记,发证机关收回或登报申明该证作废。当然发证机关发现问题自行纠错也是可以的!道理是:在一个特权上设置了两个不相容的权利!这是违反物权法的!如果是在征收前原来就取得了土地证或房产证,那么该房屋还是合法的(但须取得的途径是合法的),仍属于该房屋原有产权人!道理是:政府在未与产权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前无权处分公民的私有房屋。这同样是物权法的规定,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当然政府其实在这两种情况下的做法均不妥:第一种情况是一地两用,与开发商的一房两卖性质差不多!第二种情况只能算违规,将还没有拥有完全物权(部分还属于未拆除的被拆迁户)的土地出售给开发商了!但是第二种情况全国各地很多,但是如果不实行强拆,那也只损害开发商的利益!一般情况下老百姓不会追究的!!回答得这么详细而且会是很准确的!楼主的奖励分要给啊!!-不要耍赖啊!

#购买产权调换房安全吗?#

购买拆迁安置房,最好是产权直过户,即直接在开发商那里将安置房的产权置于你的名下,这样不仅可以节省一笔税费,而且也相当安全。如果有中介,一起都由中介办。如果没有中介,一定要由拆迁户牵头办。如果拆迁户已经拿到安置房的房产证,交易是不会有任何风险的。

#购买二手房如何查询房屋产权情况,具体步骤如何?#

“二手房”交易一般都是个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因此对比开发商出售的 商品房,在交易的复杂性上,它的难度可能还要更大一些。特别是对产权状 况的了解,购房人只有通过房管部门和对出售人身份的了解,才有可能获得 真实的信息。  查询“二手房”产权状况的方式及程序: 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购房人第一步要做的是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 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证件。   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 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例 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 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   其他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共有 房产,要查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 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    第二步是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产产权的来源。查验的具体方 式是: 查验产权记录。   包括:    1、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及拥有权 形式;   2、档案文号,即该宗交易的文件编号,假如查询者希望获得整份文 件,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份文件副本;   3、登记日期,此日期为该 项交易的签订日期;   4、成交价格,即该项交易的成交价,查询者应注意如 果成交价是注明“部分成交价”,则代表该成交价不单只包括该房屋,并且 包括其他房地产成品;   5、其他内容,如房屋平面图等。 第三步是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 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实。至于该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和责任, 则必须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抵押贷款的合同、租约等,还要详细了 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从而对该房产有更深的了解。另外,购房者还需了解的内容有: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等

#怎么打拆迁官司#

打拆迁官司主要是找拆迁方的违法点,核心就是和对方谈判。通常的手段就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找到违法证据后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往往不是一个而是一连串的目的是为了让对方和自己谈判。基本所有的拆迁官司都是这种套路,最主要的核心是看对方是不是有违法的地方,如果有就好办如果没有就比较难办。如果自己对法律不是很熟悉可以请专门的拆迁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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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言钰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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