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被撤销后是否需要返还拆迁补偿款?,法律分析:若征收决定被撤销,拆迁补偿款应予返还。具体返还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涉及经济补偿的强制性征收,取消征收决定的,应当返还已经收
法律分析:若征收决定被撤销,拆迁补偿款应予返还。具体返还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涉及经济补偿的强制性征收,取消征收决定的,应当返还已经收的款项,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有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征地补偿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范围,执行补偿评估和补偿金的支付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第二十六条:“取消强制拆迁决定的,拆迁补偿款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征收决定被撤销后应当返还拆迁补偿款,具体返还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补偿款还有可能提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更高的征地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区别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随着城市建设的脚步逐渐加快,拆迁的热度也是愈发高涨。一般来说拆迁时我们需要与征收方签订一份拆迁协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近日即明律师收到了这样的一个咨询,某公司在征地拆迁中在与征收方签订好协议后,征收方却反悔了,要求撤销这份拆迁协议。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拆迁协议是想撤销就能撤销的吗?
签订补偿协议后,收到解除通知书
2002年7月29日,A公司取得坐落于某区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证载建筑面积552.6㎡,设计用途为商店。2003年7月21日,相关部门为A公司颁发上述房屋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382㎡,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商业用地。
2018年7月,该市作出征收决定,A公司上述房屋在该次征收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后,征收办与A公司(乙方)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征收办支付给A公司货币补偿款7066480元,征收办须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之后征收办一直没有向A公司支付上述约定的货币补偿款。直到2018年12月2日,A公司收到了征收办发出的《解除的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征收办认为在向有关部门报送与A公司签订的《征补协议》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遂通知A公司解除协议。
A公司当即表示对这份解除通知书不予认可,并要求征收方出具不符合征收规定的证据,并将上述《解除协议通知》退还给征收办。
之后直至今日,征收方依然未向A公司出具不符规定的证据也未再次发出《解除协议通知》,拆迁补偿款亦没有发放。
A公司还能不能凭拆迁协议起诉征收方索要拆迁款呢?
首先,征收办在送达《解除协议通知》时,被A公司拒签,故该协议还未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通说认为,行政性协议既保留了行政行为的属性,又采用了合同的方式,具有双重混合特征。行政性协议的这种双重混合特征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
一方面要求协议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另一方面,它又允许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性协议。但这种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通常须受到严格限制。
第一,必须是为了防止或除去对于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第二,当作出单方调整或者单方解除时,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作出释明;
第三,单方调整须符合比例原则,将由此带来的副作用降到最低;
第四,应当对相对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或者依约给予相应补偿。行政机关非因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通常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行政性协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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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临律-征收决定被撤销后是否需要返还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