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否必须需要复议,征地拆迁需要复议前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拆迁需要复议前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对于征地拆迁而言,涉及到的是土地使用权,如果对政府作出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会涉及到诉讼,也就是征地拆迁需要复议前置。
一、土地确权争议怎样诉
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行政复议是否能提交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并非必经行政复议。只要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对某些情况有特殊规定,要求行政复议前置于行政诉讼。例如,《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法律分析: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产资源、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且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拆迁通知书是房屋拆迁或其他拆迁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行为,拆迁管理部门将拆迁许可内容以广告的形式告知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产资源、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且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他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地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对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就会涉及诉讼,即征地拆迁需要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取得的海域和其他自然资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次,拆迁通知书是否可以起诉是的。拆迁通知是房屋拆迁或其他拆迁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行为。拆迁管理部门将拆迁许可内容以广告的形式(一般通过张贴或在报刊上发表)告知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行为。
拓展延伸
拆迁赔偿标准是指在拆迁过程中,对于被拆迁人的损失或伤害所给予的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赔偿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具体来说,拆迁赔偿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拆迁补偿: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还被拆迁人,并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根据房屋面积、拆迁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
2. 停产停业损失:对于被拆迁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拆迁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标准同样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3. 搬迁费:对于需要搬迁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给予相应的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同样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4. 临时安置费:对于需要临时安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给予相应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同样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总之,拆迁赔偿标准是一个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法规,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依照法规的规定,根据拆迁情况合理制定拆迁赔偿标准,并予以公示。
结语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产资源、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且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拆迁管理部门将拆迁许可内容以广告的形式告知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被拆迁人不服拆迁决定时,可以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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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临律-拆迁是否必须需要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