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件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若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就可能成为
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件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若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就可能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
具体来说: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典型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能涉及污染环境的企业或项目,而相关环保部门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环境受到破坏。此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如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或药品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也可能引发行政公益诉讼。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具有极高的社会关注度。
关于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若相关行政机关在国有资产管理或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不作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样可能面临行政公益诉讼的风险。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巨额的经济利益,因此也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领域。
综上所述,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件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关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领域。在这些领域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行为,都可能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触发点。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常见形式之一。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提出。行政公益诉讼则是针对行政机关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
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2.食品药品安全
3.国有财产保护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三、常见的公益诉讼类型
1.根据诉讼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其最终应当是与现在三大诉讼并列的一种诉讼。但是,考虑到公益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特点,以及与现行诉讼制度和谐发展,可以把诉讼请求基于民事请求权的归结为民事公益诉讼,而起诉被告是行政机关,起诉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的为行政公益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公益诉讼中没有所谓的“刑事公益诉讼”,因为在我国,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也侵犯了国家利益,如果侵害公共利益达到犯罪的程度,都是刑事公诉案件。
2.根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情况,可以分为公诉公益诉讼、私诉公益诉讼。公诉公益诉讼是根据法律规定,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所提起的公益诉讼;私诉公益诉讼是公民或者社会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
3.根据公益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方式,可分为法定公益诉讼、协议公益诉讼和任意公益诉讼。
法定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主体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有保护之责,或者其自身即为权利主体,在该特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诉讼。协议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起诉权利通过协议授予某些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由其作为原告起诉。协议公益诉讼最常见的是公益诉讼信托。任意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国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有权提起诉讼。
4.根据公益诉讼保护的利益不同,可分为环境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基本平等权保护公益诉讼、基金公益诉讼和其他公益诉讼。
5.根据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同,分为以实体权益保护为目的的主观公益诉讼,以保护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为目的的客观公益诉讼。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在目前我国具有比较强的现实可行性。如今在我国,经济建设是摆在首位,随着经济的发展,难免会出现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损害公共利益,这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未必仅限于诉讼当事人,其效力具有明显的扩张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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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