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是属于行政裁决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申请: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2 12:41:59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是属于行政裁决吗,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政府当庭撤销依职权作出的林地权属争议决定书 发布者:邹伙发律师 |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 分类:法律顾问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是属于行政裁决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申请: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是属于行政裁决吗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政府当庭撤销依职权作出的林地权属争议决定书


      发布者:邹伙发律师


      |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


      分类:法律顾问


      |


      493


      人看过


政府当庭撤销依职权作出的林地权属争议决定书


      作者:邹伙发


      【案情简介】


      2012


      年3月,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景哈乡曼贺宽村民小组接到景洪市人民政府送来的《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勐罕镇曼听村委会曼听村民小组与景哈乡曼贺宽村民小组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景政发【2012】22号(下称权属争议决定书),其上载明:现由景哈乡曼贺宽村民小组正在种植橡胶的亩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曼听村民小组。


      曼贺宽村民小组认为,权属争议决定书涉及的土地系本村民小组村民于1972年开荒耕种,种植作物是山谷。由于地处


      北回归线以南的


      热带


      湿润区,植物生长速度很快,村民


      每隔七年就要对耕地周边进行再次砍伐。1983年,全国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曼贺宽村民小组对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全村土地进行统一发包,当时的发包方案是,整个小组共计128人,全村轮歇地共计亩,人均分到亩林地,大队为每户村民发放了《轮歇地承包合同书》。


      1993


      年3月,经全组村民同意,村民将该片土地转包予景洪县林业局,并签订《二期农业综合开发共同开发曼贺宽集体荒山造林的合同》,此合同经过景洪县公证处公证。合同期限为30年,开发面积为600亩,开发地点为包括案涉土地。


      2006


      年,由于景洪市林业局违反合同约定,曼贺宽村将该片土地收回,并重新发包予全村39户村民用于种植胶树,现所植胶树10000多棵,均已成林。


      2008


      年,景洪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按全村39户村民实际耕种界限为每户村民颁发了包括该片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基于以上历史和现实情况,曼贺宽村民小组村民均不服案涉林地权属决定书,小组内仅有的两名读过高中和大专的村民通过百度搜索找到了远在北京的邹伙发,作为案件代理律师。


      【行政复议】


      邹伙发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二天,便与团队成员赶到委托人村庄。曼贺宽村是一个傣族村落,处于群山之中,村民割胶为业,村周的山上都种满的橡胶树,据村民介绍,橡胶树从种植到成林,到可以采割橡胶大概在七年,橡胶树不但可以生产橡胶,其树叶和果实还可以喂猪,橡胶树还是很好的木材,可谓一身是宝。邹伙发律师吃住在村民家中,到争议土地现场查看,收集了第一手资料,并到景洪市有关部门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于2012年3月27日,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递交了书面行政复议申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曼贺宽村民小组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时,争议涉及的两村来了很多的村民,整个法庭满满当当的。主审法官对案涉的权属争议决定进行了实体和程序审查,原告、被告、第三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当审理到程序环节时,邹伙发律师直接指出案涉权属争议决定依法属于依申请行政行为,根据庭前及庭审举证情况,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权属争议决定系基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而进行的,案涉权属争议决定系在无人申请,而由政府自行做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律师代理意见】


一、案涉权属争议决定书系在无人申请情况下,政府依职权作出,程序严重违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案涉林地权属争议决定属于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法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其法律特征为:(一)行政裁决是一种典型的依申请行政行为,它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之时才能依法对有关事项作出裁决。如果行政相对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裁决。《森林法》及《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都规定行政裁决之前必须由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二)行政裁决针对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民事法律主体因发生争议而导致的民事纠纷的解决,一般以人民法院裁决为原则,只有少数案件才可以由行政机关先行裁决。我国法律之所以设置行政裁决制度,其目的在于便利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因此,行政裁决案件往往与行政管理活动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三)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与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行使。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法,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裁决行为实际上近似于在行使司法权。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行政裁决行为就有超越职权甚至滥用职权之嫌。


      本案即是在没有争议双方申请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政府启动裁决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属于违法无效行政行为。


      二、案涉权属争议决定,没有违背历史,且改变了争议林地占有事实,违反了林地权属争议的法律法规。


      1


      、案涉权属争议决定确定的界线A、界线B以西、以南,至少有700亩山林,自1972年以来便由曼贺宽村民小组村民耕种、管理,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属曼贺宽村民小组,未尊重这一历史事实是错误的。


      2


      、1993年,曼贺宽村民小组将涉案林地统一发包予市林业局;后因林业局违法转包,曼贺宽村民小组及时收回涉案林地;2006年,曼贺宽村37户村民按照1993年各自耕管的界线,在涉案林地上共种植10000多株胶树。决定未面对这一现实,明显错误。


      3


      、案涉权属争议决定确定的权属界线与云南省勘界办提供《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严重不符,不具有合法性。


      4


      、案涉权属争议决定也与其向曼贺宽村37户村民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矛盾。


      5


      、案涉权属争议决定确定的界线依据明显不足,政府称涉案土地在“三定”时已划给曼听村,但其未提供合法的、具体的依据。


      6


      、案涉权属争议虽确定了界线,但其没有确定双方相邻土地的具体面积,导致曼贺宽村民小组及37户村民自1972年开始承包至今的面积减少的具体面积不清,导致裁决认定事实不清。


      三、《裁决》通篇未引用任何法律规定,且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


      【诉讼结果】


      主审法官听完后,也显然注意到了案涉决定书启动程序违法问题,当庭宣布休庭,休庭后法官与政府一方出庭人员和代理律师进行沟通,政府一方代理律师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场决定自行撤销案涉权属争议决定书。


      在重新启动的再次权属争议调处程序中,在政府组织下,案涉林地权属仍归曼听村民小组,政府将另一处600余亩国有林地使用权调归曼贺宽村民小组。至此,案结事了。


      对此结果,委托人很满意,全村宰牛摆宴共同庆祝。


      【案件评析】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一定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无规定不可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尤其在,行政裁决领域,政府或职能部门一定要明确自己仅为居中裁决者,要对裁决涉及的历史和现实事实做全面分析,对做出的裁决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原则,严格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做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的行政行为。


      【结语与建议】


      本案系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村民面对政府行政决定,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且维权成功的少数案例。法治在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对来自于政府不当或违法行为的侵害,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术业有专攻,在维权时要慎重选择具有案涉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的律师,这样才能事半功倍,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0


      收藏


      分享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买房人可以起诉房屋强拆行为违法


      上一篇


      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政府赔偿2000余万元


相关阅读

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第二章处理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第十八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三条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及其他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承包地已到期地面树木咋办

在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时,可在承包合同里约定好承包到期后果树的归属和处理方法。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承包方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已经栽植树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续订承包合同;或者按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申请

法律主观: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第二章处理依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第八条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第九条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屑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第十四条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第十五条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屑争议处理申请书》。《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 法定代表人 的姓名、职务;(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第十六条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第十八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四)处理意见。第三十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奖励和惩罚第二十三条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及其他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是属于行政裁决吗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是属于行政裁决吗为什么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是属于行政裁决吗对吗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范文

林地权属纠纷争议解决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是属于行政裁决吗为什么

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林地纠纷行政确权书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征收补偿决定如何送达?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做: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的内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能被撤销吗: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什么是征收补偿决定书?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只能等待强拆?,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后可以强拆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未妥善处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只能等待强拆?,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后可以强拆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区别: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限期拆除决定书要签字吗?限期拆除决定书下达多久强拆: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范文?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时要举行听证吗: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社会征收抚养费管理办法?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行政处罚要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吗,行政处罚一定会收到决定书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以后多久诉讼?征收补偿决定书是什么: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划拨决定书办理流程?土地划拨决定书可以延期公告吗: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以后多久诉讼?征收补偿决定书是由谁下达的: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的内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房屋征收决定书下达后 还可以指定承租人吗?房屋征收决定书: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不是裁决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有效期: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怎么写: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征收决定生效的时间?征收土地决定书范文是什么样的: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临律-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是属于行政裁决吗,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