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是否需要分公司缴纳税款,分公司纳税依据《公司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同一纳税地区,可以由总公司代为报税;如果不在同一纳税地区,分公司需自行在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居民企
分公司纳税依据《公司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同一纳税地区,可以由总公司代为报税;如果不在同一纳税地区,分公司需自行在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居民企业指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指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设立机构或有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法律分析
分公司如果和总公司在同一个纳税地区范围的,可以由总公司一起报税,自己不做申报;如果与总公司不在同一个纳税地区范围的,分公司则需要单独在其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拓展延伸
分公司税务义务:了解当地税务要求及缴纳规定
分公司税务义务是指分公司在特定地区运营时需要遵守的税务要求和缴纳规定。根据当地的税法和政策,分公司可能需要履行一系列税务义务,包括申请税务登记、按时报税、缴纳各类税款等。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了解当地税务要求至关重要。分公司应与当地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确保遵守相关法规,并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同时,分公司还应合理规划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提高经营效益。遵守分公司税务义务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基础,也是维护企业声誉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结语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纳税地区范围内的情况下可以由总公司一起报税,若不在同一纳税地区范围内,分公司则需要单独在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分公司税务义务包括遵守当地税法和政策、申请税务登记、按时报税、缴纳各类税款等。合规经营和维护企业声誉的关键在于遵守分公司税务义务,并合理规划税务筹划,以减少税务负担,提高经营效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看具体情况定。有的地区设立的分公司,有收入就要纳税,没有收入就不要纳税(所得税)。但是有的地区设立的分公司,没有收入也要按费用的情况核定收入缴纳所得税的。如果在当地申领了发票就必须当地交税。具体要不要交税要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才能确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视以下情况而定:
(一)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乘以税务核定固定比例乘以所得税税率;
(二)如果属于查帐征收的,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乘以所得税税率。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个体户给员工发工资发点公司扣税吗?
要。个体工商户代发工资,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办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当月就要申报纳税了,没有收入的也要零申报。个体工商户有定期定额征收,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期限是按季,半年,年,不能超过一年。个体工商户按经营所得纳税的,如果有税控开票系统,对已开具的发票信息完成远程抄报税就可以了,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网上完成抄报税操作,没有的就携带税控盘或金税盘到所属办税服务厅自助机办理。
三、财政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经济补偿金如果超过一定范围,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按照综合所得来纳税。
四 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一)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二)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三)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四)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五)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以不再提取。
五、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一)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四)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五)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分析:分公司在当地交税。根据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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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头条-当地是否需要分公司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