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收补偿决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房屋拆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执行。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的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会订立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
房屋拆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执行。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的强制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会订立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
当补偿协议订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二、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后的强制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如果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无论是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的一方不履行,还是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征收补偿决定已下达且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均存在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各地的违法拆迁和违法征地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故,作为受害者本人或受害者家属(受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对违法强拆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或者国家赔偿时可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一、违法强拆造成具有人身纪念意义的物品的损害
张先生和妻子感情很好,但是妻子不幸因病离世,于是当年和妻子结婚时拍摄的录像便成了张先生最宝贵的物品,每当思念妻子时便拿出来播放。2012年4月6日,张先生的房屋被开发商违法强拆,此录像也在这次强拆中被毁。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张先生对开发商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则可以就被毁的录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政府机关出面强拆,则可提起国家赔偿之诉,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合法拆房因过失导致人身损害或人身依附性财物损害
刘先生和开发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将房屋腾空交由开发商拆除。2011年8月4日,开发商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但由于挖掘机失控,撞塌非协议标的物的旁边刘先生另外的房屋,造成刘先生尚在屋中的母亲身亡。此案刘先生也可以在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会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中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且精神损害必须是人身损害或者人格受到伤害时才可提起,如果单独只是受到财产损失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必须要有直接因果关系,比如经常有咨询者问:他们拆了我的房子,我妈因此气得心脏病发作去医院治疗花了几十万,最后仍然不幸去世,这么大的损失我能要点精神赔偿金吗?这当然是不行的。因为这和强拆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强制拆迁涉及拆迁途径和是否属于非法强拆两个问题。
一、强制拆迁的途径有两种:
(一)行政强制拆迁。房屋主管部门作出裁决书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仍不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二)司法强制拆迁。一般是在裁决书作出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是否合法的问题。强制拆迁势必导致野蛮手段,野蛮拆迁往往诉诸暴力,因此强制拆迁可能会带来暴力拆迁,因而触犯《刑法》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275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3条规定:“一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若拆迁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采取野蛮的手段对拆迁房屋、拆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损毁,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人身侵害,均有可能触犯上述刑法罪名的规定,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情形: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正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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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根据征收补偿决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