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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诉讼中的执行异议主体,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1 14:46:0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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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诉讼中的执行异议主体,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为原告

执行异议诉讼中的执行异议主体,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执行异议诉讼中的执行异议主体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

法律分析

(1)就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异议既未明确反对或者不支持,又未表示认同的,一般应当视其为不反对,可列为第一人。

(2)就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

拓展延伸

执行异议诉讼程序中的执行异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异议诉讼程序中的执行异议主体既拥有权利,也有义务。执行异议主体的权利包括:提出异议、申请暂停执行、请求听证等,这些权利保障了其在异议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同时,执行异议主体也有一些义务需要履行,如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异议、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积极参与诉讼等。执行异议主体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与律师密切合作,以确保其在执行异议诉讼中能够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平衡权利与义务,执行异议主体可以更好地参与诉讼程序,争取合理的诉讼结果。

结语

在执行异议诉讼中,根据不同的主体地位,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将成为原告,而被执行人则可能成为被告或共同被告。然而,如果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异议态度不明确,既未反对也未支持,通常应将其视为不反对,列为第一人。执行异议诉讼中,主体不仅享有权利,也有义务,包括提供充分证据、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等。执行异议主体应与律师密切合作,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平衡权利与义务,争取合理的诉讼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区别

法律分析: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后,由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即使上级法院指定或者委托下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也应由委托或指定的上级法院负责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处理。

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处理的法院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如对执行行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如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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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执行异议诉讼中的执行异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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