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关于举证责任与证据审核的40则裁判案例,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库01、指导性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要旨】: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
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库
01、指导性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确定的,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的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02、指导性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要旨】: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案例文号】:(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
03、指导性案例0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案例文号】:(2015)民提字第23号
04、指导性案例0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案例文号】:(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
05、指导性案例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
【裁判要旨】:
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7)沪01民终9300号
06、指导性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裁判要旨】:
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文号】:(2020)赣刑终44号
07、参考案例:唐某诉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是否订立产生争议,一方主张合同未订立,一方主张合同依法成立时,应当由主张合同依法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正确运用关于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
【案例文号】:(2012)民抗字第00055号
08、参考案例:某家庭农场诉某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依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被侵权人就污染事实的关联性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后,侵权人应就污染事实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败诉的不利结果。
【案例文号】:(2023)冀05民终2798号
09、参考案例:刘某诉广东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意义上的新产品,专利权人应就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与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932号
10、参考案例:刘某明等诉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Ⅰ、征收房屋过程中,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无证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告因房屋灭失而对房屋面积不能举证,符合“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房屋面积的责任。
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双方明显可以直接提供而未提供,或者发现关键证据当事人很难获取而法院明显能够直接调取,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证据或者主动调取证据。如法院不行使上述职权,而要求双方另行提供证据再起诉讼,属不当行使审判权。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行赔申406号
11、参考案例:董某诉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以上四要件均需当事人举证证明。但对取得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据由谁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对于当事人事先未形成合意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人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积极事实,由获得利益的被请求人进行举证更为妥当。
【案例文号】:(2020)陕民终1020号
12、参考案例: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航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对以消除危险为诉讼请求的海洋环境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根据环境保护法所明确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法院探索提出了针对预防性公益诉讼的“两段式”审理路径及相配套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第一,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证明“存在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因素”,即诉请事项存在何种风险因素,该风险因素可能会导致何种重大损害;第二,由被告举证证明“可以排除诉请事项的危险性”,即前述的风险因素可以被证明不会发生,或存在诉请方式以外的其他更优方式可以排除该种风险因素的发生。
【案例文号】:(2023)津民终156号
13、参考案例:刘某诉某购物中心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虽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对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适用该举证规则的前提是被侵权人应当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虽对其证明标准的要求不高,但不能免除其证明责任。
【案例文号】:(2021)川1025民初3121号
14、参考案例:刘某某诉蒋某甲、常州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文号】:(2020)京02民再151号
15、参考案例:缪某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须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
16、参考案例:李某诉茌平某氧化铝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适用的是法释〔2020〕17号)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请求赔偿,应当就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及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提供初步的证据材料。只有在被侵权人完成了上述举证责任之后,才应当由侵权人就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水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中,侵权人排污口在河道下游,而污染场地在上游的,侵权人应当就污染物到达污染场地的可能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文号】:(2021)鲁民申11347号
17、参考案例:某和源公司诉某轩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所对应的基础事实,是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可以通过证明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后丧失等积极事实来证明,并非现实中未曾发生、无法证明的消极事实。此类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给付行为的基础上。相较于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更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故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981号
18、参考案例:吉林某工程公司与长春某商厦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引发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负有证明第三人无偿接受财产且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举证证明责任,在申请执行人提供初步证据后,作为反驳,第三人提交了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并未无偿接收长春某集团涉案电费,此时,相关举证证明责任应转移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推翻《情况证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情况说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不符合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其举证责任分配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444号
19、参考案例:某宝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如果现有技术文献已经公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则可以推定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制备该化合物的除外。此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仅应当证明利用该现有技术文献所载实验方法无法制得该化合物,还应当证明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实验方法并充分发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常规技能,亦无法制得该化合物。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97号
20、参考案例:王某江、车某斌诉范某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债权人,其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掌握公司的财务账册。而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则通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的财务资料并了解公司资产状况。因此,对于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怠于清算是否导致公司的财产流失或灭失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应限于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而对于反驳该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承担。
【案例文号】:(2019)川民申721号
21、参考案例:哈密市某公司与张某强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庭审听证,不作出答辩,应承担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不利法律后果。法院经严格审查相关事实证据,可依法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文号】:(2022)兵1202执异6号/执行
22、参考案例:成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所反驳对方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当事人在庭审中刻意隐瞒、回避于己不利的询问,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对同一事实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陈述,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可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做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案例文号】:(2013)都大民初字第0113号
23、参考案例:深圳市某公司诉东莞市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证明标准不宜过高。被诉侵权人已经尽力举证,所举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所主张的原有范围具有合理性,专利权利人没有提供充分反证予以推翻的,一般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系在原有范围内实施。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08号
24、参考案例:吴某某受贿违法所得没收案
【裁判要旨】:
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本质是财产权确认之诉,应采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确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申请没收,与涉案财产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相对方应诉。在审理中,先由申请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申请机关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即使利害关系人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仍不予裁定没收。
Ⅱ、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采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当控辩双方都能够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违法所得没收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案例文号】:(2018)苏02刑没1号
25、参考案例: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诉吴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裁判要旨】:
保险人作为原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应当由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程度负担举证责任。第三人对保险人单方确定的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不认可时,应当由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凭保险人单方制作的定损单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事故损失程度达成合意,也不能约束第三者。如果保险人不能提供相应资料致使车辆损失程度无法确定,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文号】:(2018)鲁02民终8921号
26、参考案例:某海产公司诉某海运集团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某海产公司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害的损失,不仅应当举证证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发生了损害事实,还须证明该损害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如果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文号】:(2021)鲁民终964号
27、参考案例:东莞某公司诉深圳市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方在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时,拒绝提供开机密码、故意将开机密码作废、拒绝法院采取输入密码之外的其他手段开机运行设备的,都属于举证妨碍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被诉侵权方由此取得不利诉讼结果后提起上诉,二审诉讼过程中又提交了一审中拒绝提交的证据,或申请法院再行勘验以查清技术事实的,可被认定为具有妨碍举证的主观故意。二审中即使采纳了其新提交的证据并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也应依法对其上述行为予以制裁。法定代表人指示公司工作人员采取举证妨碍行为的,亦应予以制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62号
28、参考案例:青岛某花生制品公司诉某集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此案例为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目的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导致的纠纷。本案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系按照国外买方要求填写的公司,原告仅记载为其代理人,此时原告的身份认定需依照《海商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认定,原告为交货托运人,并且为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负有整箱交付的义务,在托运人证明货物空箱返回堆场重新流转后,已经初步证明承运人交付货物,此时承运人负有证明货物尚未交付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8)鲁72民初124号
29、参考案例:胡某杰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行赔申551号
30、参考案例:美国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著作权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接触主张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较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
31、参考案例:杜某某、李某某诉某海运客运有限公司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应由提出索赔请求的人对承运人的过失承担举证责任,除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索赔请求人不能举证证明承运人过失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819号
32、参考案例:林某能诉林某川、刘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例文号】:(2023)闽民再102号
33、参考案例:海宁某公司诉宁波某公司、深圳某公司、英国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承运人援引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七条主张免责抗辩时,应承担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除证明卸货港所在地国家法律有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相关规定之外,还需证明其在向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交付货物后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或者货物系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被海关或港口当局擅自交付。
【案例文号】:(2019)浙民终422号
34、参考案例:浙江某货运公司诉辽宁某渔业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申请人基于合理认识,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如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申请保全行为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充分举证。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6289号
35、参考案例:青岛某公司诉某航运公司、上海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主张货物运输责任期间变更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托运人已就变更达成合意、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6908号
36、参考案例:张某诉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就其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承担举证责任。续订条件是否相对维持或提高的识别应以原合同终止前所达成的约定条件为基准。劳动者因不满降薪决定而拒绝续订合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或者降薪具备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为由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沪01民终10455号
37、参考案例: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网络公司诉肖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游戏源代码与权利人游戏源代码有可能构成实质相同的情形下,若被诉侵权人持有被诉侵权游戏源代码的相关证据却拒不提供,且被诉侵权人唯一持有证据,权利人无法从其他途径取得该证据,则被诉侵权人构成举证妨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推定被诉侵权游戏源代码与权利人的游戏源代码构成实质相同。
【案例文号】:(2019)粤知民终457号
38、典型案例:陈某金与陈某流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证人应依法出庭作证。证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作证,且对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
对附件5牛某的《证明材料》及证人蔡某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属证人证言,证人应依法出庭作证,由于证人牛某及蔡某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作证,且陈某流及高压阀门公司对上述证言的真实性亦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两份证言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990号
39、典型案例:宋某柱诉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再审中,当事人提交二审判决作出后形成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原审对事实的认定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
本院审查期间,宋某柱向本院提交了监理工程师隋某及向某某证言各一份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李某系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七局)的施工现场技术员,李某负责与两位证人联系工地施工事宜、核量工作。间接证明宋某柱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司法鉴定结论相吻合,并非两份协议书记载的工程量。中建七局质证称,应以李某在一审期间向法庭所作陈述为准。对该组证据,本院认为,证人隋某及向某某的身份系监理方工作人员,该两份证人证言系二审判决作出后新形成的,但仅能证实李某的身份为中建七局的技术员。宋某柱在一审期间提交的李某出具的证明,即使能够证实宋某柱完成的合同外的工程量及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结算书等计价资料是经李某审核上报给业主的,也只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材料。由于宋某柱与中建七局签订两份协议的时间是在案涉工程竣工之后,其目的是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结算,包括对案涉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最终确认,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当予以尊重。由于该两份协议未被依法撤销,亦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该两份结算协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因宋某柱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事实的认定,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74号
40、典型案例: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一方提出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是其主张的原因事实不能推翻其他证据佐证的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以采信。
【裁判理由】:
魏某、保某、赵某兴等的证人证言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保某与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路桥二公司)签订有《防水施工协议》并持有工程款领款收据。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隆升公司)主张保某是该公司员工,但经多次释明,该公司不能通知其到庭。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路桥二公司称赵某兴是隆升公司项目负责人,隆升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赵某兴只是工地工人、不能代表隆升公司。但《参会人员签到表》《桥面防水现场统计表》《劳务工程中间计价单》等多份证据显示,赵某兴是隆升公司的“劳务队负责人”。隆升公司申请再审时称赵某兴和保某系被其开除的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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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工伤认定申请的行政不作为,应当提供其曾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该申请的证据材料,但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就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负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
(四)审理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的案件,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审理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案件,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一、行政诉讼原告需提交材料有哪些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经本院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第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主要是足以使法庭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诉讼各方就案件事实存在与否发生争议时,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正确。而这种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在确定具体某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后,该方应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这里所说的“足够”的证据,主要是指证据所呈现的内容、数量、质量等方面能够使法庭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举例来说,如果A、B两人在车祸中发生争执,A认为是B的过错造成了车祸,B则认为是A的过错,那么 在此案件中,应当由 A 或 B 中的一方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正确性。如果 A 决定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他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如在场证人、交通监控录像等,以证明车祸是由 B 的过错造成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举证人所提供的证据若无法达到足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的程度,法庭则会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如果举证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是否可以采用推定证明方法?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推定证明方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特殊关系人之间的借贷,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了收据,未说明用途或出具了收据但其用途与实际不符,可以推定为无利息借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推定证明方法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才可以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履行举证责任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是非常重要的。仅有足够的证据才能达到使法庭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的程度,因此,在提供证据时需要认真、审慎,确保证据充分、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反诉请求提出的抗辩理由需要举证的,应当将证据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当事人没有举证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的,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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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头条-全国法院:关于举证责任与证据审核的40则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