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违法强拆房内物品由谁举证,在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境中,关于房内物品的举证责任问题,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被拆迁人的举证责任:在房屋被强制拆迁前,被拆迁人应承担起对房内物品进行清点和拍照的责任,以保留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
在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境中,关于房内物品的举证责任问题,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被拆迁人的举证责任:
在房屋被强制拆迁前,被拆迁人应承担起对房内物品进行清点和拍照的责任,以保留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们能够证明被拆迁房屋内部的具体物品及其价值。
被拆迁人需要收集并保存所有与房屋内物品相关的购买凭证、照片、视频等,以便在必要时向相关机构或法院提供。
行政机关的责任: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拆迁时,负有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被拆迁人的财产受损,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未能避免财产损失的,其责任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完全免除其责任,其具体责任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涉及房屋内物品的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关键。一般来说,被拆迁人需要证明其房屋内存在哪些物品以及这些物品的价值。而行政机关则需要证明其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任何损失的发生并非由其过错所致。
如果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陈述和现有证据,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来做出裁决。
综上所述,房屋被违法强拆时,被拆迁人应承担对房内物品的举证责任,而行政机关则负有在拆迁过程中妥善保管和清点物品的义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双方均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各自的主张。如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房屋强拆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有举证的责任,所以被告人提供强拆是合法的证据,如是属于违建、法院强制执行书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合法房屋遭强拆如何维权
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遭强拆可向当地政府和人民法院进行控告起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原告提交材料包括了哪些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经本院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第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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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房屋被违法强拆房内物品由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