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强拆案被告,在实务中,首先我们要确定作出强拆行为的是哪些人,代表什么部门。一些实施强拆的部门本身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比如,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城管部门、执法局等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拆除违法建筑名义进行强制拆除
在实务中,首先我们要确定作出强拆行为的是哪些人,代表什么部门。一些实施强拆的部门本身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比如,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城管部门、执法局等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拆除违法建筑名义进行强制拆除的,强拆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如果是实施征收拆迁的,经法院批准的,强拆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
有些情况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比如项目指挥部、村委会、居委会,拆迁公司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还要考虑是不是有委托或者授权的情况。
实施强拆行为的可能不止一个部门,也可能实施强拆的主体不出示任何能够证明身份的证明。无法确定主体时不会也不应该让被强拆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不应该阻断维权的途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强制行为法定职责的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推定。
一、在农村拆迁强拆怎么办?
对于些许不良党员如,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中国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包含了两个基本的法律精神:
第一,世界上其实并不存在所谓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是国家出于重大的正当理由,对公民财产权和意思自治的限制。显然,这是一个行政法的范畴。
第二,虽然政府可以不依照民事契约行为而强行取得他人财产,但并不意味着政府行政权力可以不受限制、为所欲为。国家征收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不是无偿剥夺,而应当给予补偿。如何补偿或补偿多少,则涉及民事法律的范畴。
二、违法强拆会产生什么后果?
(一)非法强拆要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对于违法的征收、征用行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二)非法强拆的行政责任
法律上将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违法、行政违法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不得以政府换届、责任人更替毁约。此外,意见也强调了要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
(三)非法强拆的刑事责任
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促进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返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
实施强拆的主体就是强拆案件中的被告,实行非法强拆的活动,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定的,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赔偿公民的损失。
针对强拆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的行政强制行为,针对于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就可以依此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两种判断方法:一是拆除时房屋权利人在现场,并进行了取证,结合通过有效途径拿到的征地批文(公告)、强拆决定等文件,无论依照现有证据还是推定主体,均可以确定强拆主体。二是强拆行为是在房屋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被征收人既没有收集到现场证据,手头的征收相关材料又少之又少,且政府往往以“清理违建”等为借口进行强拆。此种情形,当事人往往会将多个可能的主体一并起诉,通过法庭调查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一、在强拆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适格被告?
首先,某种程序以自认的强拆主体为适格被告。行政主体诉前或诉中作为当事人自认强拆,综合考虑其房屋征收、违建认定拆除上的职责与任务等情况,法院可以认定其为适格被告。当然,此种自认的情形,只能是选择性的初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根据当事人初步掌握的证据认定强拆被告。行政主体未自认,相对人以自身的认知能力,结合强拆照片、调查结论等材料,可以选择可能实施强拆的一个或多个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在案证据和各方举证情况,可以将起诉时原告选定的被告认定为适格被告,同时应将明显不是或不可能是强拆主体的那些被告予以排除。
最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推定为强拆适格被告。若无证据证明强拆行为主体,当事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推定负责征收、履行征补职责的市县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具有违建认定与拆除职权职责的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作为案件的适格被告,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拆除行为确非上述职权主体所为。
《行诉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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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头条-如何确认强拆案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