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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如何进行行政赔偿?,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怎么处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9 16:27:4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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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如何进行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

房屋被强拆如何进行行政赔偿?,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怎么处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房屋被强拆如何进行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怎样申请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行政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行政赔偿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三、行政诉讼如何提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除了具备原告的请求资格;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外,应具备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和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强拆要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土地证有效期到期拆迁怎么赔偿

有土地证的拆迁还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赔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依据: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怎么处理?

因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赔偿。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日常生活的物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正常市场价格的部分,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行政诉讼如何举证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该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需提交哪些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经本院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第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三、遭遇违法强拆后的赔偿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正当、合法的拆迁程序,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政策性奖励等内容。但是因违法强拆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违法强拆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一般而言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使房屋已经灭失,一般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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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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