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算是什么行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强拆算是什么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强拆是什么概念●强拆属于什么行为●强拆啥意思。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制拆迁并不是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所以是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强拆构成犯罪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私自强拆为侵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强制拆迁不可能是文明的,势必导致野蛮手段,野蛮拆迁往往诉诸暴力,因此强制拆迁可能会带来暴力拆迁,因而触犯《刑法》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275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若拆迁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采取野蛮的手段对拆迁房屋、拆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损毁,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人身侵害,均有可能触犯上述刑法罪名的规定,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执行权的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决定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属于直接强制。对于您介绍的情况,如果水利行政部门具有执行权并由其自己执行,属于强制执行,如果是交授权其下属执行机构,如水利执法队之类执行,其执行机构属于代执行,责任和后果由行政部门而不是执行机构承担。
以下回答供你参考:首先,村民集体固定资产属于集体财产。其次,村民集体财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三,国家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四,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所有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的责任人也要依法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就视为违规拆迁: (1)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3)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4)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5)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6)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将自己的业务转让给其他拆迁单位,由其他拆迁单位继续进行拆迁活动的。
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原则上不是1、拆迁,这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强拆,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赔偿。同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2、如果是个别人擅自决定的,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中的责令限期拆除,既是是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管理中一种纠错或法定强制行为。限期拆除在定性上,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与观点,都是有道理的。2、首先,从法学理论上我们可以把行政处罚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四种处罚类型。按照上述分类,限期拆除不能归入任何一类。3、其次,从性质上分析,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惩罚性。这种惩罚性,是通过给违法相对人的合法的权利或权益造成损害来达到惩罚的目的。换句话说,就是对违法者施以额外的义务以示惩戒,这种额外义务的增加,不是督促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不是等同于原来的义务,而是一种新的义务。而限期拆除则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这种强制性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违法行为、恢复法律秩序,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实施限期拆除本身并没有对违法者课以新的义务,虽然能够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却并没有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它不具有惩罚性。
强制拆迁的法定流程: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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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强拆算是什么行为,强拆构成什么罪
投稿:卞婉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