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行政主体是谁,拆迁补偿行政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不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还通过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来组织实施这些工作。这意味着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市、县级人民
拆迁补偿行政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不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还通过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来组织实施这些工作。这意味着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主要的行政主体,承担决策和组织实施的职责。
该条例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承担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实施单位是在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并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进一步强调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拆迁补偿中的核心作用。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也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的角色。该法规定,在征收土地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包括开展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制定补偿标准等工作。这再次印证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拆迁补偿的行政主体。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的行政主体均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法律分析: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由拆迁管理部门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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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头条-拆迁补偿行政主体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