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如何收集证据,在征收拆迁中,需要搜集和保存的书证和物证主要有三大类:1、征收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这些材料一般由征收方下发,在当地张贴,而且会在当地的国土资源网上进行公开,被拆迁人可以拍照保留证据。2、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一切相关证件原件
在征收拆迁中,需要搜集和保存的书证和物证主要有三大类:
1、征收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这些材料一般由征收方下发,在当地张贴,而且会在当地的国土资源网上进行公开,被拆迁人可以拍照保留证据。
2、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一切相关证件原件,如土地证、宅基地证、房产证、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分户评估报告、房屋测量登记表等。
3、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等。
一、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房屋强拆的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期限内未搬迁即可实施强制搬迁;
3、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4、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5、物品清点登记后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收拆迁中,需要搜集和保存的书证和物证主要有三大类:
(1)征收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这些材料一般由征收方下发,在当地张贴,而且会在当地的国土资源网上进行公开,被拆迁人可以拍照保留证据。
(2)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一切相关证件原件,如土地证、宅基地证、房产证、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分户评估报告、房屋测量登记表等。
(3)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等。
一、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征地申请司法强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一,对房屋内外部进行拍照录像
被拆迁人在遇到强拆时一定要对被拆的房屋内外部进行拍照录像,首先找一个标志性的参照物,证明自己房屋的大致方向,然后再由远至近进行拍摄,拍摄时对自己的房屋内部进行介绍。
第二,录音录像时要明确时间
被拆迁人在对房屋进行拍照录像的时候要明确时间,可以在拍照录像的时候对手机设置时间,最好能让时间显示在照片或录像上。
如果没有办法设置时间也可以通过在拍摄过程中,可以以谈话的方式来证明时间,比如在拍摄过程中可以询问征收方或家人“今天是不是x月x号”等等。
第三,录音录像时要明确强拆现场的对象
遇到非法强拆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来拆的对象,不要光是拍摄几台挖掘机,最主要是要拍摄到穿制服的人以及现场指挥的征收方的人。
如果没有穿制服,被拆迁人应该通过自己或借助他人之口有意识地套出对方是谁,并明确地称呼对方,确认对方是谁。
第四,录音录像证据妥善保存
被拆迁人拍摄取证时一般都是手机或家用相机,这个时候一定要注意内存的问题,在录音录像前尽量保证内存充足,录音录像中尽量不要中断。
在录音录像取证结束后进行保存时要重点注意两点:
1、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必须保留原始载体
如果是用手机或家用相机拍摄,一定要保存好手机和相机的内存卡,千万不能因为内存不足把视频保存到电脑后,就将手机或相机里的视频删除掉。从原始载体中复制到其他载体的复件不具有同等的证明力。
2、录音录像不可以剪切
录音录像一定不能剪切,不要认为有些没用就给剪切掉了,这样很有可能被取消其证据资格,保证提交的证据真实完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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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强拆如何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