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原则,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法律分析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法律分析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鉴定标准与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鉴定标准与适用范围是确保案件公正、合法处理的关键。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对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鉴定标准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同时,鉴定范围涵盖各种证据形式,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及相关的鉴定程序和专业机构的参与。通过明确的鉴定标准和适用范围,法院能够准确评估证据的价值和可信度,为公正、公平的判决提供依据。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的鉴定标准和适用范围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通过明确的鉴定标准和适用范围,法院能够准确评估证据的价值和可信度,为公正、公平的判决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从理论上划分民事证据分类如下:
一、本证与反证
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是相对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标准的;
3、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应以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来确定;
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千差万别,有些证据介于二者之间既可算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
5、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三、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如证人根据别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物证的照片、复制品,书证的抄本、影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原则:
1、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2、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3、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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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