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违法怎么申诉,一、诉前财产保全违法如何申诉被保全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是违法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让法院重新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一、诉前财产保全违法如何申诉
被保全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是违法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让法院重新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
(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
(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
三、需要由国家赔偿的违法保全措施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诉讼保全只能针对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如果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必然侵犯案外人的财产权益。由此造成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例如,1998年,张某、李某因农用车租赁发生纠纷,张某诉至人民法院。张为防止李变卖农用车,转移货款,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对争议农用车实行诉讼保全,暂存人民法院。由于原告张某两次不接受人民法院判决,直至四年后人民法院才强制执行其判决。再加上该农用车存放在人民法院多年,未加妥善保管,已完全毁损报废,旧车仅卖了五百多元。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该农用车的毁损报废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5、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法律分析: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被保全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是违法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让法院重新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财产保全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
(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
(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需要由国家赔偿的违法保全措施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诉讼保全只能针对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如果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必然侵犯案外人的财产权益。由此造成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例如,1998年,张某、李某因农用车租赁发生纠纷,张某诉至人民法院。张为防止李变卖农用车,转移货款,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对争议农用车实行诉讼保全,暂存人民法院。由于原告张某两次不接受人民法院判决,直至四年后人民法院才强制执行其判决。再加上该农用车存放在人民法院多年,未加妥善保管,已完全毁损报废,旧车仅卖了五百多元。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该农用车的毁损报废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5、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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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临律-诉前财产保全违法怎么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