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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不明强拆原告主体,责成强拆决定是否具有可诉性: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7 12:32:1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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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不明强拆原告主体,房屋权属不明时,针对强拆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以下进行详细分析:首先,总结性回答是:在房屋权属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强拆行为引发争议,原告应当是与该强拆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到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房屋权属不明强拆原告主体,责成强拆决定是否具有可诉性: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房屋权属不明强拆原告主体

房屋权属不明时,针对强拆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以下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总结性回答是:在房屋权属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强拆行为引发争议,原告应当是与该强拆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到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诉讼法理论来探讨:

一、原告资格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是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房屋强拆的情境中,若房屋权属不明,但强拆行为已对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那么该主体即具备原告资格。

二、利害关系的判定

利害关系是指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房屋强拆案件中,这种利害关系通常表现为原告对被拆房屋享有某种权益,如所有权、使用权等。尽管房屋权属不明,但原告若能证明其对该房屋拥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因强拆行为而受到侵害,即可认定存在利害关系。

三、提起诉讼的其他要求

除了原告资格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了提起诉讼的其他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房屋权属不明的强拆案件中,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同样需要满足这些条件。

综上所述,在房屋权属不明的情况下,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该强拆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除了证明其具备原告资格外,还需满足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诉讼条件。

二、强拆违法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强拆违法的诉讼主体是被拆迁的一方。只要被拆迁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一般需要先写起诉状,再者就是提交相关的证据,最后法院就可以对此案件依法的开庭。遇到强征强拆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具体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当地规范性补偿文件为准并结合相应市场评估值。

一、老家房屋被强拆怎么办?

①确认拆迁性质。

了解拆迁主体,如果是政府主导的,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情况只能争取合理补偿;如果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就不具有强制性,您有权决定是否被拆迁。

②确认土地性质。

分清楚是国有土地上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拆迁。国有土地上拆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上拆迁主要是征收土地的补偿,房子等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

③了解补偿内容和补偿标准。

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致,被拆迁户可以去当地官网或者网上其他途径查一下当地的补偿标准作一个参考,根据补偿标准大致判断一下补偿是否合理。

④做好取证工作。

房子被暴力强拆时,尽量拍照取证,主要拍领导以及强拆的过程等,对后续启动法律程序,确认强拆主体、确认强拆行为以致申请国家赔偿都很有帮助。

二、没有看到任何征收文件就被强征了怎么办

解决办法:

1、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2、具体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当地规范性补偿文件为准并结合相应市场评估值。

3、政府只有依法实施征收并依法将征收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土施工。

强行征收只有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去省级土地局举报的,如果合法的话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诉讼。

三、责成强拆决定是否具有可诉性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属于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其有权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将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依法履行公告强制拆除决定、通知当事人、制作财物清单等法定强制拆除程序。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所作责成强制拆除决定属上级行政机关对强制拆除工作事项的工作部署及内部安排,并不对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直接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一、什么是责成强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属于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其有权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将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依法履行公告强制拆除决定、通知当事人、制作财物清单等法定强制拆除程序。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所作责成强制拆除决定属上级行政机关对强制拆除工作事项的工作部署及内部安排,并不对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直接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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