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不知道谁拆的该怎么办,为了达到尽快拆迁目的,有些政府机关,往往抱着侥幸心理,委托拆迁公司强拆,以为委托了他人,就不会担责,殊不知,“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最高法判例告诉我们,违法强拆房屋,即使强拆人员不是政府人员,政府机关也要担责
为了达到尽快拆迁目的,有些政府机关,往往抱着侥幸心理,委托拆迁公司强拆,以为委托了他人,就不会担责,殊不知,“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最高法判例告诉我们,违法强拆房屋,即使强拆人员不是政府人员,政府机关也要担责,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方可免于被追究责任。
案情:韩先生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330平方米,依据市人民政府征收公告,韩先生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被拆除。韩先生认为市人民政府在实施房屋强制拆除前,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其行为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
但庭审过程中,韩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市人民政府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一审法院遂以韩先生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韩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韩先生起诉称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日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将其房屋强拆,应就市人民政府实施强拆房屋的行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本案中,上诉人韩先生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市人民政府组织参与了强拆,属于起诉无事实根据的情形,原审裁定驳回韩先生的起诉并无不当于是二审法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不服气的韩先生,不相信正义得不到伸张,于是他一鼓作气,决定向最高院提起再审,撤销
一、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依法改判。他诉称:
1、一、二审事实认定错误,他至今未与任何政府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也未被注销,对土地和房屋仍享有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无权主导对韩先生的房屋实施强拆,且强拆程序违法,他声称当时并不在现场,没有直接证据;
2、一、二审法律适用错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市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实施拆迁被征收房屋的职责,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征收拆迁他的房屋,且在此之前他并未见过征地批文,市人民政府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所以他享有合法权利的土地房屋并未经过合法程序的征收。
市人民政府辩称自己并非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也从未实施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并非适格被告。本案涉案房屋由村委员负责实施拆迁工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
本案中,市人民政府根据征地批复作出《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韩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在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征地公告,且依据市相关规定,征收行为由市政府或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韩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市人民政府组织参与了强拆其房屋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胜诉裁定:撤销
一、二审行政裁定书,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违章建筑可以强。具体如下:
1、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报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房子的,属于违章建筑,在当地相关部门多次下达拆除通知而未自行拆除的,由当地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
2、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复议和诉讼之后,被强拆人败诉才会面临强拆。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房屋被违法强拆怎么办
1、房屋被违法强拆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
(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
(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行政强制拆迁的流程是什么
行政强制拆迁的流程具体如下:
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3、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4、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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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违法强拆不知道谁拆的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