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强拆法院不再受理,规定是怎么样的,法院规定不再执行强拆的法律思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北京市高院关于违法建筑物等强制拆除问题作出批复称,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法院不
法院规定不再执行强拆的法律思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北京市高院关于违法建筑物等强制拆除问题作出批复称,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透露,所谓“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就强制拆除而言,不同法律的内容不尽相同。有的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如城乡规划法、水法等),有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最高法方面称,从目前法律规定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消息传来,令人兴奋也令人担忧。令人兴奋的是:今后,行政机关强拆不能再申请法院,假借司法的名义和国家的名义欺压百姓,损害百姓利益;法院从站在与民争利的行政机关和开发商处脱身出来,有利于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强拆法院不再受理有利于法院执行干警的人身不再受伤害;有利于法院真正回归为人民法院的国家法器和社会矛盾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中立、权威的法律属性;行政机关和开发商的强拆,在法律上、权威上、权力上、地位上和力量上的优势大为降低;一切后果和责任由行政机关和开发商承担,促使行政机关和开发商认真对待,减少了违法强拆的可能性和几率。同时,令人担忧的是:脱离了司法审查的强拆,会使得行政机关和开发商更加无所顾忌,更加肆无忌惮的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和现有的执行力量,如城管、黑社会人员等进行暴力强拆,会出现更多的无法无天的伤天害理事件;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预计今后随着城镇化大规模经济结构调整的国策推行,有些地方会出现更加骇人听闻的事件,群众的反抗强拆的方式和行为也会上升到一个新高度,形成新的利益格局。
法律分析:法院不予强拆的条件: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法律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司法强拆可以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强拆后向法院起诉的,可以提交诉讼状和有关证据,由法院在审查后立案处理,具体情况下要根据该强拆的行为是否违法来进行认定,如果强拆属于违法的情况,那么就是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强迁有哪几种方式
1、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2、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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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头条-哪些情况下强拆法院不再受理,规定是怎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