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诉案例」电锯破门遭强拆,多年信访上访终无果,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许多农村地区也面临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情况。然而,在这背后,农民朋友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目的在于通过一个胜诉案例,分享在面临强拆时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许多农村地区也面临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情况。然而,在这背后,农民朋友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目的在于通过一个胜诉案例,分享在面临强拆时,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去保护咱们合法的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孔女士和刘先生为山东青岛市居民,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并依法持有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当地作出征收改造项目,此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因作为补偿重要依据的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评估价格明显过低,双方未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孔女士和刘先生也未领取任何补偿款项。2022年5月24日,某街道办事处带人强行闯入孔女士和刘先生家中,用电锯将房屋大门损坏,强行将两位当事人和家人从家中架出,对此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天降横祸让孔女士和刘先生不知所措,一开始只能通过信访上访等手段维权,却发现效果甚微,后来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专做征地拆迁维权,于是之后跟史西宁主任团队助理通过电话深入沟通后,马先生感受到了京康团队的专业,便决定全权委托,团队指派了琚京丰律师协助两位当事人维权。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琚京丰律师在接到本案之后,积极与两位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全面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在了解完相关情况之后琚京丰律师认为:某街道办事处为了达到征收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拆除孔女士和刘先生房屋及无证附属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在之后协助两位当事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超出准予执行裁定书范围之外的强拆无证房屋行为违法。
但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辩称:
一、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依法应驳回起诉。
二、根据某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某街道办事处依法有权组织实施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工作。
三、对二原告提出的被告某街道办存在超范围强拆其自建房屋问题,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腾空范围既包括腾空证载房屋也包括腾空附属的自建房屋,被告不存在超范围强拆行为。
之后,琚律师引导两位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一、立案系统上传截图;二、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户评估表。证明两原告房产证为共有房产;三、原房屋建筑图,某街道办社区出具的未登记建筑情况说明。证明该房屋真实存在。
琚律师称,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搬迁的裁定,并不包括对涉案未登记建筑的拆除的内容。并且二原告对未登记房屋有相关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房屋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没有相关产权证明。被告某街道办想拆除此无证房屋也需经过法定程序后进行,被告超出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范围强制拆除涉案未登记建筑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对二原告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的主张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最终某区人民政府采纳了我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青岛市某街道办事处于强制拆除孔女士和刘先生房屋旁未登记建筑行为违法;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街道办事处承担;
行政强拆是一个复杂而又敏感的话题。它既关系到城市建设和土地管理的顺利进行,也关系到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呼吁政府部门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民朋友的利益和需求,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我们也希望农民朋友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法律分析:
如果对拆迁安置赔偿不服的,可以保留证据,向拆迁的上级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由上级机关研究决定后给予答复,或者可以进行信访方式,合理维护个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信访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法律分析:寻衅滋事案件持凶器殴打他人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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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临律-「山东胜诉案例」电锯破门遭强拆,多年信访上访终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