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违建房屋要经过什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要走哪些程序第一步,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
拆除违法建筑要走哪些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市政府的授权的。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第二步,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一是不要害怕,绝大部分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询问或是调查就吓个半死,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你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签字。如果你确认笔录没有问题你要签字的话,要一是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你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二是在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三是不要忘了写上日期。
第三步,决定程序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人还是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错过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这之后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但我建议你还是不要错过听证。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这个程序,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你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你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你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看到没有,没有签收照样可以对你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如果你错过了听证程序,也不要紧。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强烈建议你千万不能再错过了,否则事实上政府部门认定你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是违法的,但你要错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个程序的话,那么政府处罚你错了也变成是对的了。
三是建议聘请律师维权。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非专业人士驾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迁户: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网上或者书店中看到的法律条文,也不是某个权威学者对法律的解读,更不是法律课堂上的理论讲解。甚至可以这样说,同样是律师,如果他不是专业从事拆迁的律师,对拆迁业务来讲,这位律师也是外行,就别说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临时下功夫苦读熟读拆迁相关法律的拆迁户了。
四是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该内容由 杨文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1、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
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的《催告书》。
催告书应当包括: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经过催告,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该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要列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事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内容。
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
公告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社会公众知晓,行政机关已经依法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物,但当事人拒不拆除,给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其自行拆除。
5、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当事人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拆除的,行政机关实施拆除。
一、强拆之后有哪些赔偿?
1、房屋本身的价值
对于房屋遭强拆索赔的行为,基本应当和正常的拆迁补偿标准相同。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房屋遭到非法强拆,房屋本身已经失去居住价值。这时候,被拆迁人就可以找到相应责任人,要求按照周边房地产价格进行拆迁房屋价值估算并进行具体补偿。
对于具体房屋价值评估,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来进行。当然,被强拆房屋因为已经被破坏无法进行具体评估的,也可以提供房产证等相关证据来证明原有面积,结合每个地区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最终补偿。
对于被强拆房屋具体证据提供,可以在可能会遭遇强拆前进行录像、照片记录。要注意的是,要寻找一个固定参照证明证据中房屋属于被强拆房屋。
2、其他经济损失
由于强拆行为的特性,很多被拆迁人往往来不及搬迁,这样就容易造成自身财物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
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内原有财物的清单、损失财物价值等进行索赔。同时,除了财物损失之外,还会面临之后一段时间内需要租房、需要搬迁等费用,都需要索要相应补偿。
同样的,被拆迁人也要提供相应证据给到法院进行补偿索取。如果因为物品已经被损毁无法正常提供清单的,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拆迁人的相关诉求进行补偿计算。
3、房屋租赁损失
对于这种情况,主要是按照被强拆房屋用作出租用途来分类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房东房屋遭强拆
对于这种情况,房东除了要损失房产之外,还可能会面临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而要对租客进行的经济补偿。因此,房东除了对上述两种补偿内容进行举证之外,还应当提供自己和租客的租赁合同以索要违约金损失。
(2)租客遭遇强拆
对于租客来说,租赁房屋主要是用来居住,也不排除有些租户租赁门脸房用作经营。
对于这种情况,租户除了统计自己因强拆行为导致的财物损失之外,还应当对自己将要遭遇的搬迁成本、店铺损失、停业造成的订单损失、员工辞退补偿等损失进行具体统计。
法律分析: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第一步,立案;第二步,调查程序,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第三步,决定程序,同时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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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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