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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2 06:19:5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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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26条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是《土地承包法》中的关键内容。以后谁要是再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民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一、耕地

全面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全面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26条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是《土地承包法》中的关键内容。以后谁要是再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民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一、耕地承包期限到了发包方可以收回吗

耕地承包期限到了发包方是不可以收回的。在承包期内,村里无权收回被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届满,一般也不得收回被承包的土地。

只有在承包户死亡、户口迁出、及承包户明确要求交回被承包的土地等一些特殊情况下,村里才可以收回被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归谁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农村的土地承包给个人是否有权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承包人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土地承包经营人对其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更不允许任何人非法买卖。

我国宪法规定了土地的两种所有方式,一种是国家所有,另一种是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有人认为,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是将集体土地私有化,改变了集体经济的性质,这种观点是不对的。首先,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权具备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种权能中的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是处分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得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通过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将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出让。所以说,第一,农民对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因此,个人或者家庭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对土地的承包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归属。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第二,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不能把它和集体统一经营对立起来,认为统一经营才是集体经济。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后,农民获得土地经营权,但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且性质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共同所有的自然资源,不能转让、抵押或出租。但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改革以后,为了发展农业生产,政府将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将基本农田划归集体所有,将非基本农田划归农民承包经营,保证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农业持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后,农民获得了土地经营权,可以自主选择种植作物,也可以流转给他人或以股份合作的方式组成专业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同时必须遵守土地使用规划、土地收益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土地所有权仍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能经营土地,不能占有土地,也不能买卖、抵押或出租土地。

如何保障农民的承包土地权益?政府要加强对承包地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受益权的确权登记体系,保护农民的承包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属于集体所有。农民获得了土地经营权,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体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不得由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外国法人、组织所有。

三、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如下: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经营权,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承包地收回的最新规定

承包地收回的最新规定: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调整承包地;

2.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二、非本村集体成员是否有权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也可以承包经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

在一些人少地多的地方以及非农产业比较发达的城市郊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劳动力承包全部土地,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经营“四荒”等其他土地;从充分利用资源的角度看,“四荒”土地的长期闲置也会造成巨大的浪费。因此,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相应的资金、技术及劳动力的情况下,应当允许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或单位承包“四荒”土地,但为了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发包方在发包之前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四荒”土地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由于“四荒”土地资源往往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是他们的财产,在某些地方还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应当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h3>四、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后,农民获得土地经营权,但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且性质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共同所有的自然资源,不能转让、抵押或出租。但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改革以后,为了发展农业生产,政府将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将基本农田划归集体所有,将非基本农田划归农民承包经营,保证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农业持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后,农民获得了土地经营权,可以自主选择种植作物,也可以流转给他人或以股份合作的方式组成专业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同时必须遵守土地使用规划、土地收益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土地所有权仍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能经营土地,不能占有土地,也不能买卖、抵押或出租土地。

如何保障农民的承包土地权益?政府要加强对承包地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受益权的确权登记体系,保护农民的承包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属于集体所有。农民获得了土地经营权,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体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不得由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外国法人、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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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临律-全面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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