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直接注销村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案件简介:1991年,朱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一处,同年县政府为朱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朱某在建房至基础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建设,遂停止了建设。1992年,朱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
案件简介:1991年,朱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一处,同年县政府为朱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朱某在建房至基础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建设,遂停止了建设。1992年,朱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朱某在该处宅基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x年,朱某又在取得土地证项下的宅基地上建房。县政府以朱某一户两处宅基违反的相关规定为由,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和《某省土地登记条例》第31条关于土地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的规定,作出了《关于注销朱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决定》):(一)收回朱某的土地使用权;(二)注销朱某的土地登记。朱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注销土地登记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应由不同的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根据不同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作出。县政府作出的决定既决定注销土地登记,同时又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土地管理规定的程序。《某省土地登记条例》第31条规定的职权是土地登记机关的职权,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未适用收回的法律条文。综上,县政府所作注销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遂判决撤销了县政府的《决定》。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实际上拥有两处宅基地,依法应当收回其一处宅基地,县政府有权收回一处宅基地。但注销土地登记应由土地局办理,县政府适用《某省土地登记条例》第31条规定注销朱某的土地登记,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注销土地证书必须由土地权利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县政府在没有证据证明朱某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注销决定,行政程序违法。综上,县政府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分析:从一二两审判决的理由不难看出,尽管判决的说理各有侧重,但撤销《决定》的法定‘理由都是两个:一是程序违法;二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关于土地登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不少法律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仅就本案提出的下述几个问题予以分析:(一)是注销土地登记还是注销土地权证更为妥当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土地登记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因此,在对登记行为予以撤销或者注销时,就出现了不同的做法: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登记既是一种登记行为,同时颁发载明土地权利的证书,也就具有赋予登记人以权利的作用。最典型的就是初始登记,一旦登记,就会使原本没有登记的土地有了法律上的主人。基于此,认为登记行为具有双重性质,既有登记公示的作用,也有通过登记赋予权利的作用。从而认为,人民法院对业已存在的登记行为予以纠正时,应当撤销或注销政府颁发的土地权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登记只是一种登记行为,是对实体上已经具有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记载和确认,登记行为本身不具有赋权作用。人民法院对业已登记的行为纠正时,应当是撤销或注销政府的登记行为,而非撤销或注销土地权证。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程序。
1、填写土地使用证注销申请表。上交原土地使用证。
2、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3、实地勘察。需要进行相应的实地考察。
4、公示。
5、核销。
一、怎样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1、填写土地使用证注销申请表。上交原土地使用证。
2、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3、实地勘察。需要进行相应的实地考察。
4、公示。
5、核销。
农村土地的使用和划分都有农村土地使用证,村集体会给村成员发放相应的土地使用证,用来证明土地的面积以及位置等信息,土地使用证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土地重新进行划分就要有新的使用证,因此要注销农村土地使用证。
二、如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登记的书面报告;
2、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提供,当面填写);
3、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建房证办证档案和户口资料;
5、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
6、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国土局测绘队)。
(二)、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仅交测量费及工本费。
(三)、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权属来源文件。
(四)、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以说这个问题是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合法的问题,那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民的集体土地是属于农民主体的,并且要用于农业用途,那么为了避免出现一些人滥用集体土地,所以才做出了以上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规则》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第五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h3>四、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程序一、集体土地使用证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程序。
1、填写土地使用证注销申请表。上交原土地使用证。
2、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3、实地勘察。需要进行相应的实地考察。
4、公示。
5、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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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临律-县政府直接注销村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