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法律定义是什么?,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农户之间签订的、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利益分配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法律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定义:1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农户之间签订的、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利益分配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法律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定义:
1.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2.土地承包期限: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农户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4.利益分配: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农户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利益分配方式,包括租金、产量分成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使用、管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合同所确认的农村土地使用权。
以上是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法律定义及相应法律依据,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权益,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一、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六条【承包权的合理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权的合理调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二、结合案情分析您好,
一、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六条【承包权的合理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权的合理调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二、结合案情分析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1985年您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您搬至邻村后外出打工。按照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只有“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和“自愿交回”这两种情况才能收回承包地。但是,有一点非常关键,就是作为您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您的户籍一旦迁入别的村里,那么您就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那么,这种情况下,您很难获得胜诉的。如果没有将户籍迁入别村,那么原则上还是不能剥夺您的承包经营权的。其实道理也很简单,如果您不属于原来村里的组织成员,那么您也就丧失了相应承包权资格。
h3>四、土地承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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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临律-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法律定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