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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什么权利,妇女有权承包农村土地吗: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2 21:02:5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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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什么权利,法律分析: 妇女的土地承包有经营权、收益权、以及拆迁费用的补偿等权益,这些都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并且妇女和男子的权利本身就是平等的。妇女结婚、离婚等并不影响其所享有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什么权利,妇女有权承包农村土地吗: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什么权利

法律分析: 妇女的土地承包有经营权、收益权、以及拆迁费用的补偿等权益,这些都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并且妇女和男子的权利本身就是平等的。妇女结婚、离婚等并不影响其所享有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二、女性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

该县村委会违法收回农民祁某女儿的承包地,被告村委会及村民魏某被判返还1.5亩承包地并赔偿祁某1500元经济损失。法院认定村规民约不合法,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发包方未经法定程序及理由不得收回。该判决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现年58岁的祁某系该县某村农民。1999年1月,以祁某为户主的一家4口承包了本村6亩家庭承包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12月,祁某女儿小红结婚嫁到外村,由于该村所留机动地紧张,致其在夫家始终未取得家庭承包地。2004年7月,祁某所在村委会依据自定的村规民约,抽回了祁某女儿1.5亩承包地,作为家庭承包地补给本村村民魏某经营管理。后来,祁某认识到村委会收地的行为违法,多次要求村委返还却遭拒绝。

去年9月,祁某以侵害其承包地使用权为由,将该村委会及村民魏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1.5亩承包地的使用权并赔偿两年的承包经营损失3200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规民约是村委与全体村民集体约定的,属双方自愿行为。据此在祁女婚迁后抽地是沿习传统做法,村里多年来抽、补土地都是这样办的,符合群众利益和村情民意,村委并未侵权,故拒绝赔偿。

经审理查明,1999年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被告村委在本村形成如下不成文约定:在每年6月30日前出生、迁入的均可分得承包地;在6月30日前婚迁或亡故的都将承包地收回,用于在人地发生矛盾时补地。祁某与村委认定,被收回的1.5亩地两年纯收入约为1350元。

法院认为,祁某作为本村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党的有关政策,并经县政府确权,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承包期内,祁某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未经法定程序及法定理由不得收回。被告村委以祁某女儿婚嫁外村为由收地的行为,既无法定事由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返还。但由于该承包地已承包给魏某,由村委会返还已不可能,应由魏某返还。村委会违法收地给祁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可据双方对农作物纯收入的认可数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认。遂依法判决魏某返还祁某原承包地1.5亩;被告村委会赔偿祁某1500元经济损失并全额承担诉讼费。

村委会自定的村规民约不合法,致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结果被村民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村委会败诉。

结语

经过审理,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村委会败诉。法院认为,被告村委会以自定的村规民约为由收回祁某的承包地是违法的,该行为侵害了祁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魏某返还祁某原承包地1.5亩,并要求被告村委会赔偿祁某1500元经济损失。此案再次表明,村委会自定的村规民约必须合法合规,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三、妇女有权承包农村土地吗

首先,根据《农村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并未在结婚后迁出,您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应该被剥夺。其次,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农村妇女,从一出生时起,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额不论男女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许其承包土地,也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分配给其应有承包地份额。

二、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现实中,农村妇女结婚往往在男方家落户。有的情况下,男方家是属于另外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该妇女在新居住地如果未获得承包土地,其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承包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

三、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再次,对非法剥夺、侵害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发包方,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主张自己的权利。还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来看,村委会并未保留您的承包权,侵害了您的实际权益。因此,您可以向村委会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村委会。最后,建议您先跟村委会说明情况,并告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要求进行分田,如果村委会不同意,您可以起诉村委会。争取权益。

h3>四、女性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

该县村委会违法收回农民祁某女儿的承包地,被告村委会及村民魏某被判返还1.5亩承包地并赔偿祁某1500元经济损失。法院认定村规民约不合法,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发包方未经法定程序及理由不得收回。该判决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现年58岁的祁某系该县某村农民。1999年1月,以祁某为户主的一家4口承包了本村6亩家庭承包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12月,祁某女儿小红结婚嫁到外村,由于该村所留机动地紧张,致其在夫家始终未取得家庭承包地。2004年7月,祁某所在村委会依据自定的村规民约,抽回了祁某女儿1.5亩承包地,作为家庭承包地补给本村村民魏某经营管理。后来,祁某认识到村委会收地的行为违法,多次要求村委返还却遭拒绝。

去年9月,祁某以侵害其承包地使用权为由,将该村委会及村民魏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1.5亩承包地的使用权并赔偿两年的承包经营损失3200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规民约是村委与全体村民集体约定的,属双方自愿行为。据此在祁女婚迁后抽地是沿习传统做法,村里多年来抽、补土地都是这样办的,符合群众利益和村情民意,村委并未侵权,故拒绝赔偿。

经审理查明,1999年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被告村委在本村形成如下不成文约定:在每年6月30日前出生、迁入的均可分得承包地;在6月30日前婚迁或亡故的都将承包地收回,用于在人地发生矛盾时补地。祁某与村委认定,被收回的1.5亩地两年纯收入约为1350元。

法院认为,祁某作为本村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党的有关政策,并经县政府确权,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承包期内,祁某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未经法定程序及法定理由不得收回。被告村委以祁某女儿婚嫁外村为由收地的行为,既无法定事由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返还。但由于该承包地已承包给魏某,由村委会返还已不可能,应由魏某返还。村委会违法收地给祁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可据双方对农作物纯收入的认可数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认。遂依法判决魏某返还祁某原承包地1.5亩;被告村委会赔偿祁某1500元经济损失并全额承担诉讼费。

村委会自定的村规民约不合法,致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结果被村民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村委会败诉。

结语

经过审理,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村委会败诉。法院认为,被告村委会以自定的村规民约为由收回祁某的承包地是违法的,该行为侵害了祁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魏某返还祁某原承包地1.5亩,并要求被告村委会赔偿祁某1500元经济损失。此案再次表明,村委会自定的村规民约必须合法合规,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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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临律-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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