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挂户”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限制性,非成员无权取得。本案中,钱某作为“空挂户”未满足成员资格条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权办理过户手续。法院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法律分析【案情】钱某原系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限制性,非成员无权取得。本案中,钱某作为“空挂户”未满足成员资格条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权办理过户手续。法院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案情】
钱某原系城镇居民,2003年5月6日,其与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付某在农村的一处房屋。合同约定购买价为5万元,付某负责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合同签订后,钱某足额交纳了房款,并将其户口迁至付某所在村,但未实际居住。2012年,钱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办理过户手续。付某辩称,钱某属于“空挂户”,不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办理过户。
【评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质,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因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将会扰乱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在宅基地分配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情况下,开放宅基地交易,将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钱某虽在与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户口迁入付某所在的村,但并未在该村实际居住、生产、生活,同时亦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属于“空挂户”。由于“空挂户”仅迁入了户口,根本或长期不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且其生存依赖并非该村集体土地,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会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如果对该类人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会严重侵害该村真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益。因此,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当明确对此类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排除。
本案中,钱某虽将户口迁入村中,但其并不在该村居住,其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不依赖于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无任何缘系,故不能认定钱某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他与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要求付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结语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钱某并未在该村实际居住、生产、生活,并且未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固定联系,因此无法被认定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质,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钱某与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以上是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法律分析:所谓空挂户是指:本来是农村户口的,后因工作、入学、入伍等情况,需要落户在其他地方。户口空挂是指只有户口落入的地址,人实际不居住的情况。是近年来大学生因为学业转户口普遍存在的状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如果只是将户口迁入到集体经济组织中,但并未在该村实际居住、生产、生活,同时亦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的,不具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规则有哪些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造成相关法规条文不具体和不可执行。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
在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界定: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二是
制定地方指导性意见,三是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
下面就简单梳理下,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规则,各地稍有区别。
1、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原则:
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2、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单位:
坚持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
3、毫无意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按照政策进行异地搬迁人员,强泥石流易发区、生存条件恶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况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分段计算。
(二)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走,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三)原村未撤制,分散搬迁,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所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5、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搬迁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农业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可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与农业户籍人员要有所区别,给予半个户籍股,劳动工龄计算到改革基准日。
7、因土地征占转居转工人员中将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家庭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0、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1、因婚姻关系外省市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2、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h3>四、什么情况属于空挂户法律分析:所谓空挂户是指:本来是农村户口的,后因工作、入学、入伍等情况,需要落户在其他地方。户口空挂是指只有户口落入的地址,人实际不居住的情况。是近年来大学生因为学业转户口普遍存在的状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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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头条-“空挂户”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