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判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件判决,主要涉及成员资格认定、侵权行为的判定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分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认定依据:在判定是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时,首先需确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件判决,主要涉及成员资格认定、侵权行为的判定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认定依据:在判定是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时,首先需确认涉案人员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据主要包括户籍所在地、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为成员权益保护提供了基础。
成员资格的具体判断:
登记主义:一般原则是以户籍所在地为判定标准。
事实主义:考虑户籍同时,也注重成员是否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说:强调成员必须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实际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
二、侵害行为的判定
侵权行为类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剥夺成员资格、侵占成员应得的收益分配、违反程序进行重要决策等。
判定标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其中包括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这为侵权行为的司法判定提供了程序依据。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民事责任:如果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法院将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其他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侵权者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件判决,需要综合考虑成员资格认定、侵权行为的判定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多个方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成功代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摘要 成功代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成功代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海民一初字第1942号 原告:车XX, 女, 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X路XX号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鹭江第六经济合作社 住所:广州市XX区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彭大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 我应继承陈XX在被告处的股份40股中的5股的事实,已经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411号判决书认定,但被告一直没有理会法院判决。经我多次催促,时至今日,被告只转移其中2.5股至我名下继承,其余2.5股概不履行。故我要求被告将陈XX遗产中属于我的继承份额,即原陈XX持有的被告处40股股份中我应得5股中被告尚未经登记确认的2.5股,登记至我名下,由我享有分红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陈XX原在被告处享有股份数为20股,而并非40股,我社在原告与其他继承人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所出具的证明存在笔误,误将20股写成了40股,而海珠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中院依据我社提供的错误证明错误认定陈XX在我社享有40股,虽然原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已生效,但该案我社并未出庭对案件进行任何陈述及答辩,我社不认同该判决书关于陈XX在我社享有股份数的认定,现根据我社提供陈XX股份证、我社社员的入股章程、我社其他社员的证明及我社社员分红表均可以证明陈XX在我社享有的是20股而非40股,且我社现已将陈XX在我社享有的40股按照广州市中院的判决继承比例登记到了原告名下,我方的义务已经完全,故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 【法院判决】 驳回车XX的起诉。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集体经济组织热心为社员出具证明,却被社员利用其证明中的笔误起诉集体经济组织索要非法股份的案件,原告手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要求被告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本律师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积极寻找还原本案事实真相的各方证据,终于让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案件虽然胜诉完美收场,但本律师要提醒集体经济组织,因为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员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在向社员开具各项证明文件时,一定要核实无误,否则将置自身于不利之处,面临被诉的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主要指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的集体成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集体所有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集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集体所有权,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产生、存在和行驶的依据。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是指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h3>四、成功代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招标投标法】成功代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摘要 成功代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成功代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海民一初字第1942号 原告:车XX, 女, 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X路XX号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鹭江第六经济合作社 住所:广州市XX区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彭大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 我应继承陈XX在被告处的股份40股中的5股的事实,已经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411号判决书认定,但被告一直没有理会法院判决。经我多次催促,时至今日,被告只转移其中2.5股至我名下继承,其余2.5股概不履行。故我要求被告将陈XX遗产中属于我的继承份额,即原陈XX持有的被告处40股股份中我应得5股中被告尚未经登记确认的2.5股,登记至我名下,由我享有分红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陈XX原在被告处享有股份数为20股,而并非40股,我社在原告与其他继承人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所出具的证明存在笔误,误将20股写成了40股,而海珠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中院依据我社提供的错误证明错误认定陈XX在我社享有40股,虽然原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已生效,但该案我社并未出庭对案件进行任何陈述及答辩,我社不认同该判决书关于陈XX在我社享有股份数的认定,现根据我社提供陈XX股份证、我社社员的入股章程、我社其他社员的证明及我社社员分红表均可以证明陈XX在我社享有的是20股而非40股,且我社现已将陈XX在我社享有的40股按照广州市中院的判决继承比例登记到了原告名下,我方的义务已经完全,故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 【法院判决】 驳回车XX的起诉。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集体经济组织热心为社员出具证明,却被社员利用其证明中的笔误起诉集体经济组织索要非法股份的案件,原告手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要求被告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本律师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积极寻找还原本案事实真相的各方证据,终于让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案件虽然胜诉完美收场,但本律师要提醒集体经济组织,因为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员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在向社员开具各项证明文件时,一定要核实无误,否则将置自身于不利之处,面临被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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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头条-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