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委会不会管民间纠纷,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属于村民自发组成的,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有权调解民间纠纷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
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属于村民自发组成的,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有权调解民间纠纷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一、村委会是如何设立的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设立村委会,必须注重三个方面:一是规模适当,二是便于群众自治,三是要经过必要的程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绝大多数村委会是在原来生产大队范围内设置的。这主要是因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交往和其它社会活动中,村民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存在着许多共同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也有的地方是在自然村的范围内设置的。一些较小的自然村联合设立了村委会。
设立村委会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便于群众实行自治。也就是说便于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便于村民管理本村事务,便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便于村民对村委会干部实行监督。
设立村委会还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提出原则性意见,然后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充分尊重全体村民的意愿,不能硬性强迫村民接受既成事实,最后还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有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部门。
农村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处理:
1、当事人可以找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如果发生肢体冲突的,当事人可找公安部门处理;
3、如合法权益被侵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农村纠纷对社会有影响吗
矛盾和纠纷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我们不能回避纠纷,而应正视纠纷、采取积极措施化解纠纷。要建立健全、优化完善包括纠纷化解机制在内的各种社会管理制度,使各种纠纷和矛盾在社会管理机制的良好运行中得到化解。
1、村干部不良作风引发的纠纷。有的农村干部作风不民主、决策不透明,在“两公开”方面公开不及时、不具体,甚至在村务公开方面弄虚作假,使群众不能及时了解村务、财务工作情况,侵犯了农民的知情权;有的村干部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贪污腐化;还有的村干部任人唯亲、拉帮结派。这些都会引起群众的反感对立情绪。
2、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在土地补偿方面,关于补偿标准、补偿款发放,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还有,农村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也相应增多。近些年,村镇企业有了较大程度发展,但村镇企业一般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加上一些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存在不同程度的随意排放现象,污染了空气、农田和水源,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引起了群众的不满,群众与企业主之间因污染问题常常出现摩擦或纠纷。
3、家庭邻里矛盾。家庭邻里矛盾是比较传统的农村矛盾纠纷,而且占有较大比例。家庭矛盾主要表现是子女不孝、婆媳不和、夫妻关系不融洽等。邻里间的矛盾,主要是由于相邻关系产生的通行、排水、宅基地边界划分等矛盾。近些年由于种种原因,家庭邻里矛盾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4、农村领导班子换届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三年一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农村民主、自治管理的重要环节。但在选举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使,常常会产生各种矛盾。如当选者与落选者的矛盾、贿选问题等。
5、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之争。在有的农村地区,两委班子职责不清、工作无序、权力分配不均衡,造成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矛盾丛生,使村内事务处理的公正和效率都受到影响。有的地方两委班子在选人用人上,以“圈”定人;在具体工作中,有些干部不沟通不商量,而是“各拿各的号,各吹各的调”,令村民无所适从;有些村党支部大搞“家长制”“一言堂”,影响了村委会的工作积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农村村委会不会管民间纠纷
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属于村民自发组成的,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有权调解民间纠纷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二、村委会是如何设立的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设立村委会,必须注重三个方面:一是规模适当,二是便于群众自治,三是要经过必要的程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绝大多数村委会是在原来生产大队范围内设置的。这主要是因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交往和其它社会活动中,村民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存在着许多共同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也有的地方是在自然村的范围内设置的。一些较小的自然村联合设立了村委会。
设立村委会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便于群众实行自治。也就是说便于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便于村民管理本村事务,便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便于村民对村委会干部实行监督。
设立村委会还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提出原则性意见,然后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充分尊重全体村民的意愿,不能硬性强迫村民接受既成事实,最后还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有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h3>四、村民纠纷找谁解决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部门。
农村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处理:
1、当事人可以找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如果发生肢体冲突的,当事人可找公安部门处理;
3、如合法权益被侵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农村纠纷对社会有影响吗
矛盾和纠纷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我们不能回避纠纷,而应正视纠纷、采取积极措施化解纠纷。要建立健全、优化完善包括纠纷化解机制在内的各种社会管理制度,使各种纠纷和矛盾在社会管理机制的良好运行中得到化解。
1、村干部不良作风引发的纠纷。有的农村干部作风不民主、决策不透明,在“两公开”方面公开不及时、不具体,甚至在村务公开方面弄虚作假,使群众不能及时了解村务、财务工作情况,侵犯了农民的知情权;有的村干部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贪污腐化;还有的村干部任人唯亲、拉帮结派。这些都会引起群众的反感对立情绪。
2、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在土地补偿方面,关于补偿标准、补偿款发放,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还有,农村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也相应增多。近些年,村镇企业有了较大程度发展,但村镇企业一般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加上一些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存在不同程度的随意排放现象,污染了空气、农田和水源,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引起了群众的不满,群众与企业主之间因污染问题常常出现摩擦或纠纷。
3、家庭邻里矛盾。家庭邻里矛盾是比较传统的农村矛盾纠纷,而且占有较大比例。家庭矛盾主要表现是子女不孝、婆媳不和、夫妻关系不融洽等。邻里间的矛盾,主要是由于相邻关系产生的通行、排水、宅基地边界划分等矛盾。近些年由于种种原因,家庭邻里矛盾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4、农村领导班子换届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三年一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农村民主、自治管理的重要环节。但在选举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使,常常会产生各种矛盾。如当选者与落选者的矛盾、贿选问题等。
5、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之争。在有的农村地区,两委班子职责不清、工作无序、权力分配不均衡,造成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矛盾丛生,使村内事务处理的公正和效率都受到影响。有的地方两委班子在选人用人上,以“圈”定人;在具体工作中,有些干部不沟通不商量,而是“各拿各的号,各吹各的调”,令村民无所适从;有些村党支部大搞“家长制”“一言堂”,影响了村委会的工作积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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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临律-农村村委会不会管民间纠纷,